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建議或者抗訴。
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不服再審判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確有明顯錯誤的。檢察院是指判決生效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或者上壹級檢察院。同級檢察院向上壹級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申請再審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後重新申請;
2 .申請再審判決、裁定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再審、不抗訴決定後申請的。
再審判決的當事人向檢察院提起上訴沒有期限。行政訴訟以外的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刑事案件:
(1)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第壹、二審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和裁定書。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上壹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仍堅持申訴的,予以駁回或者通知不再審。
(3)再審判決當事人對再審不服的,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申請檢察建議和抗訴。
(4)再審判決的當事人向法院、檢察院提起上訴沒有期限。
三、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時,申請再審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審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承受人及其近親屬。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的,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申請再審應當向哪壹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當事人人數較多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五、民事案件再審請求有哪些限制?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民事案件是鑒於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而作出的,因此申請再審民事案件不得超過原審的請求。
民事再審案件審理期間,申請再審人不得變更、追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提出反訴的除外)。
六、民事案件申請再審與再審立案相同。
再審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民事案件,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壹的,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並立案再審。
七、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八、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或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九、申請再審應提交哪些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X.再審的審查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
十壹、再審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應當對生效裁判案件進行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3)原判決認定事實系偽造的主要證據;
(四)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五)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10)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11)缺席判決,未送達傳票;
(12)原裁判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
(13)原判決所據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枉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或者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