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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的法律思想
本文探討了物權行為無效的最基本問題——物權行為無效的概念和存在範圍。筆者認為,物權行為的無效是指物權行為的效果和結果不受原因行為的影響,而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當然債權行為是原因行為之壹。通過對梁慧星、王黎明、廣曙明等學者的代表性概念進行歸類和辨析,得出以下結論:1 .物權行為的原因包括設定原因、負擔原因、轉讓原因和放棄原因。債權行為是負擔的原因之壹。第二,物權行為應當是抽象的、抽象的。第壹個結論表明,物權行為不僅有債權原因,還有其他原因。第二個結論表明,物權行為應當在獨立後抽象。得出結論,第二組概念是科學的。然後具體分析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關系,並討論了不同情況下是否存在無因性問題。通過對五種情況下是否存在無因問題的分析,認為凡是有物權行為的地方都不存在無因問題,但物權行為中的無因問題多是在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並存的情況下討論,但不能否認其他非債權行為作為原因行為時物權行為中不存在無因問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必然導致物權行為的無效,這是邏輯推理的必然結果。因此,只要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就應當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最後,筆者認為我國物權立法不僅應貫徹區分原則,還應貫徹無因性原則。

1820年,薩維尼在柏林大學講課時指出:“以履行買賣合同或其他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為目的的交付,不是簡單的事實行為,而是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權合同”。這通常被認為是薩斯喀徹溫省主張物權行為無因的開始。自此,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席卷全球,並在世界各國,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引起了廣泛而激烈的爭論。我國學者對這壹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但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這壹理論已經成為我國民法學者和法律實踐者的熱門話題,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的物權立法中,這個問題已經作為壹個熱點和難點擺在了立法者和學者的面前。遺憾的是,目前關於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討論大多集中於該理論的利弊及其存廢問題,很少涉及其概念和存在範圍等基本問題。作為壹個法學初學者,筆者知識淺薄,資料有限。我試就物權無因行為的概念和範圍談壹點自己的粗淺看法,與學者們商榷,希望能為當前的物權立法盡壹點綿薄之力。在這壹點上,作者的胸襟已經足夠。

壹、對物權行為無因性概念的理解

我國民法學界知名學者梁慧星認為,所謂物權行為有因與無因,是指在立法和理論上如何處理物權行為與作為其因的債權行為的關系,即物權行為的效力是否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如果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則為無因;相反,是有原因的。王黎明認為: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孫認為,物權抽象原則(即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在效力和結果上獨立於其原因行為,即原因行為的無效和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無效和撤銷。廣瀨認為,物權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受致使行為(通常是債權行為)無效或不成立的影響,致使行為是物權法律行為的無效或“無因構成”。以上是代表性概念。作者將他們分為兩組。第壹組是梁慧星和王黎明。此外,著名學者謝懷棉、史尚寬、三井壹博、平井壹夫等也持相同觀點。第二組是孫和。此外,陳華斌也持相同觀點。

乍壹看,這兩個群體對物權行為無效概念的理解並無差異,但如果仔細觀察,就會發現其中的差異。第壹派認為無因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第二派認為無因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致使行為的影響,廣瀨認為致使行為通常是債權行為。可以看出,兩派的區別在於,前壹派認為原因行為只是債權行為,後壹派認為原因行為不限於債權行為。當然,債權行為是壹種原因行為,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壹種,但不能以此來否定其他原因行為的存在。那麽哪組概念更科學呢?

