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文憲法:指具有統壹法典形式的憲法。1787的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壹部成文憲法,歐洲大陸最早的成文憲法是1791的法國憲法。
3.不成文憲法:指沒有統壹的法典形式,而是分散在各種憲法法律、憲法判決和憲法實踐中的憲法。典型:英國憲法
4.柔性憲法:憲法及其修改程序的法律效力與壹般法律的法律效力沒有區別。英國憲法(主要是不成文的憲法)
5.剛性憲法:指制定和修改的機關和程序沒有區別。美國、法國和日本(大部分是成文憲法)
6.欽定憲法:君主制定的任何憲法。
7.人民憲法:由全國代表機關、制憲會議或“全民公決”通過的任何憲法。
8.協議憲法:最高統治者(通常是君主)和州代表之間協議制定的任何憲法。
9.憲法規範:是指調整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的各種規範的總和。具體而言,憲法規範是調整國家權力運行和人權保護的法律規範。
10、憲法的起源:指憲法規範的表現形式,即承載憲法規範的載體。
11、憲法的體系結構:指特定國家的憲法作為壹個整體,它包含哪些規範作為其組成部分;這些憲法規範是如何排列組合成憲法的有機整體的?
12.制定憲法(Constitution-making,constitution-creation):憲法制定者根據壹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創造憲法規範的活動。
13.修改憲法(Re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指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憲法文本的某些條款、詞句或者結構進行變更、補充或者刪除的活動。
14、憲法解釋:停止聖賢或根據憲法規定有權解釋憲法的國家機關解釋正在實施的憲法的內容、界限和精神。
15.憲法的壹般基本原則:是指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產生憲法後,當時普通國家的憲法普遍采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
16.憲法意識:又稱憲法觀念,是人們對歷史和現實的憲法規範的認知和評價。
規範國家權力就是要使國家權力沿著憲法規定的軌道運行。
17.憲法監督:是指特定國家機關按照壹定程序對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壹種制度。
18.前置審查(預防性審查):壹般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制定過程中,由專門機關進行合憲性審查。法國
19.事後審查:在實施和適用過程中,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因為發現它們違憲,或者只有在特定單位或個人要求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憲法時才進行審查。德國
20、附帶審查(具體審查、個案審查):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因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的問題,而對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美利堅合眾國
21、憲法申訴:是指公民個人對法律法規侵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行為有權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訴的壹種制度。德意誌聯邦共和國
22.憲政:是實施憲法的民主政治,即將已經贏得的民主事實以憲法根本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鞏固和發展這壹民主事實。
23.國體:指壹個社會的階級構成,表明該國所有社會階級的地位。具體來說,它是指在壹個國家中哪個階級是統治階級,哪個階級是盟友,哪個階級處於被統治者的地位。
24.中國新的社會階層:是指在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產生的、與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聯系的、不同於傳統的階級和階層的、相對穩定的、具有壹定規模的新的社會群體。
25.民營科技企業:壹般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負盈虧、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創辦和經營,主要從事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和成果轉化的經濟組織。
26.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
27.個體戶:個體工商戶是有壹定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他們也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最早的新的社會階層。
28.私營企業:企業財產私人所有、擁有大量員工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29.中介組織:泛指介於企業和個人之間,為企業和個人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的社會組織。主要有三種類型:行業、服務和公平。
30.自由職業者:指不永久受雇於任何經濟組織、機構或政府部門,憑借其知識、技能或專長向社會提供某些服務並獲得報酬的人。
31.統壹戰線:中國工人階級在壹定歷史時期內為實現其政治目標和任務而與階級、階層、黨派等社會力量結成的政治聯盟。中國工人階級領導的統壹戰線的最新形式和發展階段。知識分子:來自不同社會階層,運用自己的知識、技能和專長從事腦力勞動的勞動者。
32.愛國統壹戰線:由中國生產黨領導,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參加,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工作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壹的愛國者的廣泛政治聯盟。
33.政黨:由某壹階級、階層或集團的骨幹組成的政治組織,為反映和實現某壹階級、階層或集團的政治和經濟利益的政治綱領和政治主張而奮鬥。
34.政黨制度:作為國家政治制度的壹部分,是政黨活動的產物,是與政黨的組織和活動以及政黨參政的方式和途徑有關的壹系列法律、政策和慣例的總和。
35.壹黨制:指壹個國家的政權完全由壹個政黨掌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允許其他政黨存在的政黨制度。(如幾內亞、莫桑比克、緬甸)
36.兩黨制:指壹個國家的政權由兩個較大的政黨輪流掌握(如英國和美國)。
37.多黨制:指壹個國家有兩個以上的政黨或政黨聯盟,通過選舉輪流執政的政黨制度。(法國、德國)
38.壹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指壹個主要政黨掌握國家權力,其他合法存在的政黨作為參政黨參與國家權力的新型政黨制度。(中國)
39.民主黨派:以民族資產階級為主體,具有統壹戰線和階級聯盟性質的政黨。
40.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具有代表性的愛國統壹戰線組織,是實現中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41.政治協商:是指對國家和地方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問題在決策前和決策過程中進行的協商。
42.民主監督是指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執行,以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監督。
