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建發程子205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和維護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試行標準
壹、房屋完好率為55 ~ 60%
二、房屋維修工作量150 ~ 200平方米/人·年,房屋維修工作量達到或超過。
超過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先進水平。
三。工程質量合格率為100%
工程質量優良,成品率超過50%
施工中,確保安全生產,杜絕重大傷亡事故。
四、租金收繳率達98 ~ 99%
五、房租用於房屋維修的比例為70%
六、流動資金占用率35%
七、降低維修費用率5%
八、機械設備完好率80%
機械設備利用率為60%
城市房地產管理和維護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試行標準說明
二、房屋維修工程量:主要指全年完成的綜合維修、大中修工程量。
但房屋裝修和小修(零星、破修、保養)不包括在房屋維修工程中,可以單獨分攤。
綜合維修是指壹個房間或壹棟建築從室內到室外,大、中、小修項目要壹次性維修完畢。
進行修理。包括結構加固、屋面修補、墻體拆除和砌築、室內外抹灰、地面和給排水。
道路、電路、門窗改造和必要的改善項目,大修項目壹般指屋頂、壹層或壹層。
這座建築被徹底翻新了。中修是指大面積拆除、砌墻、新建油氈屋面層、鋪地面和
變成木地板等用工多的項目。
& lt& lt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準房屋裝修範圍和標準(試行)> > & gt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4 11.8
2修理工程的分類
2.1根據房屋受損情況,修繕工程分為:改造、大修、中修、小修、綜合維修。
2.2改造工程。
2.2.1任何需要徹底拆除、重新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都是改造工程。
2.2.2改造工程應盡可能使用舊材料,其造價應低於建築同類結構的新建造價。
2.2.3裝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完好房屋標準的要求。
2.2.4改造項目主要適用於:
2.2.4.1主體結構損壞嚴重,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的房屋。
因自然災害而嚴重受損且無法再使用的2.2.4.2房屋。
2.2.4.3位於陡峭和易滑坡地區的房屋,或位於長期積水無法排出的低窪地區的房屋。
沒有修繕價值的2.2.4.4房屋。
基本建設規劃範圍內需要拆遷恢復的2.2.4.5房屋。
2.3大修項目。
2.3.1任何需要影響或更換某些主要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項目,都是大修項目。
2.3.2大修工程的壹次造價超過該建築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
2.3.3大修後的房屋必須達到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3.4大修項目主要適用於嚴重受損的房屋。
2.4中修項目
2.4.1凡需影響或改變少量主要構件,但保持原有房屋規模和結構的工程,均為中修工程。
2.4.2中修工程的壹次性費用不超過該建築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
2.4.3中修後70%以上的房屋必須達到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中修工程主要適用於壹般受損房屋。
2.5小修工程
2.5.1以修復輕微損壞、保持房屋原有損壞水平為目的的日常維修工程,屬於小修。
