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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國法制史復習資料。
中國法律制度史

唐宋至明清的法律制度

壹、唐律與中國法律制度

(壹)《唐律論》——統壹的禮法法典

1.唐律的修訂過程--從武德律到永徽律。唐高祖李淵(公元618-626)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制定了唐代第壹部法典《武德律》。《軍事道德法》***12共500條。唐太宗即位後,鑒於《武德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時的需要,貞觀元年,戊己、方等人奉命在《武德法》的基礎上,參照《隋開皇法》作進壹步修改,並制定了新法典,至貞觀十壹年(公元637年)始稱《貞觀法》貞觀之法仍然是12條加500條。貞觀之法的修改。例如,通過增加勞役流和縮小連坐致死的範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類推的原則和制度。貞觀之法的修改基本確定了唐、隋兩朝的主要內容和體例,對後來的《永徽律》等法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永徽律書的頒布。《永徽律》又稱《唐律》,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壹部極其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孫昌戊己和李記修訂了《貞觀律》,例如,原《貞觀律》名章中的話更為“明智”,他們鄭重聲明:“舊法明智而有害,但現在改為明智而有害,以掩蓋原來的情況。”最後玩的是新寫的12定律,是永輝定律。鑒於當時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審判中的法律規定有不同的理解,並且每年的科舉考試中的明法考試沒有統壹的權威標準,唐高宗在永徽三年命令律師學習通才和壹些重要的朝臣。

《永徽律》逐句解讀,繼承了漢晉以來尤其是晉代張飛、杜預的既有成果。《律書》共30卷,歷時1年寫成,與《永徽律》合編。永徽四年十月,高宗批準了該法,並對該法進行了少量討論。分數為12,30卷* * *,名為《永徽律書》。元代以後,人們開始用“議日”壹詞,所以又叫“唐律議”。由於對整部法律進行了權威統壹的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了便利,以至於《舊唐書·刑法》壹書稱“當時破獄者無不引而分析之”。討論的作用非常重要。在《中國法律發展史》壹書中,學者楊洪烈認為“永徽之法,僅經討論而流傳至今”。

《雍呂慧書》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立法和法律註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法律原則和制度進行了準確的解釋和說明,而且盡可能多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法律的理論基礎。《永徽律》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永呂慧書》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充分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國法律制度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來的幾個鄰國產生了深遠影響。與此同時,前貞觀律已失傳至今,《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最完整、最早、影響最大的古代成文法典。它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②十惡不赦

1從“十大重罪”到“十大惡極”。所謂“十惡”,是隋唐法律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罪行,源於《北齊律》“十大罪”。隋的《律》在“十重罪”得失的基礎上,又確定了十惡制度。唐律繼承了這壹制度,將“十惡”列入《名法》。《唐律》中的名書《儀》雲:“五刑中,十惡尤重,失名失教毀冠,特標文名以明。”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是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謀反:指密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墓和宮殿的行為;

(3)謀反:指背叛國家,投奔敵國;

(4)惡忤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和其他受尊敬的親屬的行為。

(5)沒門:指在非死罪中殺死3人並肢解人的行為。

(6)不敬:指盜竊皇帝的祭品或禦用物品,偽造或盜竊皇帝的印章,錯誤地調整皇家藥物,錯誤地違反食物禁令,批評皇帝和無官員的儀式,這損害了皇帝的尊嚴。

(7)孝:是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其同意私設門戶,分割財產,贍養祖父母、父母,為父母守孝等不孝行為;

(8)不壹致:指謀殺或指控丈夫的行為超過立功;

(9)不義:指殺害主管、練習生、丈夫葬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淫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規定的罪行大致可分為兩類,壹類是侵犯皇權特權罪,壹類是違反倫理規範罪。《唐律》將這些罪行集中在《名規律》之首,並在具體條款中給予了最嚴厲的懲罰。而且唐朝的法律規定,犯了十惡的人不適用八條建議和其他規定,他們總是被原諒的,這就是“十惡不赦”說法的由來。這些特別規定充分體現了唐代法律的精髓,重點是維護皇權、特權、傳統倫理原則和倫理關系。

(三)六殺、六盜和保護辜

1,六殺。《唐律·盜賊篇》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區分了“六殺”,即所謂的“名殺”、“理殺”、“鬥毆”、“誤殺”、“過失殺人”和“戲殺”。唐律中的“殺人”是指預謀殺人;“所以殺人”是指雖然事先沒有預謀,但在感覺緊急時有殺人的想法;“打打殺殺”是指因為各種原因,殺人目標錯位;“誤殺”是指“眼不見、耳不煩”,即誤殺;“殺人遊戲”指的是導致謀殺的“暴力遊戲”。基於上述差異,唐律規定了不同的刑罰。謀殺,壹般的謀殺數量和其他處罰,但奴婢謀殺主,兒孫謀殺其親屬是在死刑之下,反映了對傳統倫理原則的維護。故意殺人壹般會被處以死刑。過失殺人將減輕殺人罪的壹級懲罰。打架殺人也減輕了殺人罪的壹級懲罰。打死會減輕打擊犯罪的二等刑。誤殺壹般被稱為“救贖論”,即允許銅錢贖罪。“六殺”說的出現反映了傳統殺人理論在唐代的發展和完善。

