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夫妻共同被判如何處置子女。其中壹人應該減刑嗎?
夫妻共同被判如何處置子女。其中壹人應該減刑嗎?
以上所有答案都是正確的。犯罪嫌疑人有未成年子女並非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據我所知,法官遇到此類案件時,雖然不能減輕處罰,但壹般會考慮實際情況,在法定刑內從輕處罰。在監獄系統中,即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只要他們真誠悔過,監獄管理員就會減輕刑期並假釋他們。妳朋友的妹妹應該多立功,服刑時爭取寬大處理。

參考資料:

如何保護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

中國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保護研究

張學梅

第壹,我國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護。

12歲的蓮蓮是北京郊區壹個農村的女孩。5歲時,她被母親強迫賣淫,導致她多次被強奸,直到12歲。有時她的母親幫助別人強奸蓮花,她的父親不僅不理會,還經常把蓮花送到罪犯的家裏。2003年5月事件發生後,包括蓮蓮母親在內的四名嫌疑人被捕,她的母親於9月被判處無期徒刑。他父親逃走了,我不知道這個消息。事發後,蓮蓮被當地有關部門暫時接到養老院居住。

北京海澱區兩名小女孩的父親因搶劫和打架被判無期徒刑。她的母親因吸毒被判勞動教養。當他們三歲時,他們在街上長大。後來,她媽媽把女兒接了回來,幾天後,她偷偷把孩子推到壹個親戚家門口跑了。兩個孩子後來被送到順義兒童村。

上述兩個案件都涉及囚犯子女的監護權。還有壹些孩子和他們處於同樣的困境,或者沒有他們幸運,無人照顧。可以說,我國法律對服刑人員子女權益的保護還是空白。法律法規中關於罪犯子女的規定只體現在《監獄法》中,即《監獄法》第十九條:罪犯不得與子女在監獄服刑。

服刑人員子女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突出,備受社會關註。他們要麽因為父母服刑而無人監管,要麽因為經濟壓力而面臨輟學,有的更是步父母的後塵,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筆者認為,保護服刑人員子女的權益刻不容緩。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僅是確保他們健康成長、避免任何歧視和防止他們犯罪的基礎和關鍵,而且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本文主要探討服刑人員子女監護、教育等常見問題,希望引起人們對服刑人員子女權益保護的重視,關註服刑人員子女的健康成長。

第二,保護囚犯未成年子女的必要性

(1)有利於服刑父母犯罪的矯正。

罪犯刑滿釋放後面臨來自家庭、社會、監獄等多方面的壓力,心理變得更加復雜和不穩定。對於大多數罪犯來說,家庭是他們在監獄中改造的重要精神支柱,他們的孩子也成為他們未來的希望。他們希望他們的孩子不會因為他們的入獄而受到不利影響,他們的孩子會得到照顧而不會受到歧視,他們的孩子會正常生活和學習。在對服刑人員的情感調查中,86.8%的服刑人員覺得對不起自己的孩子,而13.2%的服刑人員覺得無所謂。其中,68%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被歧視,32%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被照顧,只有11.7%的人不在乎,31.3%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有壹個好的未來,52.8%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有壹份工作和壹碗飯吃,15的人希望自己的孩子成為他們現在的樣子。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囚犯普遍對其子女的現狀表示關切。孩子的現狀直接影響到父母在監獄中的表現。因此,幫助和保護困難罪犯的子女可以幫助罪犯消除後顧之憂和不良心理,這將有利於他們的犯罪矯正和改造,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二)有利於服刑人員子女恢復對人性和社會的信心。

保護囚犯未成年子女的另壹個必要條件是恢復他們對社會和人性的信心,改善他們的處境,避免流浪,並確保他們身心健康成長。父母的入獄會給每個家庭帶來嚴重的打擊,而面對這種打擊,他們未成年的孩子是最脆弱的。壹些孩子覺得自己成為罪犯的孩子是因為父母因犯罪而服刑,他們對社會和自己失去了信心。有些孩子因為父母受到了懲罰而對壹切充滿敵意並報復社會,導致發育異常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由於他們的年齡、心理、生活條件、家庭結構等原因,他們往往失去了自我調節的功能。此時,政府、學校、社區、親屬和教師的積極幫助和特殊保護尤為需要和迫切。

二、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面臨的主要問題

⑴囚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

現實生活中,許多未成年人因父母壹方或雙方服刑而無法落實監護問題,呈現無人監管的狀態,生活和學習處於非常困難的境地。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類家庭中:

(1)父母都曾因犯罪入獄;

(二)父母壹方死亡或者失蹤,另壹方正在服刑的;

