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限制養犬條例
(65438+年7月28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0995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1995+00年6月28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65438。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和禁限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養犬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核發犬只飼養、繁育、銷售、診療許可證,處理非法養犬和捕殺狂犬病、野貓等行為。公安部門負責包頭市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初審,處理養犬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農業部門負責動物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犬只的防疫檢疫、犬類免疫證明的發放、狂犬病等犬類疫病的監測、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管等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狂犬疫苗的供應和接種、狂犬病患者的診治和監測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幹部、職工、居民、村民和學生中開展宣傳教育,自覺遵守本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限制養犬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犬類主管部門舉報違法養犬行為。
第六條城市市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重點限制養犬區),城市市區農村為壹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壹般限制養犬區)。?
重點限制支持區和壹般限制支持區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嚴格執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個人和助理不得養犬。
第八條禁止在重點限制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飼養、銷售活動。
重點保衛單位或者科研單位因警衛、科研等需要確需養犬的,必須憑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和區市容環衛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犬類主管部門批準。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獨棟單間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需要在重點限制區域內飼養小型觀賞犬的,需要在壹般限制區域內飼養。它們必須依靠居(村)委會的證明材料,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區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審核後,報犬類主管部門批準。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員需要飼養小型觀賞犬的,應當向犬類主管部門申請審批。從境外帶入本市的犬只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允許飼養的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規格由犬類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
經批準的個人養狗者只允許帶壹只。
第九條養犬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養犬的決定。
對符合準養條件的,發給《犬只準購證》。申請人按規定購買犬只後,應當持有效《犬只免疫證》在規定期限內帶犬到犬只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和年檢手續。犬只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核發犬只養殖證和養犬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並說明理由。
本條例施行前飼養的犬只,必須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0個月內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註冊登記和登記檢驗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和登記檢驗手續,非法養犬的。
養犬許可證每年註冊1次。
第十條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登記費和登記檢驗費。
重點限制區域飼養小型觀賞犬登記費5000元,每年登記檢驗費1萬元。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登記的,登記費減免1萬元。
重點保衛單位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登記費為每只2000元,每年的登記檢驗費為500元。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註冊的減免500元。
壹般限制區域內個人飼養小型觀賞犬,每只犬的報名費為3000元。之後,每年的註冊和檢查費用為500元。每只家犬的註冊費為65,438+0,000元,每年的註冊和檢查費用將為200元。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註冊的減免500元。
經批準飼養實驗犬的醫療和科研單位將收取登記費和登記檢驗費。
第十條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根據犬只主管部門的通知或書面通知,攜帶號牌和犬只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和接種疫苗;(二)在準養犬的頸部懸掛由犬類主管部門制作的大牌;
(三)小型觀賞犬必須在允許外出的時間內由成年人拴系和牽領。大型犬必須關在圍欄(栓)內,不得外出;
(四)禁止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遊樂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車和人力車除外);
(六)允許攜帶小型觀賞犬出戶的時間為19: 00至次日6: 00。如果狗在戶外排泄糞便,狗主人應立即清除;
(七)養犬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犬只被宰殺、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到犬類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9)不要私自飼養犬只。
第十二條從事犬類飼養、銷售和開設犬類診療機構,必須經犬類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犬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核發養犬許可證、犬類銷售許可證和犬類診療許可證。
第十三條出售的犬只必須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檢疫和免疫證明。
從外地引進的犬只必須具有當地有效的檢疫、免疫證明,經市農業部門審查同意換發《犬只免疫證》後方可銷售。
第十四條銷售者不得向無《養犬證》的本市單位和個人銷售犬只。
第十五條重點限制區域內不得設立養犬場。
壹般限養區犬類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的犬類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距離飲用水源1000米以上,距離居民區500米以上;
(二)場地結構牢固,外墻高度在3米以上;
(三)有洗滌、消毒和汙水汙物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配備壹定數量的具有助理獸醫以上職稱的獸醫人員。
第十六條開辦犬類診所,必須遠離公共場所和居民區,有壹定的場地,有獸醫以上職稱的獸醫,有執業許可證,有必要的診療設施。
第十七條犬只傷人或者致病的,養犬人應當將傷者送至衛生防疫部門診治,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損失,由犬只主管部門捕殺或者沒收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並各處養犬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由犬類主管部門沒收或者捕殺,對單位養犬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養犬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養犬範圍主管部門扣留犬只,並對養犬人處以65438+萬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壹)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三)犬只擾亂他人正常生活且經教育不改的;
(四)未按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的;
(五)未按期登記檢驗,或者私自飼養犬只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的;
(七)在重點限制區域內,養犬人未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犬類飼養、銷售和診療活動的,由市犬類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和犬只,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並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拒絕、阻礙養犬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尋釁滋事者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遺棄、丟失和沒收的犬只由市犬類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養犬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收取的登記費、註冊費、罰款和滯納金按照市財政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軍人、武警和公安部門飼養的軍犬、警犬和動物園內的烈性犬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縣(市)養犬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0年6月1996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5月21989日發布的《杭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