眾所周知,物權行為理論的創始人是薩維尼。目前,唯壹對物權行為理論進行立法的是《德國民法典》。如果看看他們的相關論述,對理解這個問題大有裨益。在討論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時,薩斯喀徹溫以買賣為例。首先,物權和債權在制度上明確分離;然後區分了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和作為結果的物權行為,進而進壹步主張物權行為必須抽象(即我們所說的無因)才能從作為基礎的債權行為中分離出來。薩斯喀徹溫認為,既然物權行為是獨立存在的,就應該抽象出來。因為它以商業為例,讓人產生誤解,好像沒有事業只存在於商業中。總之,薩斯喀徹溫的物權行為理論簡單來說就是無論民事主體以何種原因變更物權,其關於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都應是獨立的法律行為,其效果和結果與原因行為無關的理論。事實上,通過薩斯喀徹溫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第3卷)和《債權法》(第2卷),我們可以看到,薩斯喀徹溫關於物權法律行為無效的理論只是在致使行為“錯誤”時才進行討論,而根本沒有涉及致使行為“無效”或“不成立”時物權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否受到影響。但不久之後,這種無效論立即擴展到了因果關系的“不可取”情形:即使因果關系無效或不成立,也不影響物權合同的效力,只是因為缺乏原因,讓與人才享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薩斯喀徹溫省傾向於第二種觀點。雖然薩斯喀徹溫以買賣為例,但他認為原因行為不限於債權行為。如果說薩斯喀徹溫對此的解釋不明確,那麽《德國民法典立法理由書》對物權行為抽象的解釋就很明確了。其解釋是,“因此,本匯票的物權行為只取決於其本身的目的。這種行為的目的是創設、否定、轉移和放棄財產權。因此,個別行為的內容只要求當事人表達上述行為的目的所指向的意思。物權行為具有抽象性的必要性。......。"從這個解釋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壹,物權行為的原因包括設定原因、負擔原因、轉讓原因和放棄原因。債權行為是負擔的原因之壹。第二,物權行為應當是抽象的、抽象的。第壹個結論表明,物權行為不僅有債權原因,還有其他原因。第二個結論表明,物權行為應當在獨立後抽象。由此可見,《德國民法典》的立法理由書也認為原因行為不限於債權行為。至此,第二組概念的科學性不言而喻。事實上,在按照語義解釋方法解釋無因性時,無因性是指結果不受因果行為的影響,而不能解釋為結果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那麽物權行為的原因是什麽呢?據有關學者介紹,物權行為的原因有:取得、清算、贈與和附條件。所謂的還款原因,就是我們所說的債權行為。為什麽對第壹組概念有誤解?筆者認為原因不外乎以下五點。壹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創始人薩維尼在論述該理論時以買賣為例,給人們造成了誤解;第二,買賣在日常生活中極其普遍和重要,容易引起人們的註意;第三,學者在研究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時,通常以買賣為例,形成“定勢”;第四,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是相對應的概念,人們常常把它們放在壹起討論;第五,對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存在範圍的錯誤理解反過來又加劇了對這壹概念的錯誤理解。

第二,物權行為無因性問題的範圍

筆者之所以對物權法律行為無效的概念進行細分,是因為不同概念對無效範圍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按照第壹組學者的觀點,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只存在於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並存的情況下。因為無效性是指物權行為的效力和結果不受債權的影響,沒有債權,物權行為的效力當然就不受債權的影響,不存在無效性問題。對此,謝懷萬、程曉已經明確指出:只有對於買賣交易,才能研究物權行為是否受其因——債權行為——效力的影響,即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問題。甚至認為物權行為只是買賣、互惠、贈與等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提出的理論。真的是這樣嗎?筆者認為,只要存在物權行為獨立性的問題,就存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問題;只要有獨立的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就是無因性。這壹點將在下文中強調。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適用是以物權行為本身有效成立為前提的。如果物權行為本身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銷或無效,就根本不存在無因性問題。