(3)父母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被監禁,而另壹方不願或無力撫養孩子。

這些孩子有的與年邁的爺爺奶奶生活在壹起,有的與阿姨或叔叔等親戚生活在壹起,有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等組織撫養,還有壹些孩子因為親戚不願意或無法照顧他們而獨自在社會上流浪。這些孩子的父母因服刑而無法對其履行監護職責,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當父母短期或長期無法對子女履行監護職責時,必須由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承擔監護職責。目前,我國還沒有法院判決父母因服刑而被剝奪監護權的案件,其他符合條件的人被指定為監護人。

這讓我們不禁要問:這些孩子的生活如何得到保障?如何解決他們的上學問題?如果妳暫時和妳的祖父母住在壹起,如果妳的祖父母將來去世了,妳該怎麽辦?如果他們由其他親屬或居委會或村委會撫養怎麽辦?在這些孩子中,相當壹部分還存在嚴重的心理問題,如暴力傾向、強烈的破壞欲、嚴重的報復心理、愛撒謊、孤僻、自卑和厭學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和未來發展,並影響其父母在監獄中的表現。如果連這些孩子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生活和學習權利都得不到保障,我們怎麽能讓他們健康成長呢?如何防止他們犯罪?如何讓他們成長為壹個有社會責任感和法律意識的人?

⑵囚犯子女的教育

父母入獄對家庭最直接的影響是經濟困難,這可能導致對兒童教育的保護不足。例如,壹些孩子因為經濟困難而交不起學費,壹些孩子因為要承擔繁重的家務甚至過早撫養弟弟妹妹而不得不輟學。在對服刑人員子女情況的調查中,相關數據顯示,服刑人員的家庭經濟狀況對未成年子女的學習影響很大,19.2%的服刑人員子女輟學,14.4%的家庭為其提供學習,66.4%的家庭持有走壹步看壹步的想法;在接受調查的近400人中,有76名兒童輟學,那些壹步壹個腳印的孩子可能會在小學或初中畢業後輟學回家。

2001在承德監獄服刑的罪犯的孩子給監獄警官寫了壹封信,訴說父親的罪行不僅讓她過早地承擔了家庭的重擔,還失去了上學的機會,面臨輟學。他懇求獄警讓她父親早點回家,這樣她就可以學習了。這樣壹封信引起了監獄領導的註意,並舉行“助學支教”活動,還有獄警捐款幫助這些孩子上學。與此同時,承德團委的“愛心接力工程”也在幫扶家庭困難服刑人員子女。此外,還有許多監獄,如河南省南陽監獄和吉林省長春市鐵北監獄,設立了學生資助基金,以幫助罪犯的子女重返校園。許多社會組織也開展了許多這樣的活動來幫助這些面臨困難的兒童,例如北京順義的兒童村和江西省慈善總會的“陽光行動”。

對於服刑人員子女的教育,僅僅依靠監獄和社會的資助根本不靠譜,也不是長久之計。這個問題直接擺在我們面前。

三、問題的解決和討論

在歐美壹些國家,如果被判入獄的人的子女未成年,壹般有兩種方式解決子女問題。壹是設立母子監獄,如德國。對於犯罪的母親來說,她們可以帶著年幼的孩子去監獄服刑。監獄有壹個特殊的房間,母親和兒子住在壹起,還有壹所特殊的小學,以確保隨母親服刑的兒童能夠接受正常的學校教育。第二,在法院判處這對父母有罪之前,他們已經將未成年子女安排到兒童福利部門和少年之家等機構或願意通過其他渠道收養他們的家庭。

目前,中國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不如壹些發達國家健全和完善,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方面還存在壹些不足。因此,我國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尚未達到法定階段,實踐中的經驗也不如壹些國家先進和豐富。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形勢下,筆者簡要論述了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教育問題。

(1)監管囚犯未成年子女的對策。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壹)祖父母;②兄弟姐妹;(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筆者建議:

1,健全完善國家監護制度。國外壹些國家的兒童救助制度是建立在完善的監護制度基礎上的,而我國的監護制度還不完善,存在諸多不足,立法不規範或欠缺。因此,我國應盡快完善國家監護制度,制定相應的、可操作的法律規定。對於父母受到過處分的未成年人,如果沒有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監護職責,則應由國家監護機構進行監護,使這些特殊困難家庭的兒童能夠像正常家庭的兒童壹樣享有平等的居住權和學習權。

目前我國的國家監護機構是兒童福利院,但兒童福利院的接收範圍僅為查找不到父母的孤殘兒童和棄嬰,不接收服刑人員的子女。筆者認為,應加強和拓展兒童福利院的功能,兒童福利院應接收所有因父母死亡或喪失監護資格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無其他法律規定的監護人。

