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所有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即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對此作了詳細規定。土地所有權發生爭議時,可以參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第十八條處理。)
壹。相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 1.08修訂)。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和購買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原屬於其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原屬於搬遷農民所有而不再使用的土地。
2.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1995年3月11【1995】國土【紀】字第26號2010年6月5438+2月3日修訂)
第二章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城市市區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及相關規定,當時未分配給農民的所有土地均屬於國家所有;1962(以下簡稱第六十條)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實施後未納入農民集體所有範圍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條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六條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商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國家。
第七條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和依法保留的其他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土地改革時已分配給農民的原鐵路土地和新鐵路兩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八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公路兩側的防護用地和公路上的其他土地,農民所有的土地未經征用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電力、通信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信鐵塔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且未辦理征收手續;土地仍然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這可以確定為通信業務單位的他項權利。
第10條解放後軍隊接收的日偽財產和經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劃撥的軍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11條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土地,以及低於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無堤防河道設計洪水位的土地,除土地改革時所有權分配給農民,未被國家征用,仍由農民集體使用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12條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範圍內未被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13條在所有農民集體得到安置並在國家建設中對其土地進行調整後,被搬遷農民集體的原有土地將轉為國家所有。但移民後原集體繼續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未征收的,其所有權不變。
第14條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被撤銷或者農民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未被征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繼續使用原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15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合並農民集體企業的,被合並的原農民集體企業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辦理有關手續後轉為國家所有。鄉(鎮)企業按照國家建設征地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使用的不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第16條9月第60條公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和集體所有制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前的個人土地),到目前為止尚未歸還農民集體,屬於國家所有。
從第60條頒布到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頒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1.簽訂土地轉讓等相關協議;
2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3.對勞動力進行了壹定的補償或安置;
4.收受農民集體禮金;
5.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已經購買的;
6 .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
從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頒布到1987年5月《土地管理法》實施,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規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認定為國家所有。
上述情形以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未辦理征地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在當時辦理征地手續或者返還農民集體。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非法占用的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才能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17 1986條《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發布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恢復耕種的,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歸農民集體所有;已建成永久性建築物的,用地單位在出租時應按規定辦理手續,土地歸國家所有。按照規定已經處理的,可以根據處理決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18條土地所有權有爭議。如果不能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則屬於國家所有。
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19條土改時分發給農民並發給土地所有權證書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60條實施期間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是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按照該村農民目前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權屬邊界確定。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以下原因,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壹)因村、隊、合作社等管理體制發生變化而發生合並或分立等情形,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
(二)因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企業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土地調整的;
(三)因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更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權屬界線的。行政區劃變更不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保持不變。
第21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視為現使用者所有;土地連續使用不滿20年的,或者在20年期滿前所有權人向現使用者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權屬。
第二十二條鄉(鎮)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和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本法第六十條公布前使用的鄉(鎮)村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2國務院《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鄉(鎮)或者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土地使用協議(不含租賃);
2 .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並適當進行土地調整或經過壹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獲得;
4.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原體制經批準改變的。
從1982年國務院頒布《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鄉(鎮)和村辦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後,鄉(鎮)和村繼續使用的集體土地可以確定為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其他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使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使用不合理,如荒廢、閑置等。,全部或部分土地應歸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處理。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權屬確定前依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鄉(鎮)企業使用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按照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依法批準農民集體以土地使用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經營的,或者依法批準農民集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關於農民長期使用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土地如何確定權屬問題的批復(1998年8月17【1997】行字第17號)。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所有權規定的基本精神,土地所有權存在爭議,但無法證明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權屬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使用權權屬的有關規定確定。
此外,考慮到本案爭議土地長期被農民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特殊情況,建議妳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即國家使用爭議土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土地征收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二、理解和應用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壹個是國家,壹個是農民集體。這兩個主體可以依法占有其所有的土地,使用和處分土地,並享有土地產生的收益。
【農民可以買賣自己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買賣土地。雖然農民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並用於生活,但他們也可以在自留地和自留山上經營,所獲得的產品將歸他們個人所有,但農民只享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的使用權,但他們不享有所有權,因為他們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因此,農民不得買賣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供自己使用。
隨著土地進入社區,如何確定土地的所有權性質?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以土地加入公社確認土地權屬問題的批復)(國土資辦函【2002】437號2002年2月31),根據修改後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歸生產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