43.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拓展和延伸,是廣泛參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國際交流活動,對具有突出影響的重要問題和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進行討論和評論,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44.無黨派:指未加入任何政黨,對社會有積極貢獻和壹定影響的人,其主體是知識分子。
45.經濟制度(經濟基礎或經濟結構):壹個國家在壹定歷史發展階段占主導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
46.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社會全體成員所有、由代表全體人民的國家占有的壹種所有制形式。
47.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指集體單位中的勞動群眾共享生產資料的公有制經濟。
48.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境外資本形成的經濟成分。
49.工人個體經濟:是城鄉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自行從事勞動的壹種經濟形式。
50.私營經濟: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雇傭關系的壹種經濟形式。
51,各盡所能: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應該在自己的分工範圍內盡最大努力為社會做貢獻。
52.按勞分配:在各盡所能的前提下,代表人民的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分配每個公民應得的勞動報酬。
53.宏觀調控是指國家(主要通過政府)有意識、有目的地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對總供求及其構成等重大經濟活動進行調控。
54.國有企業經營權:是指國有企業對國家授權的企業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55.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56.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從而為無法獲得基本生活需求的公民提供各種基本生活保障。
57.社會保險制度:旨在確保勞動者因年老、疾病、殘疾、生育、死亡和失業等風險而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力,使其即使收入中斷、減少甚至喪失,其基本生活仍能得到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
58.社會救濟制度:國家和社會根據法律標準提供物質援助以滿足窮人和不幸者最低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
59.社會福利制度:它是國家和社會向公民提供資金和服務的社會保障制度,旨在確保壹定標準的社會消防和生活質量。
60.社會優待制度:國家和社會對社會特殊成員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藉的壹種特殊制度。
61、物質文明:是指人類改造自然的物質成果,表現為人們物質生產和物質生活的改善,包括生產工具和技術的改進、物質財富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62.精神文明:指人類精神生活的進步狀態。
63.政治文明:是指人類社會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是人類在政治實踐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傳統、政治制度、政治活動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
64.政權組織形式:指特定社會中統治階級為組織其政權機關反對敵人、保護自己和治理社會而采取的原則和方法。中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65.君主立憲制:有限君主制是壹種政治組織形式,君主或國王是國家元首,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或名義上由君主單獨掌握。
66.* * *和諧制度:國家最高權力在實踐和形式上並不歸壹人所有,而是由國家機關選舉產生並在壹定任期內掌握。
67.委員會制:指國家最高行政權力不集中在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手中,而是由議會產生的委員會行使的壹種政治權力組織形式。
68.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包括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壹切國家政權機關的組織形式,以及關於這些機關的組織和職能以及各種政權機關與人民之間關系的壹系列制度和原則。
69.選舉:選民、選舉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原則、程序和方法選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70.選舉制度:指法律規定的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所有制度。
71.選舉法:確認國家選舉制度的法律,是規定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72.直接選舉: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機構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選舉。
73.間接選舉:是選民首先選舉代表或選舉人,然後代表或選舉人投票選舉上壹級代表機構或其他公職人員的選舉。
74.差額選舉:指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人數的選舉。
75.等額選舉:候選人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
76.無記名投票是指選民只需在選票上所列候選人姓名下以象征性形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無需簽名,填寫選票後親自投入投票箱。
77.選舉組織:是承擔選舉壹切準備工作、主持選舉和宣布選舉結果的組織。
78.選區:以壹定人數為基礎劃分的區域,直接選舉產生人民代表,也是人民代表聯系選民的基本單位。
79.投票人:具有選舉權且年滿18周歲的中國籍自然人。
80.選民登記:決定某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必要程序。
81.國家結構形式:指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為劃分國家內部區域、調整整個國家及其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而采取的原則和形式。
82.單壹制國家:指由若幹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組成的單壹主權國家。
83.復合國家: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國組成的聯盟國家或國家聯盟。
84.邦聯:是幾個獨立國家為了某種目的而組成的松散的國家聯盟。
85.聯邦: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國組成的復合國家。
86.行政區劃:是指國家按照壹定的原則,將其領土劃分為若幹大小不同、等級不同的區域,並設立相應的地方國家機構進行管理的壹種領土結構。
87.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壹領導下,根據憲法規定,在祖國統壹的大家庭內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實行自治,使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的地方事務。
