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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機制
2065年6月65日,438+03+10月65日,438+0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專門為此設立了壹章,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其中明確指出對未成年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此前2010中央綜治委領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與多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制度的若幹意見》

?關於進壹步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幹意見。中央綜治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領導小組。

?(綜合管理委員會第【2010】1號)

為進壹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我們將進壹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辦案工作。

壹是進壹步建立、鞏固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

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是對未成年人進行司法保護、預防、矯治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保障。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重視加強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和專門隊伍建設。

1.公安部和省、市公安機關應當指定相應機構負責指導和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縣級公安機關壹般應在派出所和刑偵部門設立專門小組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較少的,可以指定專人辦理。

2.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區縣級人民檢察院壹般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門小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少年法庭工作機構。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壹般應當設立專門機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

4.司法部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支持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導,並成立相關工作指導小組。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部門,負責組織和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壹般應當設立專門小組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

5.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選派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具備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和教育學知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好的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並註重通過加強培訓和指導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水平。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人員,應當根據具體工作內容,采用不同於辦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績效指標進行考核。

6.在有條件的地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二、進壹步加強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

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加強對涉案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也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需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維護刑事案件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壹)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權益

1.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最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要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泄露、傳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等可能被推斷出的信息。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廣播電視管理和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作出相應處理。

3.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符合法定程序辦案、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盡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

4.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壹般應當分別起訴和審判;在特殊情況不宜分別處理的情況下,應當對未成年人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5.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開庭審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看守所身份核實後,允許法定代表人和辦案人員壹同進入訊問場所。

對未成年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家屬,但是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到場的,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者根據其意願,可以通知其他近親屬、朋友、社會工作者、教師、律師等合適的成年人到場。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案件情況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訊問語言應當準確、通俗易懂。訊問時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法律規定和意義,核實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檢舉揭發等情節,聽取其有罪供述或無罪、罪輕辯解。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女性辦案人員進行或者由女性辦案人員參加。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般不得使用戒具。如果存在真正的人身危險,有必要使用約束工具,他們應在實際危險消除後立即停止使用。

6.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結合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的社會調查,註重聽取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等相關人員的意見。應當關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受到脅迫,是否有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

7.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優先對未成年人適用非監禁強制措施並加強有效監督;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嚴格按照成年人適用條件。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將羈押率、逮捕率、起訴率作為工作考核指標。

在押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和管理,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設立未成年人專用區域。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區分被羈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嚴重程度和類型,分別羈押和管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從管理,依法變更強制措施,避免社會危險,確保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看守所應當提請相關辦案部門辦理其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首次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自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同時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提供程序保障。

8.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法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堅持少捕慎訴。對於必須起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現未成年被告人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和悔罪表現的,應當提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建議;符合法律規定緩刑條件的,應當明確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以批捕率和起訴率為標準。

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同時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並提供程序保障。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監督和執行的法律監督,建立長效監督機制,有效預防和糾正違法辦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辯護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為其申請法律援助提供幫助。

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開庭審理時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10.凡審判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審理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確需公開開庭審理的,須經本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適當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

11.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應當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加強心理疏導,開展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進行個性化教育矯治,適當放寬按成年人申報減刑、假釋的條件。

1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援助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保護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合法權益。

1.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註意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和自我保護教育。

2.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註意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披露或傳播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圖像以及可能推斷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廣播電視管理和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作出相應處理。

3.訊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特別是性犯罪被害人時,應當依法選擇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場所,采取溫和的詢問方式,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對性犯罪受害者的詢問通常應由女性辦案人員進行或在女性辦案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適宜到場的,經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同意或者根據其意願,可以通知相關成年人到場。應註意避免因詢問方法不當而可能對其身心造成的不良影響。

4.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參加訴訟的方式。除妨礙案件辦理的情形外,應當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案件進展和辦理結果,並說明相關情況。

對可能不予立案、駁回起訴、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

5.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意願,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6.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壹般可以不出庭作證;或者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後出庭作證。

7.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促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與被害人和解,可以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作為從輕處理或者酌情減刑、假釋的依據。

三、進壹步加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的相互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觀需要。為此,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註重各方面工作的銜接配合,進壹步建立健全配套工作體系。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社會調查報告內容。

1.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可以聯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者委托* * *青年團等社會組織協助調查。

社會調查機關應當對其人格特征、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涉嫌犯罪前後的表現等進行調查,並作出書面報告。

犯罪嫌疑人因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社會調查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2.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辦案過程中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表現或者逮捕必要性的證據,並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開展社會調查;社會調查機關收到社會調查報告後,應當認真審查,並根據綜合案情作出是否申請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期間的表現、公安機關審查的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部門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社會調查或者無法提供社會調查報告書面說明的,也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3.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或者不能進行社會調查的書面說明、辦案期間的表現等材料,充分掌握案件情況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作為教育和辦案的參考。公安機關未隨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公安機關應當提供。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綜合審查人民檢察院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或者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書面說明、辦案期間的表現等材料,並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教育和量刑的參考。人民檢察院未隨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提供,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

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將社會調查報告、辦案期間的表現等材料連同刑罰執行文書及時送達執行機關。

5.執行刑罰時,執行機關應當根據社會調查報告、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對未成年犯實施個別化教育矯治。人民法院未隨案移送上述材料的,執行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應當移送。

6.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共青團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承擔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和社區矯正可行性評估工作,並及時完成調查評估結果。

在社會調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為社會調查人員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核實、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齡。

1.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實際年齡,並註意陰歷年齡、戶籍年齡和實際年齡。特別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14、16、18周歲的臨界年齡,應當作為重要的案件事實予以查明。

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起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附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認定和處理。

2.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現年齡證據缺失或者不足,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相關證據所依據的年齡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案件認定的,應當在審查批準逮捕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公安機關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仍不能證明未成年人犯罪時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有利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認定和處理。

3.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應當重點審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證據。未成年被告人年齡的證據缺失或者不足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壹步補充調查並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延期審理。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確實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有利於未成年被告人的認定和處理。

(3)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和矯治。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應當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對未成年人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責令賠償等。,並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護人加強監管。同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社會救助、教育、就業和生活保障等工作,並適時進行回訪。

對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落實就學事項。學校、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護人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適合送入專門學校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入專門學校。必要時,可以依法收容教養。

2.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建立協作機制,切實做好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工作,對逃管、漏管等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對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依法及時處理。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社區矯正活動進行監督。

3.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指控犯罪時,應當及時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

4.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在法庭調查、辯論終結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組織訴訟參與人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對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及時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

5.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進壹步開展和改進審判工作。對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的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及時將社會調查報告、服刑期間表現等材料送達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

6.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在公安機關的配合和支持下,負責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和矯正工作,做好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日常矯正、行為評估、幫教和刑罰執行建議等工作。

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堅持教育矯治,並與成年人隔離。

對於被撤銷假釋、緩刑的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應當及時將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服刑期間社區表現等材料送達當地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7.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大安置教育工作力度,加強與社區、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共青團等部門和組織的聯系與合作,切實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就業、戒除惡習、適應社會生活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8.未成年犯檔案應嚴格保密,並建立有效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於違法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行政處罰和輕罪記錄消除制度。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公開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記錄和因輕微犯罪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起訴或者被判處刑罰的記錄。

四、建立健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協調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協調監督機制,規範有序開展協調監督工作,是推進未成年人司法配套工作體系建設、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舉措。

1.各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是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綜合協調機構,要定期主持召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聯席會議,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推廣成熟有效的工作經驗。

2.各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做好被幫教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和生活保障工作。

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每年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意見》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設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納入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評價體系。表彰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