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基本權利是由憲法法律規範確定的壹項綜合性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顯示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式,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和基礎地位。基本義務是指公民根據憲法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了憲法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了他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之間的關系在不同的層面上既相同又不同。
(1)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辯證統壹關系
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現代人權概念承認這壹普遍原則。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每個人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確定的限制,確定這壹限制的唯壹目的是確保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與義務的統壹是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性決定的。因為人權只能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中。在個人、群體、個人和群體與社會的關系中,壹個主體享有某種權利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尊重和不侵犯這種權利。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保障。然而,權利和義務是可以分開的。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和範疇。在實際行使中,有的主體可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有的主體可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2)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價值主次關系
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和基本權利應以權利為基礎,因為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義務的基礎和意義,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保障權利的實現。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法律作為社會控制和調節的手段,在技術上有兩種調節形式:賦予權利或權力和施加義務。相比之下,後者是更有效的方式。僅僅宣布公民權利不足以防止國家公職人員的腐敗和各級機關的重大決策失誤,但為公職人員的行為設定強制性規範和決策程序有助於社會實現控制管理組織的有效目標。事實上,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核心問題,兩者之間不存在誰是標準的問題。如果沒有法律賦予誰權利、誰承擔義務的本質問題,討論誰是標準是沒有意義的。權利本位理論將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絕對化,確定了權利的主體地位。從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角度來看,《用強調理論否定了兩點論。“事實上,沒有固定和普遍的權利標準和義務標準,各方作為矛盾統壹體的地位根據條件而變化。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來看,權利和義務是保護和約束人們行為的兩個方面,其定性規定取決於具體行為的主導方面是保護還是約束。由於任何壹方都不能單獨存在,因此根本沒有固定的權利或義務標準。從法律關系的要素來看,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對某種關系的定型。在同壹法律關系中,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權利標準和被統治階級的義務標準。3.簡述基本義務的特征。
答: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基本義務顯示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義務是公民作為統治對象所承擔的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
第二,基本義務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質。《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是具體立法的憲法基礎,通常具有道德和宣言效力。基本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只有通過多種形式的部門法才能體現和實現。例如,納稅是公民的壹項基本義務,但在憲法中,納稅義務只是壹項基本原則,並沒有成為現實的義務。納稅義務的實現和具體化必須通過國家立法轉化為現實義務。納稅義務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稅法來實現和具體化,並受到稅收平等和稅收法定主義的保護。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稅法時,應以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為依據。
第三,基本義務和基本權利的融合。在憲法實踐中,基本義務和基本權利之間的關系並不總是對應的;然而,兩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著內在的統壹。壹些基本權利和義務被直接整合。例如,受教育權和工作權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其他基本權利從表現形式上不壹定有相應的基本義務,但基本義務的規定實際上構成了基本權利運行的憲法邊界。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數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權利的數量大於基本義務的數量。但這並不意味著基本義務不重要,它只能說明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不同存在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說,履行基本義務的過程本身就是享受基本權利。例如,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也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和行使監督權的條件。在現代社會中,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背後實際上有壹個基本權利的價值體系,它們處於相同的地位。將基本義務視為“壹種責任或負擔”是不正確的,因此應從積極的角度揭示基本義務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