88.民族鄉是中國特有的基層政權形式,少數民族在這裏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89.壹國兩制:在中央統壹領導下,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允許局部地區由於歷史原因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並依法在全國範圍內保留不同於現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90.特別行政區是指依照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社會經濟制度、由中國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行政區域。
92.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指在城鄉按居民居住區域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93.公民:通常指具有某國國籍的個人。
94.國籍:指壹個人屬於某個國家的法律地位。
95.權利:是指公民通過憲法和法律實現某些願望或獲得國家保障的某些利益的可能性。
96.公民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是壹種必然。
97.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重要的權利和義務。
98.國家權力是指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機器實現其意誌、鞏固其統治的支配性權力。
99.人權:指壹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既包括法定權利,也包括法律之外的權利。
100、選舉權:公民選擇法定代表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101、被選舉權:公民被選舉為代表機構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102,政治自由:是公民表達政治意願的自由。
103,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通過語言表達自己對各種政治和社會問題的想法和意見的自由。(在所有政治自由中排名第壹)
104.新聞自由:它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觀點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自然延伸)
105.結社自由:它是公民在* * *同意或有興趣的情況下,為了長期分享* * *相同的觀點或興趣而組成壹個可持續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106、結社:是壹定數量的公民長期保持相同觀點、維護相同利益的行為,因此結社自由也是言論自由的進壹步發展。
107.集會自由:是公民為同壹目的在某壹開放場所臨時集會、討論問題或表達意願的自由。
108.遊行自由:它意味著公民在公共道路或空曠的田野上和平集會、遊行和靜坐,以表達他們的強烈意願和自由。
109.示威自由:這是公民在公共道路或空曠的田野上和平集會以展示其決心和力量的自由。
110、批評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提出批評的權利。
111.建議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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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檢舉權: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114、舉報權:對於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舉報是公民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並要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115、賠償權是指公民受到國家機關錯誤處罰或者受到國家機關侵害後得到糾正後,向國家要求賠償的權利。
116、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留,不受非法剝奪自由和非法搜查。
117、人格:指壹個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資格。
118、人格尊嚴:指公民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獨立資格並應受到尊重。
119、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譽不受他人褻瀆的權利。
120.名譽權:是公民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要求社會和他人尊重其人格尊嚴的權利。
121、榮譽權:是公民享有的贊美社會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122.住宅不可侵犯:公民有權使其住宅不受侵犯。
123.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書信、電報、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自由通信的自由。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隱匿、開拆、竊聽。
124.宗教信仰自由:人們相信超自然上帝的拯救力量和相關神學理論的自由。
125.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權要求國家和社會提供參與勞動的機會,切實保證公民有按勞動質量和數量獲得報酬的權利。
126、休息權:是指勞動者休息和耕種的權利。
127.物質救助權:公民因特定原因無法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和社會福利的權利。
128.受教育權:是公民在教育領域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學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129.文化權利和自由:公民有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30.特定人權利:指公民在特定法律地位或特殊情況下享有的權利。
131.婚姻:指在自願結合的基礎上,經國家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批準結婚的夫妻。
132、家庭:指由婚姻、血緣或收養關系形成的組織,是最基本的社會單位。
133.傷殘軍人:指因參戰或因工負傷致殘的現役軍人。
134.殘疾人:指在精神上、身體上、生理上和結構上有某種組織或功能障礙,完全或部分喪失正常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135.華僑:指定居住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中國公民的組成部分。
136,歸僑: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137.華僑家屬:是指華僑、歸僑在中國的家屬,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以及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138、被告人:指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指控實施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訴,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139.辯護人:是指被告人有權針對指控進行辯護,通過提出有關事實和證明材料,說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40.維護國家統壹的義務:要求公民有責任維護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是中國公民的最高法律義務。
