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立面設計是指建築與建築外部空間界面的設計,體現建築功能和形象。
建築物外立面裝飾是指為使建築物滿足壹定的環境景觀和使用要求,使用裝飾材料對外立面進行處理並在外立面上附加各種設備、設施和裝飾物的活動。
建築外立面改造是指對建築外立面進行修繕、更新、改建等活動,包括建築外立面改造、建築整體外立面改造和建築局部外立面改造。
建築立面維護是指除建築立面改造以外的清潔、粉刷、修繕和恢復等活動。第三條建築立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美觀、適用、節能、環保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立面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研究解決建築立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建築立面管理工作。第五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立面設計的主管部門。
市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外立面裝飾、改造和維修的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區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園林、應急管理、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建築立面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總體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城市總體設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
城市設計要立足長遠,體現高價值、生態宜居、地域特色和時代風貌的要求。第七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建築立面管理的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劃定的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築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重點區域為城市重點景觀區域、重要公共建築、商業中心、大型旅遊會展場所、車站、機場、港口等城市重點活動場所,以及主要道路、鐵路、濱水景觀帶等區域。第二章新建建築外立面管理第八條新建建築外立面設計應當符合相關城市設計要求。
新建建築外立面裝飾的造型、風格和色彩應符合城市設計要求,與周圍建築和環境相協調,達到建築整體和諧統壹的視覺效果,並體現地方特色。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新建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有關城市設計和城市容貌標準以及規定的審查程序,同步審查其外立面的造型、風格和色彩。第九條新建建築設計方案經審查後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和審查。第十條建築外立面施工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施工技術標準。第十壹條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在建工程停工壹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必要的外觀改造和維護,保持外觀整潔。第十二條新建建築外立面符合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核實具備竣工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築外立面。第三章既有建築外立面管理第十三條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城市容貌標準和其他有關建築外立面管理的規定,保持建築外立面安全、完好、美觀、整潔。第十四條建築立面不得在原設計以外隨意增加荷載等不安全因素。
附加設備、附加設施和裝飾物的安裝表面應堅固並符合安全條件。如果安裝面的強度不符合安全要求,應采取相應的加固、支撐或抗震措施。第十五條陽臺封閉設施不得超出圍欄(欄)設置;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外立面改造涉及臨街壹側陽臺的,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封閉陽臺。
空調器的室外機應放置在空調器的室外機內;如果未設置空調室外機,則應以有利於建築立面的安全美觀方式放置;空調外管應采取隱蔽措施,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築物外墻和室外地面。
防盜保護和安全設施不得設置在建築物外墻(外緣)以外並水平安裝;確需在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臨街面外立面安裝防盜保護和安全設施的,應當在內部安裝。防盜保護和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容貌標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