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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壹個關於法律的案例。
例1:王xx、王的妻子李X、女兒王X在壹次地震中,王xx失蹤,妻子李X按法律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後李X自行處理財產,將女兒王X送給鄰居,自己改嫁。壹年後,王xx回來,要求與李X復婚,想要回女兒和財產。問,王粲xx的要求能實現嗎?

回答:

王對女兒及財產的要求可以實現,但與復婚的要求不能實現。

理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李已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符合該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信自己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在這種情況下,王粲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然後回到女兒身邊。

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件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要求李返還財產或者依法予以賠償。

例2:李,17歲,工廠臨時工,月收入800元。壹天,李未經父母同意,將壹臺價值2000多元的數碼相機送給好友程。後不久,李某因精神分裂癥被宣告無行為能力,其父母據此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李某、程某贈與相機無效。

這個禮物有效嗎?為什麽?

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答:法院不應支持李父親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壹條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影碟機買賣時,李已超過17周歲,其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因此,他應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不經父母同意,依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李與於之間的DVD銷售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於李的精神分裂癥,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故李父親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出埃及記》3:何小紅是童星,9歲多,收入不菲。他的父親何大明的弟弟何二白,家住山區,生活困難。何大明以何小紅的名義將何小紅的電影工資3000元捐給了何二白。

那麽這個民事行為有效嗎,為什麽?

答:這個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法通則》規定,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例4:2006年6月5438+10月某日,蔣女士在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購買速凍水餃。因為多拿了幾個塑料袋,姜女士與速凍櫃臺的女售貨員小張發生爭執,並被勸開。江女士繼續購物,並在收銀臺付款。沒想到。小張突然沖上前去攻擊姜女士,姜女士被送往醫院,診斷為右側鎖骨骨折。

要求:

1.如果姜女士提起訴訟,可以主張哪些賠償項目?

項目名稱和依據的說明及各項補償金額的初步確定。

2.姜女士需要起訴誰?商場還是小張?理由

請介紹壹下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的聯系和區別。

分析壹下本案涉及什麽樣的糾紛,以及原因。

回答:

1、醫療費、相關交通住院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如有傷殘,根據傷殘等級賠償傷殘費、傷殘輔助器具費。

2.如果按照侵權起訴,可以將商場列為被告,銷售人員的侵權行為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商場應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3.這個案例可以認為是兩者的重合。是明顯的侵權行為,也是消費合同過程中的合同糾紛。商場沒有盡到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安全的義務。

在實踐中,單位和個人壹般都會被起訴。而且現在法院壹般會判商場和銷售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最近有壹個非常類似的案例。* * *盡情享受:

北京公交售票員勒死女孩壹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公交老板和乘客全責,並與公交公司* * *,共同賠償死者家屬55萬余元。此前,肇事售票員已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死者家屬索賠337萬元。

本報訊(記者付莎莎)近日,引起廣泛關註的“公交售票員掐死壹名女孩”案的民事索賠部分有了結果。海澱法院認定,726路公交車司機韓某和另壹名售票員吳某對小燕的死亡也負有責任。故判決北京公交有限公司及售票員朱賠償小燕父母55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54.38+萬元。

5438年6月+2005年10月,13歲的小燕和父母去新街口買衣服,然後坐726路公交車回家。途中,她因車票糾紛與列車員朱發生爭執,朱掐住她的脖子,昏了過去。去年5月,肇事司機朱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市壹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半年後,小燕父母向北京公交有限公司及該公司車上的三名司機索賠損失337萬余元。

小燕的母親說,女兒與朱發生沖突後,司機韓立即停車,但沒有制止朱的暴行。她反而把小燕往前推。小燕暈倒後口吐白沫。盡管這對老夫妻懇求司機和售票員帶他們的女兒去醫院,但遭到了拒絕。司機還說要把他們拖到總站罰款。當他們在其他乘客的幫助下打車帶女兒去醫院時,錯過了治療的最佳時機,小燕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中,壹名來自遼寧的證人證實了小燕母親的說法,並稱肇事司機韓還在車上拉車架,並對小燕進行人身侵犯。他們的律師也在法庭上向小燕的父母道歉,稱這兩名司機和乘客只工作了壹年,缺乏預測和處理事故的經驗。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的直接侵權行為導致了小燕的死亡,車上其他銷售人員未能及時制止,也拒絕協助將小燕送往醫院治療,對小燕構成* * *侵權。由於他們當時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公交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