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審計移交過程中應註意的六個關鍵環節
審計移交過程中應註意的六個關鍵環節
近年來,審計機關利用專業優勢,為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提供了大量重大案件線索,偵破了多起大案要案,追究了相關人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充分發揮了審計機關維護金融秩序、打擊經濟犯罪的作用。為充分發揮審計機關的職能作用,樹立良好的審計形象,提高移送案件的立案率和查處率,審計機關在審計實踐中應註意六個關鍵環節。

壹是註意把握審計移送的“標準”。

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明確指出,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數額、情節和後果,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和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審計法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法律法規強調審計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同時還明確了移送案件線索的條件,即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處理,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認定犯罪需要四個要件,即主體特征、主觀方面、客體特征和客觀方面,二者缺壹不可,否則就不是犯罪,也就無法作出移送的決定。有的審計人員認為審計移送是案件線索,只要發現相關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就可以移送,沒有充分考慮犯罪四個構成要件之間的相互關系,導致線索不清、針對性不強。最終的結果是歸檔率低,工作效率降低。因此,審計機關作出的移送處理是為司法機關進壹步偵查提供線索的行政行為。必須根據法理學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充分調查核實,合理取證,準確認定,並符合“發現違法事實的涉案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的標準。才可以依法轉讓。

二、註意把握審計移交的“範圍”。

《審計法》和《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作出移送說明,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由此轉移的範圍大多被理解為被審計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只有上述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才能移送。但在審計過程中,往往發現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涉嫌犯罪行為,如不移送處理,可能會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使其得以逃脫和逍遙法外。例如,在財務審計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通過虛假會計賬簿、合同資料、偽造法律文書等騙取巨額銀行貸款的案件。犯罪主體是貸款人而非被審計銀行,銀行負有管理責任,但內外勾結欺詐的證據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機關應移交審計中發現的貸款人、被審計單位以外的責任人的欺詐行為。在《審計機關處罰規定》中,“審計機關認為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和《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中,還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糾正、處理, 依法懲處或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審計組所屬部門應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 同時,對審計機關在調查落實舉報信中發現的需要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的問題,也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註意把握審計移交的“權限”。

審計移交作為審計機關的辦案手段,應嚴格按照審計機關的職權劃分和授權的審計項目範圍辦理。由審計署統壹組織實施的項目,發現的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機關依法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審計署的要求移送指定機關。對於經審計署授權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的項目,組織實施的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辦理移交。同時,根據國家審計署有關規定,對涉案金額較大、涉案人員級別較高、性質惡劣或有壹定社會影響的案件,確定為重大案件,由國家審計署統壹移送,有利於重大案件的快速立案查處,有利於上級司法機關對重大移送案件的監督, 並及時研究和解決案件調查和處理中遇到的問題,以便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時解決問題,這更有利於調查和處理移送的案件。

四、註重把握審核移交的“文件關”。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審計署令第6號)頒布實施後,現行審計文件取消了審計建議書,將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合並為審計移送處理書,擴大了審計移送處理的範圍。因此,審計機關在辦理移送時,應當針對不同的移送對象撰寫不同內容的移送文書:對於應當由其他有關機關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問題,移送文書應當載明受案機關的有關情況、應當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移送的理由和被指控的事實、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和移送意見以及對處理情況的要求;對其他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罰的審計事項,還應當在移送處理書中明確受理機關、移送問題的事實陳述和定性處理的法律法規依據。審計移送文書應當具備上述要素,同時應當對移送案件的事實陳述清楚,用詞簡明扼要,使移送文書更有利於受理機關了解移送案件的基本情況,更有利於受理機關對案件的進壹步調查。

五、註意把握審計移交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審計移送是審計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移送後,司法機關應對審計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審計移送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有人認為審計機關移送沒有風險,但正是因為審計移送是壹種行政行為,才需要嚴格區分公民舉報與審計機關移送的區別。移交審計是審計機關作出的決定,文件的處理必須經過法定機構的審查。它是壹種審慎的行政行為,關系到審計機關的專業水平和公信力。因此,對審計機關移送案件線索的核查要有壹定深度,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案件要符合立案標準,指令其他部門處理處罰要有壹定的法律依據,定性證據要充分、移送依據要適當,否則法制機構要出具不予移送的審查意見。目前,有些案件線索是在沒有充分掌握違規證據的情況下移送的,有些應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罰,有些不掌握司法機關的管轄權而錯誤地接受移送機構。這些盲目的移送處理會影響審計機構的公信力,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大打折扣,同時擴大打擊範圍,影響被移送單位和個人。這些都是審計機構在劃轉時需要註意和防範的風險。

六、註重把握審計移交的“配合度”。

審計機關移交有關部門特別是司法部門的案件最終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和處理以反映審計結果,因此移交後的溝通和協調也非常重要。特別是對於壹些復雜的案件,審計機關移送後,需要審計人員詳細介紹案件背景、審計核查過程和具體情況,盡可能為辦案人員提供壹些辦案思路,有利於案件的立案和查處,有利於將審計的專業優勢與司法部門的執法手段優勢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合力。因此,在作出移送前,審計機關應與司法部門充分溝通,認真研究審計證據與司法證據的異同,增強審計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采信能力;作出移送決定後,需要跟蹤移送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提供必要的專業支持,補充移送證據的不足。同時,對於司法機關未及時立案偵查的案件,要及時與司法部門溝通,查明原因。對於因審計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的案件,今後要減少移送處理的隨意性,提高結案率,努力把所有移送案件辦成“鐵案”;對於受理案件的機關造成的原因,要及時向其上級部門報告,推動案件的調查處理,使審計移送程序的有效性得以體現,審計機關依法行政的成果得以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