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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體育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在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基礎上,促進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體育經費和體育基本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的投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的體育工作。

體育社會組織按照其章程組織開展體育活動,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公民有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青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殊保障,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便利。?第二章社會體育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本省實施方案,並納入目標管理,引導和鼓勵公民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增強體質。?第七條省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本省公民體質標準和體質監測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從事體質測試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體能測試的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規定標準。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行組織人員參加體質測試。倡導市民定期接受體質測試。?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城市社區體育活動,充分發揮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老年人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社區為中心的城市社會體育組織網絡。?第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體育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居民(村)體育活動。

鼓勵有體育特長或熱心體育事業的人士參與輔導居(村)民健身活動。?第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人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組織開展廣播操、課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和婦女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和體育競賽。?第十壹條體育健身活動應當科學、文明、健康。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刊播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禁止利用體育活動從事邪教、迷信、幫派、賭博、色情和其他違反法律或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壹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指標和標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公共體育設施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小區,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範要求,將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計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未達到規定指標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成的社區和住宅區應逐步增加小型和多樣化的體育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和建設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設施,為農村體育活動創造條件。?第十四條公共體育設施可以按規定免繳或減繳城市建設配套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土地可以行政劃撥方式使用。?第十五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並公布每日開放時間,為群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經同級物價部門批準後,可以收取壹定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兒童、學生、老年人和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