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全稱:人權與民權宣言
法文名稱: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
英文名: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the citizen。
《人權宣言》的簡稱頒布於8月26日,1789,是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以美國《獨立宣言》為基礎,采納了18世紀的啟蒙理論和自然權利理論,宣告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作品和出版自由,明確了司法、行政和立法三權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則。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所附的《人權宣言》進壹步修改,宣布“社會的目的是全體人民的幸福”,提出“主權屬於人民”,並表明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有權反抗和起義。
《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意義、特點和局限性
1948年是聯合國人權史上極其重要的壹年,聯合國在這壹年制定了《世界人權宣言》。作為壹份宣言性文件,《宣言》本身起初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壹套明確的、可執行的國際文件來實施。在通過後的幾十年裏,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現在,《宣言》的效力已遠遠超出大會通過的壹般決議或其他宣言,因此許多國際律師認為《宣言》是壹份為聯合國會員國規定法律義務的規範性文件。聯合國各項人權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其他人權和刑事司法文件基本上都采納了《宣言》大多數條款中具體規定的關於個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條款,從而使《宣言》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制定《世界人權宣言》的想法源於對日本和德國在二戰中各種行為的反思。出於同樣的動機,該宣言附有《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雖然有人權法來規範戰爭狀態下的軍隊行為,但第二次世界大戰表明,這樣的法律制度是不夠的,國際社會迫切需要保護所有國家和和平時期的人民,但也需要為人民提供跨境和戰時保護。
根據《憲章》的精神,當時由羅斯福夫人擔任主席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宣言》,聯合國大會的48個會員國於2000年6月18日通過了《宣言》。《憲章》中規定的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體現在《宣言》中。宣言包括1個序言段落和30條條款。序言闡述了發表這壹宣言的必要性,其中有三點值得註意:1)人的尊嚴和平等權利是與生俱來的;2)宣言確認人民有抵抗的習慣權利;3)人權是人民和國家的共同標準。
《宣言》的關鍵部分可分為三組:第壹組是人權的哲學基礎,體現在《宣言》第1條中,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第二組闡述了人權的壹般原則,包括:不歧視原則(第2條);人人有權享有壹個能使本宣言所載權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實現的社會和國際秩序(第28條,第65-438段+0);每個人都對社會負有義務,當人們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他們只受到法律確定的限制(第28條第2款)。第三組是包含實質性權利的條款(第3條至第27條)。《宣言》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3至26條)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22至27條)。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成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要淵源。
《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它不同於其他類型的宣言,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壹是因為它被世界各國廣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其內容已被聯合國制定的其他人權公約所采納,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此可以執行。讓我們討論壹下《世界人權宣言》的歷史意義、特點和局限性。
《宣言》是壹份劃時代的人權文件,其深遠意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宣言》對解釋《聯合國憲章》中的人權條款具有權威性指導作用。由於《聯合國憲章》沒有規定具體的人權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說,《宣言》填補了這壹空白,《宣言》具體闡述了《憲章》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內涵。2)《宣言》是國際領域第壹個系統提出保護和尊重人權具體內容的國際文件,具有開創性意義。宣言首次規定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還提出了壹些非常重要的人權理念和原則,如承認人權是維護和平的基礎;人權應該受到法治的保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國際環境是實現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障,等等。3)作為國際人權法體系的綱領性文件,《宣言》是許多人權文件的理論或思想基礎。《宣言》成為聯合國系統國際人權立法的基礎。從國際人權立法和實踐的發展來看,《宣言》作為國際人權標準的主要組成部分,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1966兩個人權國際公約以《宣言》為依據,是《宣言》的法律化;聯合國制定的其他人權公約基本上都是對《宣言》的繼承、延伸和發展。此外,《宣言》還對壹些區域人權公約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如《美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和《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章》。《宣言》還直接影響了壹些國家國內憲法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