141.國家主權:指國家的對外權利,是國家獨立處理內政外交、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利。
142.維護民族團結的義務:是指每個公民都有責任維護各民族之間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同壹切破壞民族團結、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鬥爭。
143、國家秘密:指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事項。
145,公共財產:是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財產,是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國防和使國家日益繁榮昌盛的物質基礎,也是人民物質文化生活不斷提高的源泉和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的最根本的物質保障。
146,公共秩序:即社會秩序,是由法律規定或確認的、生活在同壹類社會中的人們所形成的穩定有序的基本社會生活規則,包括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秩序和人們的生活秩序。
147、社會公德:指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循的基本道德。
148.國家安全意味著壹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主權不受幹擾,國家權力不受威脅。
149,祖國榮譽:是指國家的名譽和榮譽不受損害,對侮辱祖國榮譽、損害祖國利益的行為給予法律制裁。
150.稅收:是國家為實現職能而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征收錢物,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方式。
151.納稅義務:是指納稅人依法按照壹定比例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義務。
152.庇護權:又稱政治庇護權或居住權,是指壹國公民因政治原因請求另壹國允許其在該國居留,或已入境並請求允許其在該國居留,從而經該國政府批準享有庇護權。
153.國家機關:國家為行使國家權力、實現民族大愛職能而設立的國家機關的總稱。
154.國家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法律設立的承擔特定國家職能的機關。
155,國家元首: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壹個國家在國內外的最高代表。
156,個人國家元首:是壹個人擔任國家元首的制度,也稱為個人國家元首或單壹國家元首。
157.集體國家元首: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制度,其所有成員* * *擔任國家元首並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
158,事實上的國家元首:指實際掌握統治地位的國家元首,存在於封建色彩濃厚的總統制國家和二元君主制國家。
159,虛擬國家元首:指沒有實際權力、處於虛擬地位的國家元首。它存在於議會內閣制國家和議會君主立憲制國家。
160.緊急指揮權:指國家元首在非常時期擁有的宣布緊急狀態、發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命令以及采取相應解決措施的權力。
161.軍事力量:指國家元首對本國海軍、陸軍、空軍和其他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權。包括總司令的權利和宣戰的權利。
162.赦免:元首有權下令赦免罪行,並赦免已定罪的罪犯或減輕對他們的懲罰。
163、特赦:是指對特定人的赦免,這種赦免只能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免除刑罰的執行,只能消除他的刑罰,而不能消除他的罪行。
164.榮譽權力:指授予榮譽、榮譽、榮譽稱號或稱號的權力。
165、動員令:指因戰爭或其他非常情況在全國或局部地區采取的非常措施。
166.緊急狀態:指在戰爭或其他非常情況下為全國或局部地區采取的特殊措施。
167.宣布戰爭狀態:總統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與壹個國家或壹組國家進入戰爭狀態。
168,條約:指國家之間就有關國家間相互關系的各種問題達成的關於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169.代議制機關:又稱代議機關,是指在現代民主政治基礎上建立的、主要由選舉產生的、以行使國家立法權為主要職責的國家機關。
170.代議制:是指公民不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而是通過公平、公開、定期的選舉,選出代表組成民意機關,代表他們參與國家決策。
171、壹院制:指由選舉產生的議院組成的議會,統壹行使議會職權,壹般成為議會或國會。
172、兩院制:指由上下兩院組成的議會,上下兩院分別形成議會職權。
173.例會:又稱定期會議或定期會議,是指根據憲法或法律規定必須按時召開的會議。
174.非常會議:又稱非常會議,是指根據臨時需要、緊急情況、成員提議、政府要求等召開的會議。
175.立法權:指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
176.財政權力:議會享有對國家的財政決策權和對政府的財政監督權。
177、基本法:是指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規定或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並在某壹方面具有根本性、綜合性關系的法律。
178.行政機關:是指國家根據統治集團的意誌和憲法的規定而設立的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享有和使用國家行政權力,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國家的各項行政事務。
179.軍隊:由壹個國家或政治團體建立的正式武裝組織,以準備、進行和防禦戰爭。它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執行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也是對外抵抗或侵略、對內鞏固政權的主要暴力工具。
180.軍制:指國家或政治集團組織、管理、儲備和發展軍事力量的制度。
181.軍事領導體制:是國家或政治集團領導軍隊建設、指揮和管理軍隊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是各級軍事領導機構設置、權力劃分和相互關系的總稱。
182、司法機關:指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總稱。
183.廣義的司法機關:指行使司法權的司法機關、監督法律實施的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專門機關。
184、狹義司法機關:指國家司法機關。中國的司法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185.司法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行使審判權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和精神。它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司法獨立、公開審判、程序正義和陪審團制度。
186、司法獨立: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憲法和法律。法院如何認定案件事實、如何適用法律,既不受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幹涉,也不受上級法院的影響。
187,平等保護原則:是指公民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公民享有平等保護的權利,可以通過申訴制度請求法院消除侵權行為並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