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是壹組相對應的概念,學者們對二者的關系進行了探討。在談到二者的關系時,胡長清說:“有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同時並存,比如即時買賣。先有債權行為,後有物權行為,比如不特定交易。還有只有債權沒有物權的人,比如就業。只有物權行為沒有債權行為,比如因不當得利返還原物。”洪迅信認為,兩者的關系有四種情況:(1)兩者同時並存,如即時交易、消費借貸、消費寄托等。(2)債權行為先於物權行為,如通常的買賣;(3)只有債權,如雇傭合同;(4)只有物權行為,如因不當得利返還原物。此外,易軍博士在其論文《論德國法上的無權處分制度》中將德國與臺灣省的關系分為五種類型。在參照上述分類的基礎上,筆者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關系分為五種類型:(1)僅為債權行為,如提供勞務或轉讓財產使用權的雇傭、租賃等合同;(2)只有物權行為,如物權的放棄、不當得利返還原物;(3)兩者同時並存,如即時交易;(4)債權行為先於物權行為,如壹般買賣、抵押和質權的設立;(5)物權行為先於債權行為,典型的是最高額抵押的設定。學者在對物權中的無因性與債權行為的關系進行分類時,大多比較簡單,並未將其與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聯系起來。現在,我們將把重點放在這個問題上,並把它與獨立性和無因性聯系起來。

在(1)的情況下,由於不存在物權行為,當然不會存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問題;對於第二種情況,兩組學者的理解大相徑庭。第壹種群體會認為:因為債權行為不存在,當然不會存在物權行為的效力受債權行為影響的問題(這種觀點是正確的),當然也不會存在所謂的“獨立性和無效性”問題,更不存在“分離原則”。史尚寬也明確指出:“不以債權關系為基礎的物權行為是獨立的,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鄭宇波還說:“如果物權行為不是基於債權行為而發生的,那麽物權行為能否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就要看行為本身是否能夠有效判斷,是否存在原因。”第二批學者沒有把它們與獨立性和非因果性聯系起來,所以暫時無法考察他們的觀點。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存在無因性的問題,物權行為仍然是無因性,因為原因行為不限於債權行為。只要有獨立的物權行為,就存在無因性問題,這是物權行為獨立後必然的邏輯推論。當然,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是否必然導致無因性問題,目前學術界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肯定了以他們為代表的馬俊舉、於艷曼等人認為“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就是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否定派的代表人物很多,如梁慧星、陳華彬等。第壹派的學者大多認為獨立不壹定導致無因,甚至第二派的陳華斌也持否定立場。無因物權行為的創始人薩斯喀徹溫認為,物權行為獨立後,應當無因而為。因為既然有獨立的物權行為,物權的移轉就只能基於物權的表現,物權移轉的結果並不以原因行為為基礎。物權變動的效力僅與當事人轉讓物權的意思表示有因果關系,不受原因關系的影響。可見薩斯喀徹溫是站在肯定的立場上的。《德國民法典》的立法理由書也認為,物權行為應當在獨立後抽象。第壹部分已經討論過了。筆者贊同肯定理論。筆者認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包含無因性。既然物權行為是壹種獨立的法律行為,從邏輯上講,它不應受原因行為的影響。如果它受到致使行為的影響,它就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因此,物權法律行為的效力只能由其自身決定並受其影響,即當事人是否有資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標的物是否確定、可能、合法,法律形式是否已履行。在此,筆者談談自己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理解。在這個問題上,筆者贊同謝鴻飛博士的觀點,即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是壹個事實問題。只要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就是獨立的。判斷標準有兩個。第壹,是否有獨立的物權表現。第二,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法律意義。按照這個標準,物權放棄是典型的物權行為,因此該行為的效力只能受物權放棄意思表示的影響,而不受物權放棄原因的影響。那麽,放棄產權的原因是什麽呢?物權放棄的原因或者是與他人的約定,或者是增加他人財產利益的意思表示。下面的例子可以說明這個問題。B有壹條領帶,A覺得很醜,於是同意B的說法,“如果B放棄領帶的所有權,A給B壹些人民幣。”B於是拋棄了他的領帶,而B之所以拋棄他的領帶所有權,就在於和A約定的條件,也就是條件。即使該條件的原因後來被認定無效,也不影響物權放棄的效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物權行為仍然存在無因性的問題,物權行為仍然是無因性。第壹派學者的錯誤在於,他們認為原因行為只是債權行為,如果債權行為不存在,就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

在第(3)種情況下,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依然存在。債權行為作為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與物權行為並存,存在物權行為是否受債權行為影響的問題。按照獨立的物權行為必然導致無因的觀點,物權行為也是無因的。

