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方便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和生活,保障港澳臺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未滿16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公布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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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數量,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公民身份號碼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的地址代碼為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為820000,臺灣省居民公民身份號碼為830000。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調配合港澳事務、臺灣省事務、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做好居住證申請的受理和審核以及證件的制作、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效期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七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按照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制作,具有識讀和機讀兩種功能。目視閱讀和機器閱讀的內容限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樣式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制定。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壹制作。
第八條港澳臺居民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提交出入境證件,並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交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第九條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字跡模糊或者居住地發生變更的,持證人可以領取新的居住證;如果居住證遺失,可以申請補領。申領新卡時,應當提交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
發行新卡時,應交回原卡。
第十條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壹條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就業、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⑴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公共文化和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國家和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大陸)享受以下便利:
(壹)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工具;
(二)住宿酒店;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和各類文化體育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務旅行等消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登記生育服務;
(九)國家和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居住證由發證機關宣布作廢:
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的損失;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
(三)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沒收或者宣告無效的(正常換證的除外)。
第十六條違反規定辦理和使用居住證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居住證管理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費辦理證件。居住證的換領和補領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港澳臺居民遷入內地(大陸)定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是對“香港、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的統稱。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且無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臺灣省居民”是指在臺灣省定居且沒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居民居住證》。
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包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五年期內地通行證。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