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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重點內容
壹是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新的《安全生產法》將“安全生產責任制”改為“全員責任制”。

近年來發生的壹系列事故警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需要進壹步“責任到人”。既要盯緊負責人,又要“建立、完善、落實本單位全體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責任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首次在“壹把手”職責中明確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建立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建立雙重預防機制

新《安全生產法》要求企業構建雙重預防機制。

其中第四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第二十壹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十壹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這表明,風險分級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將長期開展,必須認真、規範、科學地開展,這將是企業控制風險、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第三,落實“三管理三必須”

新《安全生產法》權責明確,明確了“三個必須”。請各部門負責人不要把所有的安全問題和責任都推到某個部門身上。

新《安全生產法》正式明確了“三管三要”新格局,其中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要管行業安全、管企業安全、管生產經營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了企業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也就是說,經營管理必須管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必須管安全。該企業除主要負責人為第壹責任人外,其他副職應根據分管業務承擔壹定的安全生產責任。

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

從9月1日起,安全部門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直接管理,或設立專職負責人!

1 9月起即將實施的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壹般來說,這壹法律規定的含義是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

企業能不能設立,新安全生產法中沒有必要設立這壹規定。

我真正想表達的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的,可以設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5.觸犯法律將被追究更多的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壹)新增了安全生產罪。例如,危險作業罪,對於妨礙安全裝置、拒不改正、擅自從事活動等三種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發生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只要存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也將依法追究危險作業罪的刑事責任。與此相適應,新安全生產法也在多處作出規定。

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以及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壹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二是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

7.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將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重要內容:壹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管理監督體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

新法結合多年實踐經驗,在總則部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

9.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新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予以推進:壹是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並鼓勵其他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二是建立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要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根據2006年以來河南、湖北、山西、北京、重慶等省(市)的試點經驗,重點是增加事故單位職工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償資金來源。新法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