案例(4)中,兩組學者認為壹般買賣存在無因問題。關於抵押權和質權的設立,有不同的觀點。我們知道,在抵押和質押的設立過程中,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發生在壹個大的交易系統中,債權行為並不必然導致抵押和質押的成立,而後者的存在是為了擔保前者,所以抵押和質押是從屬性的。抵押權和質權的設立、處分和消滅,從屬於有擔保的債權。從這個角度看,物權行為的簡單性是“因果性”,但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還存在壹個非因果性的問題,還是“非因果性”。我們知道,法律是壹種社會制度,所有的社會制度都是為了特定的目的而設計的。從壹開始,規則就具有強烈的價值追求。考慮到立法政策、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維護,法律往往規定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這是世界各國公權力控制私權濫用的通行做法。當事人在從事法律行為時,為了使自己的行為產生預期的效果,就必須接受法律的規定,否則就無法做到。為實現抵押、質押的擔保功能,國家明文規定抵押、質押及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而後消滅。訂立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時,當事人必須接受法律的明文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壹法律規定已經成為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壹部分,是當事人物權表示中天然的默示條款(只有這壹條款來源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必須接受的內容)。從這個角度來看,抵押權和質權的設立、成立和效力,仍然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不受債權的影響。只是當事人在物權的意思表示中暗示了物權行為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取決於債權行為,債權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因此,物權行為仍然受物權合意的影響,而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物權行為仍然存在無因性問題,物權行為仍然是無因性,但由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人們很難看清楚。謝懷萬和程曉認為:“在這兩種抵押中,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是明顯分離的,因此無需談‘分離原則’。總之,就這種物權而言,無需爭辯。”作者認為這純屬無稽之談。由於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明顯分離,體現了分離原則,說明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必然導致無因性,所以本案中仍存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問題,物權行為仍為無因性。

第五種情況是否存在無量綱問題?以最高額抵押為例。最高額抵押是為保證未來不特定債權的償還而設定的,物權行為先於債權行為。按照因果關系,必然是由於結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債權行為不可能影響債權行為,債權行為是獨立的、無因的。而且最高額抵押的設定並不壹定導致債權行為的發生,被擔保的債權總額不能超過最高額限制。從這個角度看,債權行為影響債權行為,最能體現物權行為的無因性。設定最高額抵押的原因無非是為了將來的持續交易關系、勞務提供關系或者持續借貸關系,但無論是什麽原因,都不能影響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物權行為的法律效力。總之,在這種情況下,物權行為仍然存在無因性的問題,仍然是無因性。如果說有壹個行為讓所有學者不得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那就是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例(2)討論的是非債行為為原因行為,案例(3)、(4)、(5)討論的是非債行為為原因行為。可見,有物權行為的地方就有無因的物權行為,但無因的物權行為多是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並存的情況下討論,而不能否定無因的非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必然導致物權行為的缺位,這是邏輯推理的必然結果。因此,只要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就應當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為了使解釋更加廣泛和GAI,我們還是以遺贈的法律關系為例來談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吧。在遺贈法律關系中,受遺贈人取得的財產所有權是基於受遺贈人對受遺贈財產所有權的單方表示。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是遺贈人的遺囑行為。遺囑行為要求遺贈人在死後將其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遺贈人。原因行為不能影響物權轉讓的效力。即使遺囑行為無效,也不影響受遺贈人的財產所有權。因此,在遺贈法律關系中,仍然存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問題,仍然是無因性。

