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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對項目申報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請列出來,越詳細越好,謝謝!
如何辦理企業改制登記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的詳細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和委托文件。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機關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相關申請文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件上的簽名、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註冊管轄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轄範圍:

1.非公司制企業改制(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團母公司;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並改組為持股50%以上的國有獨資公司;

3、已在市企業改制局註冊;

4.集體企業的存量資產界定為帶有* * *的集體* * *資產,成立集體資產聯合社並改制為有限公司;

5、汽車交易市場專營企業,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註冊代理、二手機動車經紀、期貨經紀、投資基金、人才中介服務、信用信息、煤礦經營企業轉為公司;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改制企業;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改制企業;

8、經市局決定予以註冊的企業。

特別註意:海澱分局負責以下改制登記工作:

1.海澱區非公司企業改制(變更)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海澱區非公司企業改制(變更)為集團母公司,但母公司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

3.海澱區改制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以及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4.海澱區汽車交易市場專營企業和其他市場專營企業改制為公司。

區(縣)分局改制登記管轄範圍: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體改局登記註冊的企業以外的企業;

2、已在企業改制分支機構註冊;

3、轄區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局授權改制登記的企業。

收費標準

企業改制登記費的項目和標準如下:

1.企業整體改制後增加註冊資本(金)的,按以下標準收取登記費:註冊資本(金)不超過100萬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過654.38+00萬元的,超出部分按0.4‰收取;超過1億元的部分,超出部分不予收取。如果收取增加註冊資本(金)的登記費,則不收取變更登記費。增資最低收費標準為100元;

2、原企業整體改制,改制後企業註冊資本未增加的,按變更登記費在50元收取。

辦理企業改制手續

對於企業重組,壹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壹步,準備階段:

制定改制方案,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國有資產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取得改制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職工(代表)大會確認改制文件決議;

第二步,申請註冊:

1.改制後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先辦理名稱變更預登記手續,領取相關登記表;

2、企業改制需要增加貨幣資金的,到工商局確認的資金銀行開立資金賬戶,辦理資金手續並在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

3.材料齊全後提交申請材料並領取受理通知書;

4.按照受理通知書規定的日期繳納登記費並領取許可證。

關於名稱變更登記,請參閱壹次性通知①-如何預先登記名稱。

改制企業名稱規定: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為公司的,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並在原名稱上加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1998年4月6日《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登記為公司的,名稱中有“集團”字樣且註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的,允許繼續使用“集團”字樣。

原國有獨資公司名稱中含有“集團”二字的,因重組、合並、分立新設公司的名稱可以直接使用“集團”二字。

改制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壹)非公司企業法人轉為公司企業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改造為公司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表(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的單位投資人(單位股東及發起人)名單、變更後的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及合夥企業合夥人名單、變更後的投資人名單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任書(委托書)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任命書(委托書)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簽署);

(三)主辦單位出具的同意轉制的文件;

(4)主辦單位出具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轉制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與第3項合並);

(五)、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6)、涉及轉讓的應提交轉讓協議;涉及本市國有產權轉讓的,應當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證明;涉及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應當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證明》;涉及異地國有產權轉讓的,根據當地政府國有產權相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

(七)、轉股後的公司股東會決議;(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東會決議【發起人簽字,同時提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8)轉股後的公司章程(轉股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全體股東簽字;轉制後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蓋公章;轉制後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簽字;轉股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體發起人簽字);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法人變更或變更登記必須按《公司法》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公司同時申請增加許可證經營範圍的,應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或執照證書復印件);

(10)、轉股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的,應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的,應出具加蓋事業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應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和經民間組織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舉辦的社會團體證書》;股東為自然人的,應出具其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復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提交縣級以上工會的出資批準文件;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提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11),根據轉換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東會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簽名,董事會決議應當由公司董事簽名;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公司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或者公司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決議;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決定文件、公司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文件);

(12),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的文件也可由具有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權限的企業或部門備案;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壹人公司的,無需提交評估報告,應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確認的出資人出具的批復(批復中應確認改建後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和金融債務金額)及財務擔保函,以及產權登記證明和上壹年度審計報告;

(13).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轉股、股東新增出資為非貨幣出資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和法定驗資機構驗證評估結果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報告;國有獨資公司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確認轉股後公司註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的證明;

(14),有銀行貸款的,提交金融資產保全證明和債權金融機構確認證明;

(15).如果同時申請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詳見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中的《企業住所證明》。

(16),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1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2.集體企業法人改制為公司企業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無監事的私營集體企業法人改制為公司企業法人)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表(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的單位投資人(單位股東及發起人)名單、變更後的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及合夥企業合夥人名單、變更後的投資人名單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任書(委托書)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任命書(委托書)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簽署);

(三)主辦單位出具的同意轉制的文件;(無監管的私營集體企業須出具經出資人確認的審計報告);

(4)主辦單位出具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轉股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可與第3項壹並提交;無監管的私營集體企業須出具出資人確認的審計報告);

(五)、全體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未經監管的私營集體企業審計報告確認的出資人和職工壹並出具);

(六)對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和表決過程進行公證。(中關村示範區企業也可以公告形式公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企業應當在公告發布30日後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公告期間,企業職工對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與職工達成壹致意見後申請變更登記。)

(7)、涉及轉讓的應提交轉讓協議;

(八)、轉股後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東會決議【發起人簽字,同時提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法人變更或者依照《公司法》辦理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10)、轉股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的,應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的,應出具加蓋事業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應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和經民間組織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舉辦的社會團體證書》;股東為自然人的,應出具其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復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提交縣級以上工會的出資批準文件;其他股東或發起人提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11)、轉股後的公司章程(轉股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全體股東簽字;轉制後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蓋公章;轉制後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簽字;轉股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體發起人簽字);

(12),根據轉換後的公司章程規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任免文件,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字,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公司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或者公司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決議;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決定文件、公司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文件);

(13)、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及產權界定文件;(指資金申報表、資金審核表、產權界定協議或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農村集體(如上級單位是農工商總公司)不需要提供產權界定文件,只需提供鄉(鎮)政府和農村經營管理站的批準文件;無人監管的私營集體企業無法提供產權界定文件的,應當出具審計報告進行確認;有集體股的,由區政府指定的集體經濟主管部門出具量化的批準文件)

(1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轉股、股東新增出資為非貨幣出資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和法定驗資機構驗證評估結果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報告;國有獨資公司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確認轉股後公司註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的證明;

(15),有銀行貸款的,提交金融資產保全證明和債權金融機構確認證明;

(16).如果同時申請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詳見《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的《企業住所證明》。

(17).同時申請增加經營範圍的,增加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執照復印件;

(18),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1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