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見《合同法》第九章第壹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壹百三十壹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壹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壹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受領標的物單證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壹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壹百三十七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貨物。
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壹條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壹百四十條標的物在合同訂立前已經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壹百四十壹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貨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交付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並且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賣方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某地不為人所知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交付於出賣人的營業地。
第壹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三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壹百四十四條出賣人出賣交付給承運人的運輸途中的標的物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壹百四十五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壹百四十六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不領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壹百四十七條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壹百四十八條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壹百四十九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買受人因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壹百五十條出賣人有義務確保第三人不得就交付的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五十壹條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第壹百五十二條買受人有確鑿證據證明第三人可以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壹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壹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
第壹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壹百五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壹般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以能夠保護標的物的方式包裝。
第壹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壹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壹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壹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支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為支付條件的,應當在交付或者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支付。
第壹百六十壹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壹百六十二條出賣人多支付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多支付的部分。買受人收到多付部分的,按照合同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受多付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第壹百六十三條標的物交付前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後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第壹百六十四條因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於從物。如果標的物的從屬物因不符合約定而被解除,則解除的效果不如主物。
第壹百六十五條標的物為數物,其中壹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標的物與其他物分離明顯損害標的物價值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壹百六十六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因出賣人未交付其中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解除該批標的物。
出賣人未交付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日後交付其他批次的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終止該批次及以後其他批次的標的物。
買受人撤銷壹批與其他批次的標的物相互依存的標的物的,可以撤銷已交付和未交付的批次的標的物。
第壹百六十七條分期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占總價款的五分之壹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壹百六十八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的質量作出說明。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描述的質量相同。
第壹百六十九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應當符合同類通常標準。
第壹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3.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和第42條規定,房屋抵押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果沒有在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登記,那麽抵押就不能生效,當然也不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本人可以親自到交易中心辦理抵押雙方的身份證明,房地產產權證原件,抵押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