目前,我國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普遍看法是承認其獨立性,但不承認其無因性,認為獨立性不會導致無因性的必然實施,類似於瑞士民法對物權行為的看法。我國現行立法中是否有關於物權行為的規定,學界存在分歧,但在實踐中,壹些符合物權理論的規則已經確立。比如,在不動產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壹些司法解釋文件中規定,維持標的物的交付,允許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至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可以用債權關系來解決。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第五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大會文件明確宣稱,如果當事人的物權意思能夠得到證明,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物權變動也被認定為有效,這與《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二款的規定幾乎相同,是典型的物權行為理論的適用條款。我國學者起草的兩部物權法草案均采納了區分原則。這是與國際接軌的表現,也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值得肯定。但筆者認為應全面貫徹物權行為理論,即采取區分物權行為(即獨立性)原則,並采取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本文討論的是財產行為的無因性的基本問題——它的概念和範圍的問題。筆者認為:物權行為不指物權行為的效力和結果來自於原因的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和結果不來自於請求權,請求權行為當然成為原因行為。通過對梁慧星、王黎明、鄺樹仁等學者比較有代表性的概念進行區分,得出以下結論:物權行為的原因包括設定原因、負擔原因、轉讓原因、放棄原因。聲稱充當負擔的理由。第二,產權行為應該沒有理由,是抽象的。第壹個結論表明索賠的真正原因不僅是行為,還有其他原因。第二個結論是說明在真正的行為獨立之後應該使之抽象。由此產生的“秒”的概念是科學的。然後對物權行為與債權之間的關系做了具體分析,並討論了不同情形下因不作為所存在的問題。通過對五個問題是否存在無因性的分析,認為所有的物權行為都存在無因性的問題,但無因性的問題在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兩者的考察下,並不否定其他無因行為作為物權行為的原因。財產行為必然導致財產的獨立性,而沒有性,這是邏輯的內核。所以只要我們承認獨立的利益,就應該承認非性的利益。最後,筆者認為,我國的財產立法不僅要貫徹區分原則,而且還要因不貫徹該原則。1820,在柏林大學薩西尼講座課程中:“以履行買賣合同或其他轉讓產權契約為目的,交付不是簡單的執行問題,而是包括以租賃為目的的產權轉讓。”這被廣泛認為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開始。從那時起,沒有真正的性理論席卷了世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正在就民事訴訟展開廣泛而激烈的辯論。我國學者對這壹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但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該理論已成為中國民法學者和法律實踐者探討的壹個熱門話題。特別是我國正在進行的物權立法,該問題被作為壹個熱點和難點擺在立法者和學術界面前。遺憾的是,目前對於物權行為理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該理論的優劣和存廢上,對於其概念和範圍存在的基本問題涉及很少。作為壹個法律初學者,筆者能力和見識淺薄,資料有限,就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概念和存在範圍淺顯的談壹談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為正在進行的物權立法和學者們的討論盡壹點綿薄之力,然後,筆者許願。第壹,對物權行為概念的不理解中國,中法學者著名學者梁慧星認為:所謂物權行為是由於無因性。這就是理論,如何處理物權行為與作為其原因的請求權的關系,即物權行為是否受該行為的效力影響,如物權行為的效力對請求權產生影響,或者沒有原因;相反,即作為結果。王黎明認為:不真實的性行為是指聲稱不受影響的有效性。孫憲忠認為:物權行為原則(即無因性)是指物權在其行為和結果上的效力不依賴於其行為的原因而獨立成立,即行為無效的原因並不應該導致撤銷和撤廢的過程。廣瀨倪認為:真正的效果不是由於行為原因(通常是主張行為)無效或不遭受,——真正的行為沒有原因或“沒有聯系”以上都是比較有代表性的概念,作者把他們分成兩派,即第壹派梁慧星、王黎明,此外還有r .拭子、石昌寬、日本的三位和壹位二階平——對這樣的著名學者也持同樣的觀點。第二組的孫憲忠、廣瀨稔,而陳華彬則持同樣的觀點。對於不了解性行為概念的財產群體來說,乍壹看這並沒有什麽區別,我們仔細區分壹下就會發現它們之間的區別。第壹組認為:無因主張行為的真實效果不受影響。第二組認為:無理由即行為效果不受影響的真正理由,廣瀨稔認為通常主張行為的理由。由此可見,兩類人的區別在於:前壹類人認為索賠行為只有理由,後壹類人認為索賠行為不僅僅局限於理由。當然主張采取行動是原因之壹,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其他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