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律師懷成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4倍LPR,大大降低了民間借貸成本。同時,為打擊“套路貸”、“校園貸”,倡導金融服務實體價值取向,修改無效借款合同。
懷誠律師根據修改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關鍵條款和修改後的適用情況,分析了以下兩個方面。
1
利率的上限是年息24%。
換成4x LPR
根據修訂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2065438+2009年8月20日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即LPR。
首先,LPR利率取代了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兩線三區以24%和36%為基數”,大大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壹年期LPR 3.85%計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其次,LPR是浮動利率,每月20日公布,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4倍的標準是以合同成立時的LPR為準的,所以在簽合同時,可以到上述網站上查看。
最後,根據修改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與所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等費用之和,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4倍LPR。
2
“套路貸”和“校園貸”
借款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
目前,仍有壹些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此類行為往往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壹起,嚴重影響當地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在新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中,最高法院增加了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情形。
因此,沒有對外貸款資質的“高利貸”公司要小心了,因為壹旦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借款人只需歸還本金,連資金占用費都得不到支持,之前支付的利息會與本金相抵,超出部分會被要求歸還。
三
拿信貸資金去放貸。
無效合同
這次的另壹個重要修改是進壹步限制信貸資金拆借行為。
此次修改的目的是嚴格限制放貸行為,即部分企業先從銀行放貸再放貸,特別是少數國企利用其國企背景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因此,修改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因原金融機構的貸款以高利率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改為“金融機構的貸款被出借”,並刪除了此前的壹些限制條件,即只要是金融機構的貸款被出借,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四
懷成律師建議。
鑒於最高法院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解釋保護上限,律師提出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為了避免高額利息,壹些“高利貸”公司會要求借款人以現金形式支付部分利息,不出具收據,或者以砍頭的方式墊付不受法律保護部分的利息。所以建議借款還款時采用銀行轉賬。
2.建議未取得放款資格的放款人,無論是公司還是自然人,事後都要謹慎從事正規對外借款。因為國家在打擊“套路貸”、“校園貸”等非法借貸,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法院只會支持歸還貸款本金,而不會支持收取占用費,或者根據雙方的過程程度來確定占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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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