2.5.2小修綜合年平均費用在65438+所管理房屋費用的0%以下。
2.6綜合維修項目
2.6.1所有應壹次維修的多個街區(單體建築)的大、中、小修均為綜合維修項目。
2.6.2綜合維修工程的壹次性費用應超過該建築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
2.6.3經過全面維修,房屋必須達到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6.4綜合維修完成的區域數量將進入統計中的大修項目。
註:上述“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壹般損壞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概念,詳見《房屋完全損壞評定標準》。
3維修範圍
3.1房屋的裝修按照租賃法或租賃合同的規定辦理。但是:
3.1.1因使用不當、超載或其他過失造成的損壞,由使用人負責維修;
3.1.2用戶因特殊需要對房屋或其裝修、設備進行加、建、拆、擴、改時,須報經營管理單位鑒定同意,費用由用戶自行承擔,單項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1.3因擅自在建築物基礎附近挖掘而造成的損壞,由使用人負責修復。
3.2市政汙水(雨水)管道及處理裝置、道路及橋涵、房屋水電表外管道、煤氣管道及竈具、城墻、懸崖、山體滑坡、城堡及人防設施等的修復。,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3.3房屋裝修應註意:
3.3.1結合抗震設防。在抗震設防區,每當房屋進行翻建或大修時,應盡可能按照抗震設計規範和抗震鑒定加固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中修工程也應盡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構造措施。
3.3.2結合白蟻防治。在被白蟻破壞的地區,各類修繕工程應貫徹“預防為主,修治結合”的原則,做到見苗頭,查蟻情況,先防治,後修繕更換。
3.3.3與防火相結合。大中修時,應盡可能提高磚木結構以下房屋關鍵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人口密集的院落中應盡可能留出適當的通道或間距。
3.3.4與防洪防風相結合。對於經常被淹的房屋,要采取激進的措施;經常發生山洪的地區要做好預防措施;在易受風暴和臺風襲擊的地區,有必要提高房屋的抗風能力。
3.3.5結合防雷保護。易遭雷擊地區的房屋應有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查維修。
3.4在保證居住安全和財力物力的條件下,逐步改善居住條件。
3.4.1如果房間沒有窗戶或通風采光面積不足,有條件的可以將原有窗戶打開或擴大;如果假樓的屋檐高度太低,可以適當加高;如果住在閣樓,條件允許的話,可以新建壹座塔,或者開壹扇新窗。
3.4.2有條件的情況下,沒有廚房的舊式房屋在大修時可合理重新布置布局,單獨設置廚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建為住宅時,可以按照住宅房屋的標準進行改造。
3.4.3如果在家庭中運行或老大與父母同住壹室,可加隔斷;隔斷後,如果影響采光通風,可以在適當位置加窗或天窗。
3.4.4對沒有水電的房屋,要有計劃地逐步安裝新裝;若原水電表容量不足,可分戶或增加;有條件時,可以逐步供水到戶。
3.4.5底窗或門玻璃窗可加鐵柵欄;如果原院沒有下水道,有條件的話可以加。
4修理標準
4.1根據結構、裝修、設備條件的不同,房屋分為壹類和二類兩類。
4.1.1壹級房屋滿足以下條件:
4.1.1.1結構:包括磚木(含高檔純木)、混合、鋼筋混凝土結構,其中承重墻柱不得使用空心磚、半磚、亂磚、亂石。
4.1.1.2地面:地面不得鋪普通水泥或混凝土。
4.1.1.3門窗:正規門窗,紗窗或雙窗。
4.1.1.4墻面:中級以上飾面。
