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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有哪些?
壹.確定管轄權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壹方面臨的首要問題是案件的管轄權。本文只討論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權問題。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根據不動產糾紛確定。那麽,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產生的糾紛是否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這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壹,雙方在起訴時已經簽訂了施工合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關於施工合同的諸多爭議問題之壹。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單獨起訴,而應作為施工合同糾紛中整個建設工程的壹個環節來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適用建造合同專屬管轄權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雙方在起訴時沒有簽訂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應按照合同糾紛處理規則處理,即如果有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確定案由

查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與招投標相關的案由如下:招投標合同糾紛(在“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下稱“不正當競爭糾紛”)。另外,如果招投標糾紛是施工糾紛的申請之壹,施工合同糾紛也可以作為案由;未簽訂施工合同,且不屬於上述案由的,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不構成施工合同,但構成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內容的合同;此外,還有將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性;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以作為訴因。

三、要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壹,招標人暫停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經邀請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售出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返還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日期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是已超過投標有效期,未能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規定:“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應當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如果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相應延長,但不得要求或允許其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如果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其投標將無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要約的有效期屆滿,意味著作為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征和效力是有效的。在有效期內未取得中標通知書的,該報價已經失去效力,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上述三點以外的情況。我們認為,招標文件雖然是要約邀請,但部分涉及預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是要約,所以壹般招標文件會接受招標文件提出的全部內容。因此,壹旦投標截止時間截止,雙方對於合同前的部分內容的權利義務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招標文件的這部分內容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2.我能要求利息嗎?

我們註意到,在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在招標人撤回投標並簽訂合同時返還,但投標人撤回時不返還利息。因此,如果招標文件中有關於是否壹並返還投標保證金利息的約定,該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適用。

四、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1,合法

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法定情形有五種。

壹是投標截止後取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後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二是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未能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四是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是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以下的罰款。”

第五,簽訂合同時變更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這是依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絕繳納所需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資格被取消,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大家可以看到,這與實施條例第74條略有不同,即增加了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第五種情形。

2.目的

是否存在超出上述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投標保證金不能退還的情形?這壹問題在實踐中引發了很多爭議,最常見的是投標保證金在“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和“投標人有串通投標、串通投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行為”兩種情況下不應退還。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和我們對投標保證金擔保內容的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況。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規定,則不能索賠,但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