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商標註冊無效的原因包括缺乏商標註冊的絕對要件、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違反誠實的工商習慣等。,如下所述;
(壹)缺乏商標註冊的絕對要求
根據《商標法》第41條第壹款規定:商標局可以主動宣告註冊商標無效,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該註冊商標無效。這壹規定旨在保護公眾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保留。我們可以借鑒1993《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壹)項的規定,將“欺騙行為”定義為“捏造、隱瞞真相或者偽造申請註冊的申請文件和有關文件”。例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證明文件申請註冊商標。
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的。
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即《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較早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和“已註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較早申請但尚在駁回、復審和異議程序中但尚未註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範圍之外,不利於對較早申請的商標權進行保護。商標法的修改應賦予在先商標申請人對爭議的程序性權利。基於在先申請商標權的爭議案件,應當在駁回和異議案件最終結果出來後進行實質性審理。否則會出現在先申請的商標被駁回或初步審定被撤銷,而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不利於對後申請人的保護。
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即《商標法》第31條第壹款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的認定和侵犯在先權利的認定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範圍。此外,在對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壹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壹審、司法二審)或四審(如果經過異議程序)才能成為終審”,從而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時,可以考慮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優先適用司法程序,並可以作出以下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註冊無效。據此,商標局的駁回和無效宣告是執行生效判決而不經過無效宣告程序,申請人或註冊人不得提起訴訟。
(三)違反誠信經營習慣。
任何人申請註冊商標違反誠實的工商習慣,在競爭法中侵害他人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的理由。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
l、侵犯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規定了兩種情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混淆;申請註冊不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對公眾產生誤導,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該條中的“復制、模仿或翻譯”只是壹種手段,這種手段“容易引起混淆”和“誤導公眾”。因此,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只要產生了這個結果,就應該停止,不應該考慮手段。這種結果不是通過手段產生的,而是通過申請註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而產生的,即使不采用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近似。而且,“復制、模仿、翻譯”的手段本身就足以說明註冊存在主觀惡意。
2、註冊商標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商標法》第15條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註冊的”。
3.含有地理標誌誤導公眾。即《商標法》第16條第壹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且該商品並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這壹規定對於保護未被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具有重要作用,應當予以保留。已經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保護。
4.註冊商標。即《商標法》第31條第二款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在特定地理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具有壹定影響力的商標包括從未註冊過的商標,以及未續展但仍具有壹定影響力的商標。與《商標法》第13條和第15條相比,此類商標的所有人(第壹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註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前,rob injection也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充分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應賦予他們繼續使用(不受被指控侵權的幹擾)、禁止使用域名搶註者(制止域名搶註者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註冊(商標權屬於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根據商標審判標準的解釋,“以不正當競爭和非法利益為目的的惡意註冊”。但目前實踐中對此解釋存在分歧,應予以修正和完善以消除歧義。
二、商標被撤銷的原因
(壹)改變註冊商標,使其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解;
(二)未將註冊商標轉讓或者壹並轉讓,致使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歸不同的商標所有人所有,商標所有人不當使用註冊商標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與其他商標所有人之間產生混淆和誤解的;
(三)不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其他特征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四)註冊商標使用不當,使其失去顯著特征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
許多人在購買商品前會檢查商標。因此,許多註冊公司會要求以前的公司註冊機關註冊其商標。雖然商標註冊後將具有司法效力,但許多商標在註冊後會因某些原因被註冊,在此時間之前的申請人可能會被要求支付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