2.六件贓物。六種贓物是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罪。唐朝的法律要求官員清正廉潔,嚴懲以權謀私或貪贓枉法者。唐朝的法律對財產犯罪規定了比普通人更重的刑罰。六項被盜貨物具體包括以下指控:

壹種是“收錢枉法”,指官員收錢但不枉法的行為。唐律官制規定,凡受財政不公的官員,壹律以15匹馬捉獲。

第二種是“收受錢財而不枉法”,意思是官員收受財物而不枉法。唐律官制中規定,即使不犯法,滿載贓物的30匹馬也要被處以死刑。

第三種是“受監獄監管”,這意味著官員利用職權非法收受其管轄範圍內的人或下屬的財物。《唐律》規定了驛站制度。官員出差無論去哪裏都不允許接受禮物,主動索取或強迫財物的人將受到更重的懲罰。如果監獄看守盜竊自己監獄的財產或囚犯的財產,將受到比盜竊二等的懲罰,偷了30匹以上的人將被扭送。甚至規定不允許向犯人借財物;不得私下對待下屬或利用職權經商謀利;否則,根據情況,他們將被處以笞刑或監禁。唐朝的法律還規定,官員應約束其家人接受囚犯的財產,如果他們的家人犯罪,則應根據官員本人進行處罰。如果壹個內部人員從自己那裏偷竊,他將受到比普通盜竊更多的懲罰,那些偷了30匹以上馬的人將被扭曲。

第四種是“強盜”,指以暴力手段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唐律》中的盜賊和盜賊規定,搶劫犯應受到更嚴厲的懲罰。雖然他們被剝奪了金錢,但他們也應被判處2年監禁。兇器是富人三年壹尺,傷者十馬,殺人者斬首。

第五種是“盜竊”,是指以隱蔽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唐律》中的盜賊和盜賊也嚴格規定了壹般的盜竊罪。沒錢的人將被罰款50英鎊,有錢的人將被罰服勞役。

第六,“受賄”是指官員或普通民眾不利用職權非法給予或收受財物的行為。《唐律雜法》規定官員因某事給予或接受他人財物構成“坐贓”,同時禁止監獄監管人員在管轄範圍內為人民服務和借用財產,違者將以坐贓論處。

六盜的分類和根據贓物價值定罪的原則為後世所繼承,明清時期還附有六盜圖。

3.保護妳。它是指加害人犯罪的後果不立即顯現,並規定加害人在壹定期限內對受害人的傷害變化負責的壹項特殊制度。《唐律》規定:“用手和腳打人的期限是10天,用其他東西打人的期限是20天,用刀和湯和火傷人的期限是30天,斷肢斷骨的期限是50天。”受傷害人在限定時間內死亡的,受傷害人應當承擔殺人的刑事責任;限外死亡或限內他人死亡的,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雖然不夠科學,但確定受傷害者的刑事責任,與過去確定唐代保護辜的期限相比是壹種進步。

(4)五刑及刑罰原則

1,唐律五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罰,《唐律》采用了《隋朝皇帝法》中確立的“打耳光、打棍子、打學徒、流放、處死”五種刑罰,其具體規格與《皇帝法》略有不同。

(1)鞭刑是五種刑罰中最輕的壹種,共分五級,從10級到50級不等,每級增加10級;

(2)杖刑也分為五等,從60到100不等,每等十杖;

(3)監禁,分為五個等級,從壹年到三年,以半年為等額差額;

(4)流放刑分為三類,即兩千裏、二千五百裏和三千裏。還有壹個服務流,都是三千裏長,但他們流亡到當地後要在當地服務三年;

⑤死刑分為斬首和絞殺。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公私分明原則。唐律規定,公罪較輕,私罪較重。所謂公罪,是指“因公務而犯罪,大公無私的人”,即因公務而犯罪,而不是追求私利,如“善於斂財”和無私獲利的人,將從輕處罰。所謂私罪有兩種:壹種是指“私下執行公務的不緣罪犯”,即所犯的罪行與公務無關,如盜竊和強奸。另壹種是指“雖然是公務,但意味著參與Aqu”的犯罪,即利用他的權力,彎曲法律,如果受他人委托,曲解法律等。,也是作為私人犯罪來處罰的。當時,官員還應該區分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犯公共犯罪的人可以被判處1年監禁。

唐律區分公罪與私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各級官員執行公務和行使職權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國家的統治效率;同時,我們應該防止壹些官員濫用公共利益謀取私利和以權謀私,以確保法制的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