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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統計法所稱統計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其主要內容包括:人口和勞動力統計;國家財富統計;農、林、牧、漁、水利統計;工業統計;地質調查和勘探業統計;建築統計;交通運輸和郵電通信統計;商業、公共飲食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統計;房地產管理、公共事業、居民服務和咨詢服務統計;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事業統計;教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統計;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統計;金融和保險統計;金融和金融統計;價格統計;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統計;固定資產投資統計;人民生活統計;政治、法律和民事統計等。第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各類個體經營戶和各類聯合經濟組織,在香港的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港澳臺同胞和華僑在香港舉辦的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香港舉辦的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 澳門及境外必須按照《統計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或謊報。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第四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和完善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根據工作需要,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已計劃為本部門和管轄的統計機構配備現代信息技術。第五條各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必須建立統計工作責任制,建立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同時,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壹是統計調查權——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不得拒報、謊報或者隱瞞;

第二,統計報告權——整理和分析統計調查獲得的數據和情況,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交統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扣壓統計報表或者篡改統計資料;

三是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統計監督,檢查國家政策和計劃的執行情況,評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果,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提出改進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反映和暴露的問題和建議並作出答復。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需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1.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

二是吸收和組織統計人員參加討論有關政策和計劃、研究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的會議,發揮統計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根據國家統壹部署,組織實施重大國情國力調查;

四、按照規定審批統計調查計劃,切實解決經批準的統計調查所需的人員和經費。第七條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實施統計法規和監督統計法規實施的機關,負責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合法職權,打擊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第二章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制度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三種情況建立統計制度,制定統計調查計劃,並按規定經審查機關批準後實施。

1.國家統計調查是指對全國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統計局獨立擬定和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擬定的調查項目。在國家統計調查計劃中,新增和重大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授權國家統計局審批常規調查項目和壹般調查項目。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國家統計調查計劃。

國家壹般對主要國情國力(人口、工業、農業、建築業、服務業等)進行普查。)每十年。在兩次人口普查之間對人口狀況進行簡單普查。

二、部門統計調查,是指對各部門進行的專業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由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和本部門相關職能機構制定。其中,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由本部門領導審定並報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調查對象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重要的應當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各部門統計調查管轄制度的劃分,由國家統計局商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3.地方統計調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要求進行的地方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局制定,報國家統計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