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物管理原則
廢物管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放射性廢物是指可被定義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受放射性核素汙染(放射性核素的濃度或活度已超過審計機構確定的清潔控制水平)且根據法律或審計目的預計不再使用的物質。實驗室廢物的處理可根據環境保護部頒布的《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根據《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根據放射性廢物的活度和半衰期進行分類。分類依據如下:含有比活度大於2×104Bq/kg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或比活度大於7.4×104Bq/kg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汙染物應視為放射性廢物。低於這壹水平的放射性汙染物應妥善處置。表面汙染水平超過國家輻射防護限值且未進壹步凈化和利用的汙染物,根據汙染的具體情況,可作為放射性廢物進行貯存或適當處置。
根據廢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城市放射性廢物分為三類:
短半衰期廢物(t 1/2≤60d);
中等半衰期廢物(60d
長半衰期廢物(t 1/2》);5.3a)。
按照《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包裝和貯存,最後交由放射性廢物庫統壹管理。
實驗室負責人需要安全、可靠和適當地儲存產生的廢物,直到單位的安全部門將其轉移。實驗室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分類儲存,每個儲存容器都應貼上清晰的標簽。例如,廢物分為六類:低放射性固體廢物、普通固體廢物、低放射性液體廢物、非放射性有毒液體廢物、有機液體廢物和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原則。實驗室鼓勵綠色操作,以盡可能避免危險廢物的產生。不要將未被放射性汙染的材料放入放射性廢物容器中。長壽命放射性核素廢物容器和短壽命廢物容器應分開放置,以避免混淆。
(2)固體廢物處理和處置
樣品分析固體樣品在樣品倉庫儲存期間,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儲存期滿後(壹般為2年,特殊樣品另行測定),按固體廢物處理。實驗室將固體廢物分為“低水平固體廢物”和“普通固體廢物”。鈾產品、鈾礦石以及處理和分析鈾礦石產生的固體廢物放在標有“低水平固體廢物桶”的50L鐵質容器中。處理和分析普通巖石、土壤和沈積物產生的固體廢物被放置在壹個30升的纖維容器中,容器上標有“普通固體廢物桶”。不要將任何生物樣品、液體、器具和鉛固體放入上述廢物桶中。當廢物達到最大容量時,需要移交給安全部門進行處理和處置。
⑶液體廢物處理和處置
實驗室產生的無機液體廢物分為“低水平液體廢物”和“無毒液體廢物”。不同類型的液體廢液用不同的方法處理和處置,禁止將上述任何廢液直接排入下水道。實驗室使用10L專用容器單獨收集上述廢液。每個廢液容器應根據國家標準貼上標簽。10L容器最多可儲存8L液體廢液,並且必須保持2L的空間,以防止液體因產生氣體而溢出。
壹般情況下,收集的廢液用中和法將pH值調至7 ~ 9,且不含環保部規定的危險物品。每種廢液都應填寫壹份“放射性廢物臺帳”。當收集容器裝滿時,應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表”。將廢液倒入容器時,應註意避免廢液從瓶中濺出。如果發生溢出,在去汙完成之前,不能將廢液容器帶離實驗室。廢液容器無法填充,10L容器只能容納8L廢液。裝滿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中取出。需要根據需要使用另壹個容器儲存液體,並填寫另壹份“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表”。不要儲存任何危險的混合廢物和液體廢液。不要將紙張、塑料、吸管、動物組織或其他固體廢物放入廢物桶中。在處理酸和堿之前,將pH值調節至7 ~ 9,並用pH試紙檢查pH值。所有中和操作都應在通風櫃中進行。如果廢物含有生物成分(如血液、尿液等。),它必須經過化學處理以防止氣味和凝塊。如果廢物含有生物有害毒素(如病原體),在處置前必須對有害毒素進行滅活。不要將漂白劑與放射性碘廢物、強酸或氨水混合。失活劑選擇不當可能導致揮發性放射性物質釋放。用苯酚溶液滅活放射性碘,用15%漂白劑溶液滅活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果使用漂白劑使廢液失活,則有必要將廢液中和至pH值為7 ~ 9。
特別註意:如果任何液體或固體廢液溢出廢物容器及其周圍區域,且汙染程度大於250 ppm/塊,應通知安全部門。
(4)有機廢液處理和處置
實驗室研究和分析中使用的各種萃取劑(如TBP、N235、N263)和溶劑(如煤油、環己烷、酒精)都會產生有機廢液。有機廢液的管理原則是由安全部門分類收集和集中處理。將有機廢液放入2.5L玻璃廢液容器中。有機廢液容器必須有特殊標簽,不易被有機試劑腐蝕。每個2.5L玻璃廢液容器最多可容納1.7L有機廢液。每種有機廢液必須用專用廢液瓶收集,不允許將各種廢液混合在壹起,以免發生化學反應。無機酸、堿和固體廢物不能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不要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有機廢物產生者有責任確保產生盡可能少的有機廢液。將廢液倒入容器時,應註意避免廢液從瓶中濺出。如果發生溢出,在去汙完成之前,不能將廢液容器帶離實驗室。裝滿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中取出。需要使用另壹個容器按要求儲存液體,並填寫另壹份“有機廢物收集申請表”。有機廢液容器放置到位後,填寫“有機廢物收集申請表”,辦理交接手續,交由保安部處理處置。
(5)化學危險放射性廢液處理和處置
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混合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質和環境保護部管制的危險化學廢物的混合物。例如,分析鈾和鈹礦石樣品產生的廢物屬於具有化學毒性和放射性的危險廢物。將受汙染的廢物放入合適的廢物容器中。不要將危險放射性廢物與不受環境保護部控制的危險化學品混合。使用單獨的放射性廢物容器,以盡量減少混合廢物的體積。酸、堿、固體廢物和易燃液體不能混合。不要將紙張、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廢物容器。實驗室主管有責任確保未使用或產生的混合廢物量最小。將廢液倒入容器時,應註意避免廢液從瓶中濺出。如果發生溢出,在去汙完成之前,不能將廢液容器帶離實驗室。廢液容器無法填充,10L容器只能容納8L廢液。裝滿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中取出。需要根據需要使用另壹個容器儲存液體,並填寫另壹份“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表”。每種廢液都應填寫壹份“放射性廢物臺帳”。在提交收集申請之前,所有“混合廢物”都應附有危險廢物記錄表。當廢物容器裝滿時,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表”和“危險廢物記錄表”,並將它們的副本提交給安全部門。“危險廢物記錄表”的原件貼在廢物容器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廢棄物管理規定。違規向下水道環境排放危險廢物將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違規排放者將承擔法律和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