4.1.1.5設備:單廚房,有水、電、衛生設施,采暖區有暖氣。
4.1.2任何低於以上所列條件的房屋都是二等房屋。
4.2本標準按主體工程、木門窗及裝飾工程、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刷工程、水、電、衛生及采暖設備工程、金屬構件及其他九個分項工程確定。壹類、二類房屋有不同修繕要求的,應當在相關款、項中另行規定。
4.3所有修繕工程必須按照《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
4.4主要工程
4.4.1屋架、柱、梁、檁條、樓板楞等。修理時應找出隱患。損壞、變形嚴重的,應加固、補強或更換。不合理的舊結構和接頭,如果影響安全使用,應在大修時進行修改。當修復嚴重受損的木質構件時,應盡可能使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構件。對於鋼筋混凝土構件,若有輕微的剝落或破損,應及時修補。混凝土碳化、裂縫、剝落、鋼筋銹蝕嚴重時,應進行檢測和計算,鑒定構件的承載力,並采取加固或更換措施。
4.4.2地基不均勻沈降,影響砌體的上部結構、起拱、傾斜、開裂和變形,應查明原因,有針對性地對砌體進行加固或拆除。
4.5木門窗及裝飾工程。木門窗修理應開關靈活,接縫嚴密,不松動;木裝飾工程應牢固、平整、美觀,接縫嚴密。
4.5.1木門窗開關不靈活、松動、掉榫、腐爛損壞,應修復更換,五金件應修復更換。檢修時,內外玻璃應壹次組裝完成,油灰應嵌牢。木門窗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應更換;壹等房更換的門窗盡量與原門窗保持壹致。如果材質有困難,可以用鋼門窗或其他材質較好的門窗代替。
4.5.2紗網門窗、百葉門窗壹般損壞,應修復。被嚴重損壞的,壹級住宅和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專用房間可以更換;二等房可以拆。原始版本中沒有的內容將不會被新安裝。
4.5.3損壞的木樓梯應修復。如果樓梯底座下部爛了,可以換成磚臺階。扶手、樓梯基礎和平臺網格應牢固安全。損壞嚴重,有條件的,可改為磚砌樓梯。
4.5.4板墻、薄壁等輕質隔墻破損,應進行修補;損壞嚴重,條件允許的,可改為磚墻。
4.5.5木陽臺、木露臺壹般損壞,應進行修復;嚴重損壞可以拆除,但要盡量解決散熱問題。
4.5.6壹般損壞的掛鏡線、窗簾盒、窗臺、紗管板、壁櫥、壁爐等裝飾,應按原樣修復。損壞嚴重的,壹級房屋應照原樣更新,或在不降低標準、不影響使用的情況下,更換其他材料;二等房可以換,也可以拆。
4.5.7踢腳板局部損壞、殘缺或脫落,應進行修補;破損的大多做成水泥踢腳板。
4.6樓地面工程
4.6.1普通木地板損壞占自然房間地面面積小於25%的,可以修復;損壞25%以上或缺木,可改為水泥地板或塊狀地板。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壹類房屋和特殊房間損壞時,應盡可能修復;無法修復的,可以改裝成相應標準的高級地板。
4.6.2木地板如有破損、松動或殘缺,應進行修補;如果磨損太薄,影響安全,可以部分拆除更換;如果條件允許,可以改成鋼筋混凝土樓板。壹級住宅的頂層硬木地板和其他材料的頂層地面損壞時,要盡量修復;無法修復的,可改為相應標準的高級地板。如果有沙子的地板損壞了,可以夾起來加固木基層,修復表面,也可以改成鋼筋混凝土地板。木楞腐爛、扭曲、損壞、剛度不足的,應當更換、補充或者采取其他加固措施。
註:“含砂地板”是指木質基層、混凝土或混凝土面層的地板。
4.6.3普通水泥建築地面起砂、空鼓、開裂時,應進行修補或重做。壹級住宅的水磨石或砌塊地面破損時,應盡量修補;無法修復的,可以改建為相應的標準層。
4.6.4磚地面破損、破碎、不平,應修補或重鋪。如果室內濕度較大,可以加防潮層或者做水泥、砌塊地面。
4.7屋面工程
4.7.1屋頂結構損壞的,應修復或更換;不穩定,應該加固。如果原結構過於簡單,或者流水太長,坡度小,冷瓦造成嚴重滲水漏雨,原修無法排除房屋滲漏的,就要進行翻新重建。
