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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求法官在民事訴訟中保持中立?
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客觀、公平、公正,持中立的立場和態度,通常表現為法官中立、法官中立原則、法官中立形象等等。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關鍵,需要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得到維護和體現,因為法官對司法公正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官中立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前提,也往往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現形式之壹。特別是當公眾感受、評價和確認裁判的公正性時,法官的中立形象作為壹種感性的認知因素和情感因素,在潛移默化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案件之所以實現了法律程序和正確的實體處理,往往是因為法官中立形象中的缺陷,導致當事人難以信服,無法獲得對裁判公正性的具體感受和評價。許多當事人也上訴或請願。

法官中立主要有以下含義:(1)從案件實體處理方面看,是指裁判結果不應由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法官作出,裁判結果不應包含法官的個人利益,不應有偏向或偏向某壹方的偏見。(2)從遵循司法程序方面來說,它意味著法官獨立公正,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行事,以確保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確保各方享有平等的訴訟地位,而不論國籍、職業、宗教信仰、政治背景、社會地位和財富的差異,也不論法官的個人感受如何。(3)從法官的職業角色和行為準則分析,意味著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是公正的,定位為中介裁判,不得偏袒或偏袒任何壹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首次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將“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規定為法官的基本道德行為準則,並專門規定“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行為表達對裁判結果的看法或態度”“法官應當依法調解案件,註意言行,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

在訴訟過程中,法官的中立性有以下基本要求:

1,被動啟動訴訟程序。訴訟的被動性是由司法權的性質決定的,也是司法活動區別於其他活動的重要特征。中國的三大訴訟法也體現了這樣的立法精神。法官中立在司法被動中的表現是法院和法官不主動幹預社會生活。但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主動出擊,通過上門送達深挖案源、提前介入、參與聯合辦案等等。這些現象不僅違反了司法權的被動要求,也與法院和法官的中立立場不符。

2、堅持法官庭前排除原則。也就是說,在審判之前,法官不應該對案件有任何片面或先入為主的思維、判斷、情感和意誌控制。法官在開庭前對案件進行審查的程序有利於提前熟悉案件,為提高審判質量奠定良好基礎。但是,由於庭前控辯雙方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不平衡,法官了解案件的不完整性,容易形成先入為主的思維和判斷,這必然會影響和損害法官庭前的中立性和客觀性。目前法官整體素質較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水平不高。實行預審法官不接觸案件材料和證據以確保法官在審判中客觀中立的方法是不現實的。但在審前準備的程序設計中,負責庭前調解、庭前證據交換和庭前依職權核查的法官應當與審判法官相分離。

3.在庭審中維護良好的裁判形象。法官的中立性主要體現在審判中不代表任何壹方的利益,這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非常明顯並得到廣泛認可。在刑事訴訟中,法官代表國家懲罰犯罪,但法官不代表國家行使起訴職能,也不代表國家為被告辯護。因此,它也是刑事審判中的中級法官。法官應該在審判中保持裁判的形象。首先,法官應確保控辯雙方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在法庭調查、辯論和調解的各個階段,在組織證據和質證的各個環節,都要保證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有平等的機會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不得因為壹方敗訴而壓制或減少他們行使權利的機會,也不得因為壹方勝訴而照顧或增加他們行使權利的機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的答辯期、舉證期、陳述和辯論時間等方面采取了時間對等原則,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具體。這壹確保平等權利和平等時間的新措施有利於確保法官的中立性。當事人去法院打官司,就是想找個地方說理,讓各方把該說的話說完,說清楚。除非他們違反法庭紀律、影響法庭秩序或發表與案件無關的言論,否則法官不得隨意打斷。對確需停止發言的,應立即說明原因並隨時註意耐心引導,不得有任何不公正的說教和不當的言辭。其次,法官的言行和表情應始終保持中立形象。“中立”壹詞是對法官“表明自己的好惡”和“外化自己的感情”的拒絕。在法庭上,有時法官的壹個眼神、壹個表情甚至說話的語氣之間的細微差異可能會讓當事人在心理上感到不那麽嚴格中立。法官要加強道德修養,培養良好的心理素質,具有深厚的涵養和高度的自制力。在法庭上,我們應該莊重冷靜,與當事人保持同樣的司法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的態度,成為名副其實的“中間人”,讓當事人在心理上始終感到自己面對的是壹位代表國家利益和法律威嚴的公正法官。第三,法官應當始終以中立者的身份對證據、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和調解方案發表意見。無論是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和分析,還是對當事人主張的評價,無論是對是非責任的區分還是對法律適用的解釋,都要強調事實和法律的運用,通過客觀細致的分析和推理,使當事人明白“為什麽會這樣”,並使他們不那麽蒼白無力地直接得出結論,只有讓當事人知道“事實就是這樣”,才能讓當事人感到自己是壹名認真負責的法官。特別是對壹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容易給人以與壹方當事人“辯論”的感覺,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應予以禁止,壹般只能在法庭調解階段進行。

4.法官應與當事人和社會保持距離。法官與當事人和社會保持距離,是由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和訴訟活動的特點決定的,是法官中立立場的必然要求。法官主持訴訟活動的結構可以比喻為法官處於等腰三角形的頂點,需要與兩個底角的當事人保持相等的距離,使當事人相信法官的判決是中立和公正的。訴訟也可以比作壹場比賽,當事人是運動員,法官是裁判員。裁判員決不能參與任何壹方的進攻或防守,就像競技比賽中的裁判壹樣,決不能代表運動員的某壹方或參加同壹場比賽。(1)法官應當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保持嚴格距離。不用說,在法庭上,法官應該與當事人保持嚴格的等距離。同時,在法院之外,在社會上,法官也應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保持嚴格的距離。審判法官應避免在庭前和庭外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接觸,應禁止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單方面接觸,以避免對法官的不公正產生合理懷疑並影響中立形象。在現實生活中,有的法官參與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的宴請和娛樂消費,有的與當事人和律師關系親密,成為朋友。這樣,如果法官和當事人之間沒有距離,就不會有權威、中立和公正。(2)法官應與社會保持壹定的距離。西方諺語說:法官不可能認識任何人,上帝和法官不可能成為朋友。法官職業的特點要求法官超脫。做壹個與當事人和社會保持壹定距離的隱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嚴格約束自己的課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