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復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有六種常見情況:
1.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糾紛,實際施工人僅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準許。原則上,雇主不會被列為案件的當事人。但承包人請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並向其主張權利,且發包人對承包人負有義務的,發包人可以列為第三人;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還可以追加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準許。
2.建造師掛靠其他建築企業並以掛靠單位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掛靠建造師或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以申請追加掛靠單位或掛靠建造師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建造師或者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掛靠單位或者掛靠建造師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引起的工程質量糾紛,如發包人僅起訴承包人或發包人僅起訴實際施工人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為* * *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屬於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壹般轉讓。合同壹旦轉讓(分包),承包方退出合同關系,受讓方(實際施工方)取得原合同方的法律地位。起訴索要工程款的,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相應地,發包人應就工程質量問題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共同* * *同承包合同,因其是合同壹方當事人,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雙方應作為* * *同被告。
6.項目管理部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但設立項目管理部的法人應當是訴訟主體。
第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確認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該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然而,並非所有強制性規範都是確定合同效力的基礎。只有違反效力的強制性規範的合同才應被視為無效,因為其內容違反了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過去,我們通常從條款中使用的某個術語或詞語來判斷它是管理規範還是強制性規範,從而確定合同的有效性。這是不準確的,在實踐中應該註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期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築工程的合同無效。
2.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在這裏,我們要特別註意區分掛靠關系和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關系。如果有產權連接,統壹的財務管理,嚴格規範的人事任免、調動或聘用程序,則可以視為內部合同關系,而不是附屬關系。相反,它是壹種附屬關系。
3.違法分包和違法轉包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無效的合同無效。
5.“三無”項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報建手續的施工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辦理上述手續的,應當確認合同有效。
6.如果承包人不具備承擔建設工程的資格,但具有分包資格,則與總承包人和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有效。
7.預約施工合同不得視為無效。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利息的計算標準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對預付款沒有約定,但預付款的事實實際存在的,應當作為工程欠款處理。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不予支持。
三是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明確了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時效、範圍和期限。為了充分保護承包商對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需要明確以下問題:
首先,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設計,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建築物所有權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的除外。
第二,優先受償權保障的工程款範圍如已完工工程為竣工結算價款,未完工工程為以施工預算價格為基礎經評估確定的工程價款,應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潤和承包工程施工預付款,但不包括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三,優先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為預定期間。優先權的行使應從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開始,而不是竣工驗收之日。
第四,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限於建設工程是否竣工。
第五,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如果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主張工程款,因此他當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六,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有優先獲得有條件補償的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可以在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範圍內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斷,只要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完成了與總承包人或分包人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就應當允許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在發包人所欠工程款範圍內就其承擔的部分工程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第七,工程款債權轉讓後,受讓人還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八,不應成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對象的建設工程包括:消費者已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購房款的商品房;作為執行標的並已竣工的建設項目;合同法頒布實施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或者已經出售、預售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設項目;黨委、政府等機構的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共設施;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已由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