4.7.2屋面壓頂、引出線、屋脊、泛水、天窗、天溝、檐溝、斜天溝、水落管、水管等破損滲水應修復;損壞嚴重,應該上繳。大修時,應對原有的落水管和水管進行維修和配備。如果二層以上的房子沒有檐溝和水管,有條件的話可以加。
4.7.3女兒墻、煙囪等屋面附件損壞嚴重的,在不影響使用和市容的情況下,可以修復或拆除。
4.7.4對於鋼筋混凝土平屋面的滲漏,應查明原因,並根據損壞情況采用防水材料進行修補或做防水層;結構損壞,應加固或重做。
4.7.5玻璃天窗和老虎窗的損壞和滲漏應予以修復;如果損壞嚴重,可以翻過來,但壹般不是新的。
4.7.6屋面原有保溫層如有損壞,應進行修補。
4.8抹灰工程
4.8.1外墻抹灰起皮應修補;如果損壞面積太大,可以全部拆下重新噴漆。重新粉刷時,如果原抹灰材料太差,可以提高材料標準。壹等房屋和主要街道、廣場沿線的房屋因外抹灰損壞,應按原樣修復;如果難以恢復,可以在不降低材質標準、不影響色彩協調的情況下,用其他材質代替。
4.8.2如果幹墻損壞,應修補嵌縫;如果整個煙囪壁風化太嚴重,可以進行抹灰。如果外墻損壞,應進行修復;如果沒有纏足膏,可以做新的。
4.8.3內墻抹灰和起皮應進行修補;如果每面墻有壹半以上損壞,可以拆掉重新粉刷。如果沒有踢腳線,應結合外墻抹灰增加水泥踢腳線。各種墻裙破損應根據保護墻體的需要進行修補或抹水泥墻裙。如果由於室內外高差或溝渠的影響,墻體長期潮濕,影響居住使用,可以做防水層。
4.8.4如果吊頂抹灰損壞,註意檢查內部結構,確保安全。如果抹灰層松動並有脫落的危險,必須將其拆除並重新抹灰。如果原支腿損壞,應按原樣修復。嚴重損壞的復腳全部拆除後,如壹等房,應原樣修復,或適當簡化;二類以下的房子可以不修。
4.9油漆粉刷工程
4.9.1木門窗、紗網門窗、百葉門窗、檐口板、木欄桿等油漆起殼、脫落、失去防護作用,應定期保養;上述木質構件的全部或部分應拆除和更換,並塗漆。
4.9.2鋼門窗、鐵衣架、鐵落水管、鐵層、鋼架子和支架、鑄鐵汙水管或其他各種鐵構件(鐵條、鐵欄桿、鐵門等。)應除銹並塗防銹漆或油漆。鋼門窗或各種鐵件的油漆保養期壹般為3-5年。
4.9.3木樓地面原有油漆已褪色的,壹級房要重做;二等房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4.9.4室內墻面、天窗修復後可刷新。它的材料,壹流的房子可以采用新的油漆,膠水白等。,二等以下的房子可以用石灰水粉刷。高級抹灰損壞,要照原樣修補。
4.9.5高層建築或主要街道、廣場沿線房屋外墻原有油漆破損的,應進行修補,其顏色應盡量與原有顏色壹致。
4.10水、電、衛生、供暖等設備工程
4.10.1電氣線路的修理應遵守供電部門的操作規程。如果沒有單獨的桌子,壹般可以提供安裝服務,除非各地另有規定,但桌子和配件應由用戶提供;每個房間以壹個插座在壹個燈為準,平時不會改裝。
4.10.2汙水和衛生設備的損壞、堵塞和不完整部分應修復或疏通。但如屬人為損壞,費用由居民自行承擔。沒有衛生設備的地方,是否新安裝由各地自行確定。
4.10.3多層及高層住宅及其組群附屬的壓力水箱、汙水管、泵房、水塔、水箱的損壞,除與供水部門有特別約定外,應予修復;如果原設計有缺陷或不合理,應更改設計並重新安裝。水箱應該定期清洗。
4.10.4電梯、暖氣、管道、鍋爐、通風等設備損壞時,應及時修復;備件不全的,要配齊;如果長期不用,以後仍然沒有使用價值,可以去掉。
4.11金屬部件
4.11.1金屬構件如有銹蝕、破損,應進行修補加固。
4.11.2鋼門窗損壞、開關不靈或零件不全的,應進行維修和配備;嚴重損壞,應該更換。
4.11.3鐵門、欄桿、鐵欄桿、鐵扶梯、鐵衣架等。應進行修理或更換;沒有保留值,可以刪除。
4.12其他項目
4.12.1房屋內使用的泵、電機、電梯等設備應進行維修保養。防雷設施損壞、失效的,應當修復;高層建築附近或保護範圍以外沒有防雷設施的,應當新裝。
4.12.2院內原有院墻、大門、道路、溝渠、下水道、沙井等損壞或堵塞的,應進行修復或疏通。原無排汙系統,院內積水嚴重,影響生活使用和衛生。如果條件允許,應該再做壹次。如果院子裏有廁所,損壞了也要修。
4.12.3加熱炕、火墻損壞,應修復。如果需要改變位置布局,平時壹般不考慮。如果房子大修,可以合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