2、人民法院在對父母判處刑罰之前或者同時,根據不同情況,指定子女寄養或者監護人。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對父母作出有罪判決時,應考慮其未成年子女的未來生活和監護權。對服刑期較短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的順序指定其他有監護能力和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長期服刑的,視為無監護能力;父母因侵害子女權益犯罪的,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剝奪其監護資格。在這兩種被視為無監護能力、被剝奪監護資格的情形下,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指定其他有監護能力和監護資格的人作為監護人對子女履行監護職責。沒有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這不僅可以懲罰罪犯,還可以確保他們的孩子不會因為父母入獄而無人監管。

3.發展寄養制度。寄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委托子女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壹種委托寄養行為。寄養不是壹項法律制度,我國法律中沒有對寄養制度的直接規定。父母正在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子女可以寄養到願意撫養他們的家庭,寄養家庭將照顧、保護、管理和教育他們。寄養家庭應符合壹定的條件,如具有壹定的經濟基礎、家庭結構穩定、身心健康、自願撫養、確保被寄養人不會受到虐待或侵犯被寄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定期報告被寄養人的生活狀況等。中國應該發展寄養制度,鼓勵更多的家庭撫養這些孩子,並給予養父母必要的經濟援助。國外許多國家的寄養制度非常成熟和規範,兒童直接從中受益,值得借鑒。

4.國家和社會應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或組織建立保護和撫養罪犯子女的機構。有些犯人的子女,因為親屬不願意撫養,就住在居委會、村委會,有的被送到兒童村等專門機構。近年來,壹些學校或組織成立了接收,寄養和保護罪犯的子女,如北京順義的中華慈善總會特殊兒童村和福州閩侯的善恩花園。這些組織是由民間開辦的,它們同時面臨著許多困難和挑戰,例如沒有合法身份,沒有資金支持,很難解決孩子上學的問題,但它們確實為這些無人照看的孩子提供了很大的幫助。我們可以鼓勵建立更多這樣的機構,並規範其管理和運作。壹方面,我們可以幫助更多的孩子,保證他們的生活和學習,防止他們犯罪。另壹方面也可以減輕國家的負擔。

(2)解決罪犯未成年子女教育問題。

1.國家應該設立壹項特殊教育基金來幫助這些特殊兒童。父母服刑的監獄、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出具父母服刑期限、家庭狀況和經濟狀況證明,並向就讀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即可獲得專項基金資助。

此外,關於助學金,目前,中國城鎮和大多數農村地區的小學尚未建立。對於經濟困難的學生,壹般通過減免雜費來解決。我認為,農村地區或其他經濟困難地區的小學應該設立助學金,讓每個貧困學生都能享受助學金的待遇。

2.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減免經濟困難服刑人員子女的各項教育費用。中國目前的制度是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的學費(《義務教育法》第10條),並減免經濟困難學生的雜費(《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7條)。這為我們解決部分服刑人員子女因父母服刑造成經濟困難而無法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提供了依據和保障。但是,家庭困難的未成年服刑人員正在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也應享受這壹待遇。

3.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教師對福利機構和壹些收留撫養社會困難兒童的機構撫養的兒童的入學和教育應當給予特殊照顧,降低條件,就近入學,公平對待,不得歧視,免收學費和其他教育費用。

(三)建立未成年人經濟救助制度,為罪犯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社會救助和福利保護。

對於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這樣壹個特殊群體,我國政府目前沒有專門的救助機構和政策。國家和社會在幫助這些群體方面存在真空地帶。監獄的工作是教育和改造囚犯,但沒有延伸到保護囚犯子女的權益。兒童福利院的主要救助對象是孤兒、殘疾兒童和棄嬰,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救助尚未納入其職責範圍。

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並不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也缺乏對兒童福利的保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四項基本權利:生存、保護、發展和參與。許多國家建立了獨立的兒童救助制度,並制定了兒童福利法或救濟法,為兒童權利的實現提供福利保障。兒童福利機構和其他專門的兒童機構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和幫助父母被監禁的兒童。中國應盡快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制定未成年人福利政策,並為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國家救助,以解決父母服刑造成的經濟困難。救助方式可以是對父母或壹方正在服刑的經濟困難未成年人給予壹定金額的生活補助,補助金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他們的父母出獄後,可以根據實際經濟情況停止支付。這樣既可以解決服刑人員子女的家庭經濟困難,又可以緩解年邁的祖父母撫養子女帶來的困難,還可以解除願意撫養子女的親屬或寄養家庭的顧慮,使這些子女的生活和學業得到壹定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