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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文英湖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英湖的保護和管理,改善文英湖流域生態環境,促進文英湖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文英湖保護範圍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壹)壹級保護區為文英湖風景區:東至劉穎路、南至恒安街、西至文英南北路、北至雲州街,包括文英湖水域和沿岸景觀區;

(二)二級保護區為文英湖風景名勝區外圍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地帶:東至達大高速公路,南至高鐵用地,西至永安路,北至雲州街、北環路和達大高速公路,以及主要入湖河流兩側各50米範圍內。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文英湖保護範圍內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

文英湖和文英湖大壩保護範圍內的城堡、古墓葬等文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英湖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和文化旅遊設施建設,建立保護投入和生態補償長效機制,保障資金投入,提高保護管理水平。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文英湖保護部門負責文英湖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文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文英湖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水務、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文化和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文英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生態保護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文英湖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並組織實施。

文英湖風景區的規劃應以保護文英湖為重點,突出親水特色,體現湖光山色的自然生態特征和歷史文化內涵,比美而美,保持自然生態、園林景觀和城市風光的融合協調,發揮觀光、休閑、健身功能。第七條文英湖水質保護標準為《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ⅳ類水標準。

文英湖最高水位為1049.9米(黃海海拔,下同),最低水位為1048。三米。第八條文英湖水位不足或者超出範圍時,文英湖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引水和排水。第九條文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監測文英湖水質,定期疏通、及時清理和打撈文英湖水面漂浮物,制止破壞水環境的行為,保持水體和水面清潔、水質達標;發現文英湖水質異常時,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處理。第十條文英湖的水流、水源,除符合規劃要求外,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閉、堵塞文英湖水域,不得向文英湖排放汙水、廢液,不得在文英湖水域及沿岸傾倒固體廢物、清洗機動車輛和其他汙物。第十壹條嚴格控制文英湖保護區地下水的抽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抽取地下水、攔截地表水和挖掘集水井,現有相關設施應停止使用並關閉。第十二條二級保護區內不得建設造紙、制革、印染等嚴重汙染環境的項目;不得向入湖河流、溝渠傾倒固體廢物,排放糞便、汙水、廢液。第十三條禁止規劃和建設賓館、飯店、培訓中心、養老院以及其他與文英湖生態保護和休閑遊覽無關的建築和設施。風景名勝區內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限期整改、遷出或者拆除。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風景名勝區水域、土地、建築物、設施等資源。第十四條文英湖外圍濱湖建築高度控制圈以文英湖風景名勝區邊界為起點,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第壹圈寬度為200米,控制高度為20米;

(二)二圈寬度為300米,控制高度為60米;

(3)第三圈寬度500米,控制高度100米。第三章利用管理第十五條文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管理制度,推廣智慧管理,加強對湖泊、樹木、綠地、建築、遊樂設施、道路等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營造優質的遊覽、休閑、健身環境;加強遊覽秩序和安全管理,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建立應急預案,落實救援機構和救援人員的責任,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文英湖風景區的治安管理,指導和協助文英湖風景區管理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公共財產,確保遊客生命財產安全。第十六條文英湖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塗寫、塗抹景物,損壞遊覽、服務等設施;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攀爬花木、踐踏草坪、采摘植物;

(四)獵捕野生保護動物;

(五)吸煙、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6)孔明燈籠和遙控飛機等飛行物;

(七)攜帶寵物進入景區;

(八)遊泳、投擲外來水生生物、放置橡皮筏、遙控艇等水上設備;

(九)其他汙染環境、破壞景觀和妨礙遊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