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題:進出口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眾泰公司的損失?
觀點:進出口公司應賠償中泰公司的損失。
爭吵
1從責任主體來看:
我們首先應該判斷司機此時是否在執行公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如果被告值班,則由公司承擔,如果員工不值班,則公司不承擔責任。
根據以下幾點判斷員工是否在履行職責:
1.權威。即工作人員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履行職責的行為。
2.時間和空間。也就是說,工作人員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履行其職能和權力。
3.身份。即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必須以單位的名義。
根據本案的實際案例分析:
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這名員工駕駛的是公司車輛,但不清楚他是否在執行公務。壹般情況下,進出口公司可以先承擔責任,事後公司會根據司機的過錯追究其個人責任。
在車輛投保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以下簡稱機動車交強險), 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2)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三)侵權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此時,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義務。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基於刑法四要件理論的交通肇事罪分析:
1.主體:本罪的主體是運輸工具的駕駛員、運輸設備的操作者、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者等。誰超過16歲。
因此,本案的司機符合這壹構成。
2.客體:本罪的客體是交通安全。
因此,本案的客體符合這壹構成要件。
3.主觀方面:過失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行為人可能故意違反規章制度,如酒後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他可能違反自己的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本應預見到,但由於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了,但本可以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本案的駕駛人是因為粗心駕駛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而不是因為主觀意願。所以,
本案的司機符合這種體質。
4.客觀方面:
(1)肯定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3)違法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四)在始發站、碼頭、機場從準備載人裝載到旅客離開和在目的站、碼頭、機場卸載貨物的整個運輸活動中,必須發生違章行為,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本案不符合第二條和第四條的客觀要求,且司機的行為未造成重傷或死亡。因此,本案客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這名員工不構成交通事故,這只是壹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3.從兩個事件之間的聯系來看:
刑法中的必然因果關系理論是指必然聯系,即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規律性的聯系。
那麽這種必然聯系就不能再包含偶然因素了。乍壹看,司機造成的交通事故與林星演唱會的取消有必然聯系,但如果事故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是輕微的,或者醫院的治療甚至是有用的,那麽演唱會就不會被取消,所以這兩件事可能有其他偶然因素,所以它們沒有必然聯系。
4.就損失而言:
這位歌手和他的公司遭受了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又稱消極損失,是可獲得利益的損失,即應當獲得的利益因侵權而未獲得。
間接損失包括:現有財產的法定或天然孳息損失、現有利潤損失、現有工資和獎金損失、可能的賺錢能力損失或減少等。根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理論和實踐,構成間接損失的可得利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者應當合理預見的預期利益;
(2)必須是未來可以獲得的利益;
(3)必須是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利益以及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損失。
我認為司機的行為對音樂會的取消造成了間接損失。
但原則上財產所有權侵權賠償應當賠償間接損失,但有人以《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三款“其他重大損失”的說辭,將賠償間接損失解釋為“重大間接損失”。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賠償原則是全額賠償,包括賠償直接損失和賠償符合法律規定的間接損失。而且,如果不賠償間接損失,則很難填寫侵犯財產所有權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這違反了公平原則。
所以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進出口公司應該承擔演唱會取消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