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被拆遷人取得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無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備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公式中第二項補貼為0;2.被拆遷房屋為住宅房屋的,公式第4項補償費為0;3、拆遷補償,說明房子由自己使用。(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1)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被撤銷,建制未撤銷,但不具備異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調換與貨幣補償金額等值的產權房。其具體計算為(被拆房屋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基準價格+價格補貼)×被拆房屋建築面積;(2)土地被征收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未撤銷,且建房條件容易改變的,被拆遷人可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區內的宅基地上申請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房屋單價合並成新+價格補貼)×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考就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使房屋征收後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降低。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過程中,只要違反了“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就可以認定為違法,被征收人應當堅決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法律客觀性:
拆遷補償的定義是指拆遷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是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國有土地拆遷補償2011 1 10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公布,1年6月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國務院第11119次常務會議通過。新條例的頒布標誌著拆遷補償進入了民主化和多元化的新時代。新規中,拆遷補償從官方評估轉向二次協商制度和申請評估審查制度,標誌著拆遷壹直從民生和人權出發,逐漸走向成熟。預測最新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條例將於2011第四季度頒布。目前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由專業評估機構根據不同的法律依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評估,從而生成有據可查的補償金額。以下是三個法律評估依據:市場評估價格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符合要求的專業評估機構,遵循評估原則,按照評估程序,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對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斷的活動。商品房成交均價是指同壹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成交均價,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算並公布。重置價格是指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施工工藝,根據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確定的與估價對象具有相同功能和用途的新建建築物的正常價格。以上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但用途不同,適用於不同的情況。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叫產權置換。根據評價方法的不同,有兩種替換方法。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對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然後用新建房屋的產權進行價值的等值置換。面積標準產權調換是指以建築面積為基礎,不結算安置區域內差價的異地產權調換。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壹是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因為開發商的項目不涉及住房或者因為地塊的容積率問題,無法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然後盡量通過產權的增減來置換等值的產權。第二,移民安置。搬遷安置是指開發商的搬遷改造項目可以完成搬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的比例完成搬遷安置。附:目前國內各大城市都規定了拆遷補償的最低人均面積。比如上海人均面積最低22㎡,就要拆遷安置。顧名思義,兩者結合的補償方式,既指貨幣補償,也指產權置換。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等諸多客觀因素,房價、地價虛高,導致很多問題無法單靠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解決,於是出現了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新規補償內容第三章補償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拆遷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各種補償。壹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照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分類,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在臨時住房居住不便或要求臨時住宿的費用。臨時居住條件分檔,被拆遷房屋居民按月補助。(3)獎勵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居民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從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和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結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1)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的約定補償金額(或房屋裝修的評估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的約定補償金額或房屋裝修的評估補償金額)-被拆遷人取得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2)。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無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