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資格——誰有權起訴?
根據《反傾銷和反傾銷條例》第三章第11條規定,相同或者類似進口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反傾銷調查。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其他機構(投訴人),均可向中國政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
②國內產業的構成
根據第10條,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類產品的所有制造商,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大部分的制造商。但是,如果國內生產者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或者本身是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則國內產品可以指其他生產者。
⑴國內行業標準
首先,所有在中國生產與進口產品類似產品的生產者都可以構成國內產業。這壹標準基於生產者數量,即在中國生產與進口產品類似產品的所有生產者都同意或支持反傾銷調查。
二是總產量占全國同類產品總產量大部分的生產者。這壹標準來自國內生產者的產量在全國總產量中所占的份額。
衡量是否構成國內產業。所謂多數應該是指產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量的50%。
②應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的國內生產者。
在判斷國內產業的構成時,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的生產者,或者本身就是傾銷產品的進口商的生產者,可以被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③區域產業
根據WTO(《反傾銷法》)第4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壹個成員國的地理範圍在生產方面可以劃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爭市場,每個市場中的生產者可以被視為壹個獨立的行業。形成區域產業或獨立市場的條件是:
第壹,如果中國某壹地區的同類產品制造商在該地區銷售其全部或幾乎全部同類產品;
其次,該地區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其他地區的供應商供應的。
中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沒有關於區域產業或獨立市場的規定。
(3)什麽是類似產品?
同類產品是指與被指控傾銷的產品相同的產品,即它們在各方面與該產品相似。如果沒有這種產品,它們指的是與被指控傾銷的產品特征非常相似的產品,即雖然與被指控傾銷的產品在各方面都不相同但特征非常相似的其他產品。
申請反傾銷調查的壹個重要要點是確定類似產品的概念和範圍。這壹概念和範圍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被調查的國內產業和公司範圍的確定。
通常,區分和判斷類似產品應看以下內容,如產品的壹般物理特征、最終買家的期望、產品流動的貿易渠道、廣告和展示的方式以及產品的最終用途。
(4)投訴應包括的內容。
①代表材料
首先,投訴人應委托代理人提起反傾銷投訴。委托代理人必須在中國合法註冊,並熟悉反傾銷業務和國家的經濟和貿易政策。代理人壹般應為中國註冊律師。
其次,投訴人應占中國同類產品產量或產值的相當壹部分。應提供相關數據和統計資料來解釋投訴人的份額。
第三,所有投訴文件,包括投訴書和附件,都應使用中文。
第四,投訴文件應以書面和印刷形式制作,至少需要五份副本。
第五,將投訴郵寄或直接送達受理部門,即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反傾銷和反補貼辦公室。
②相關方信息
第壹,投訴人所代理的國內制造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和聯系人,投訴前三年各制造商同類產品的年產量和產值,以及在中國國內銷售市場的份額。
其次,投訴人代理的名稱、地址、郵編、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以及投訴人或其代表的國內同類產品制造商對代理的授權證明。
第三,被指控傾銷產品的制造商和出口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被指控傾銷的產品所屬國的名稱,或出口國或原產國的名稱,每個已知出口商或外國生產商的身份,以及該產品的已知進口商名單。
(3)被控傾銷產品的數量和價格。
第壹,被控傾銷產品的名稱、型號和規格,產品的具體描述和聲明,中國關稅中的序列號、原產地和出口國。
其次,被指控傾銷的進口產品在提起申訴前三年內向中國出口的數量和金額。
第三,過去壹年中被控傾銷產品的實付或應付進口價格。
四是被訴傾銷產品在各貿易環節的費用及金額。
第五,被控傾銷產品在出口國或原產國正常貿易渠道中用於消費的價格或生產成本。如果沒有上述數據,請向第三國提供產品價格。
第六,被控傾銷產品的估計傾銷幅度。
(四)國內產業損害的信息和證據。
第壹,被指控傾銷的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相對於中國同類產品生產或消費的增長。
二是被控傾銷的進口產品價格對中國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三是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產業的影響。
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類型
第壹,實質性損害。在確定是否存在實質損害時,應當綜合考慮前述經濟因素。
第二,物質損失的威脅。確定是否存在物質損害的威脅應該基於事實,而不僅僅是基於主張、猜測或遙遠的可能性。傾銷將造成損害的情況必須是明顯可預見的和迫在眉睫的。
第三,它實質上阻礙了中國類似產業的建立。
⑥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必須證明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應提供證據表明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五)受理反傾銷投訴並負責調查的部門。
⑴記錄在案
第壹,申請立案。經征詢國家經貿委後,外經貿部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審查的目的是審查申請中提出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並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調查是合理的。
第二,獨立立案。根據《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果外經貿部有足夠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並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征求SETC的意見後,外經貿部可以自行發起調查。
但根據西方國家反傾銷的慣例,政府自行發起調查的情況並不多見。
②傾銷幅度和損害調查的劃分。
根據《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立案調查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海關總署將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③反傾銷措施
壹是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初步裁定傾銷成立並因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邀請人們提供現金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擔保。臨時反傾銷稅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建議,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由海關執行。
二是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臨時反傾銷稅的期限為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起4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9個月。
第三,最終反傾銷稅:根據《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最終裁定存在傾銷並因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外經貿部在征求國家經貿委的意見後,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征收反傾銷稅,並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傾銷稅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建議,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簽後,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四是執行部門:根據《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臨時反傾銷稅的征收和最終反傾銷稅的征收由海關實施。
第五,反傾銷稅的納稅人:根據《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產品的進口商。
根據《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29條的規定,反傾銷稅的金額不得超過最終傾銷幅度。根據《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確定的反傾銷稅低於臨時反傾銷稅的,多支付的部分應當予以退還;如果確定的反傾銷稅高於臨時反傾銷稅,則少支付的部分將不予征收。
六、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和價格承諾
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3條規定,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為5年。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法》第11條規定,最終反傾銷稅應在征稅之日起不超過5年內結束。這個時限被稱為“日落時間”。
⑺審查
根據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磋商後,可以自行或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對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進行復審,並自復審之日起65,438+02個月內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撤銷或保留征收反傾銷稅決定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將進行復審
⑻退稅
根據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如有證據證明已繳納的反傾銷稅超過傾銷幅度,可以向外經貿部申請退稅。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審核後提出退稅建議,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並由海關實施。
自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8個月內作出退稅決定。
⑼反規避措施
根據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5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但相關問題沒有具體規定。
在美國、歐盟和其他國家的法律中,壹般存在以下規避反傾銷稅命令的行為:
①在進口國或第三國加工組裝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這個標準主要看增值的程度。
②對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只進行輕微加工或轉化,繼續向原進口國出口。
(3)在原本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基礎上開發所謂的“後期產品”,繼續向原進口國出口。
(4)出口商直接或間接代替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
⑤征收較高反傾銷稅的產品由征收較低反傾銷稅的公司出口到原進口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