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彈出式廣告法
彈出式廣告法
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廣告條例》。《條例》對保健品虛假宣傳、付費搜索、電話銷售等諸多被詬病的廣告亂象作出詳細規定,加強互聯網等新媒體廣告管理,明確保護個人免受商業廣告侵害的權利。

彈出廣告應該壹鍵關閉。

當前,互聯網、移動終端、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中的廣告占比不斷提升,付費搜索、推銷電話、廣告彈窗無孔不入,讓公眾深感困惑。壹些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有必要增加壹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該條例明確保護個人不受商業廣告騷擾的權利,並強調“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或發送電子信息的方式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件發送廣告”,明確“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的做法也視為發送廣告。

網上滿天飛的彈窗廣告極其惡心。對此,《規定》明確,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互聯網,不得以欺騙手段誘導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在互聯網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標註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條例還規定,“欺詐點擊”廣告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付費項目“霸屏”用戶搜索結果頁面近年來屢屢成為新聞熱點。在最終通過的條例中,專門增加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規範,要求“互聯網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這些規定還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檢查鏈接廣告的義務,要求“鏈接頁面中與前端頁面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內容應當壹並檢查”。

發現違法廣告怎麽辦?條例明確了雙方的責任。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者發現違法廣告時,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停止傳輸等措施予以制止。,並要求通信管理部門督促兩個責任人履行規定。

禁止保健品的“軟文”和“軟廣”

這項立法非常謹慎。我們在網上充分征求了社會意見,並召開了相關部門座談會、廣告行業征求意見專題座談會和投票前評估論證會,在我省多地進行了廣泛調研。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壹些地方提出,廣告法對典型廣告的違法情形已有規定,地方立法無需重復,可以結合實際作壹些更有針對性和細化的補充。因此,《條例》進壹步完善了變相廣告的情形,細化了構成虛假廣告的情形,並增加了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廣告的指引。《條例》明確規定,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不得通過宣傳某些成分的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時,對藥品、醫療保健、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有許多限制。例如,廣告不得含有關於療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不得宣傳治愈率和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和醫療器械或其他醫療機構的療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普遍表示,報紙、電視等主流媒體依托大眾傳媒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對消費者具有很強的引導性,容易誤導受眾。要加強對主流媒體廣告的監督管理,督促主流媒體主動審查,限制廣告時間,謹慎投放涉及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及產品的廣告。對此,《條例》禁止“軟文”“軟文閱讀”,要求大眾傳播媒體和音像出版單位不得以醫療信息、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醫療保健、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同時,這些廣告不得使用患者、醫務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或者醫學研究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等的名義和形象。作為推薦證明。

強行攤派公益廣告不可取。

廣告業是壹個以市場為導向的行業,有必要公平地考慮消費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感受。這種考慮體現在絕對條款的規定和公益廣告的規範上。

《廣告法》明確禁止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別”、“最佳”等用語,並規定了20萬元的法定最低罰款。對此,壹些專家和地方建議,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不僅誤導消費者,而且貶低同行,這是壹種不公平的商業手段,應該受到懲罰,但不應擴大。壹些部門和不少廣告公司提出,在執法過程中如何認定絕對化用語,目前尚無相對統壹的標準,亟待制定明確的操作性規定。因此,在最終通過的條例中增加了條款,明確排除了壹些不應被視為絕對條款的情形,以統壹執法標準。這些例外是表示時間和空間順序的詞語,根據法律法規評價的獎項和頭銜,根據特定行業和領域的國家標準認可的分級詞語,表示廣告商目標的詞語以及可以客觀核實的事實信息,如銷售量、銷售額和市場份額。

省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建議,規範公益廣告,采取措施促進公益廣告可持續發展。在壹些地方,壹些廣告行業代表提出,公益廣告是必要的,但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保護。要求公益廣告發布要依法進行,不得將“公益”變成“攤派”增加企業負擔。因此,最終通過的《條例》不僅指出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還明確“要求超出規定範圍和約定義務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條例還針對公益廣告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公益廣告發展促進機制,統籌公益廣告發布,推動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促進公益廣告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