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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的內容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的內容是什麽?刑法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適用第壹節量刑第六十壹條量刑壹般原則在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依照本法規定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第六十三條被減輕處罰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第二節累犯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壹般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被假釋的罪犯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特別是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隨時再犯上述之罪的,以累犯論處。第三節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的,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四節數罪並罰通則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 不滿3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0年,超過3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5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其中部分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七十條宣告判決前,如果發現被定罪的罪犯還有其他未判決的罪行,應當就新發現的罪行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應計入新判決的刑期。第七十壹條被定罪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五節緩刑適用條件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三)沒有再犯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三條拘役宣告緩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第七十六條緩刑的適用及其積極後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第七十七條撤銷緩刑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在宣告判決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第六節減刑第七十八條減刑的條件和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第七十九條對罪犯減刑的減刑程序,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有悔罪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未經法律程序不得減刑。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第七節假釋第八十壹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超過十三年,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免於執行上述限制。對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在決定假釋罪犯時,我們應該考慮假釋後對他所生活的社區的影響。第八十二條罪犯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第八十三條假釋考驗期限為刑期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第八十四條被假釋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監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監察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經監察機關批準。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期及其積極後果。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罪犯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的,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宣告。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尚不構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第八節追訴時效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間內的犯罪,超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為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二十年後認為需要追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和追訴期限的中斷,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對邊肖的總結到此結束。如果您有更多這方面的問題,請前來咨詢並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專業的律師團隊將為您答疑解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刑法

第19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