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相似點——兩者都強調法律是治國之本,法律高於權力,壹個國家的人民無論官階高低都必須守法尊法,違法必究,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這個世界上,人們實際上生來就是不平等的——社會地位、財富、收入、智力和體力都是不同的,但不同的個人應該適用相同的法律,他們不應該因為種族、國籍、性別、財產、職位等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富人和窮人應該適用同樣的法律。
然而,兩者也有不同之處:雖然法家的法治也強調法律大於權力,但有壹個例外——君主本人。法家和法治的本質是把原本受世家大族剝削的普通人變成君主本人的奴隸,強調君主專制——君權可以使人生老病死,把遊蕩在街頭的韋小寶壹夜之間變成欽差大臣,也可以壹夜之間打入十八層地獄。其他任何人都可以隨時在君主面前被犧牲,包括君主的妻子和孩子,因此王子犯了與平民百姓犯法的罪,但所謂的“天子犯了與平民百姓犯法的罪”是由現在的影視導演自己發明的。事實上,中國自古以來從未說過這樣的話。法家法治說到底是把法律作為君主專制的工具,並不具有真正解放人民的功能,只是把過去騎在人民頭上的貴族變成了獨斷專行的獨裁君主。
此外,法家主張重刑和嚴刑峻法——對輕微罪行施以重刑。即使在今天,許多人仍為之喝彩。我們可以想象,在壹個連亂扔垃圾都將被判處死刑的國家,應該不會有謀殺、縱火、強奸和搶劫等惡性暴力犯罪,但這樣壹來,每個人在外出時都必須小心——不要不小心將壹張廢紙掉在地上讓人們剪了。秦朝為什麽後來滅亡了?陳勝和光武為什麽造反?因為他們遲到了又遲到了,反正他們已經死了。有什麽好害怕的?這就像壹個單位對遲到處以特別高的罰款。妳沒遲到嗎?有些人從現在開始真的不會遲到;但是那些住在遠處的人壹旦在路上遇到交通堵塞就幹脆壹天不上班。反正今天去也沒用。後來,漢文帝宣帝對此有壹個總結:“漢家有制——是霸王之雜道”:如果純粹使用仁政,犯罪成本低就等於縱容犯罪;如果純粹使用欺淩手段,高昂的犯罪成本將削弱懲罰的威懾力,因為當人們被逼入絕境時,任何事情都可能發生。因此,自古以來,中國歷史上就有兩種說法:“政府強迫人民造反,人民不得不造反。”“人不怕死,妳為什麽怕死?”事實上,沒有人真的害怕死亡,但他到底害怕什麽?
最後,法家的立法淵源是君主及其信任的大臣在廟堂中謀劃;現代法治強調主權屬於人民,立法權最終應屬於人民。然而,尚軍的書上說:人民弱而國家強,國家強而人民弱。因此,道之國政在弱民。樸強,猥瑣弱。軟弱是軌道,淫蕩是野心。軟弱是有用的,而野心是強大的。壹句話:尚軍法則是弱者和愚民的法則——在商鞅看來,國家和人民的關系是完全相反的——如果國家想要強大,就必須抑制人民的個人欲望。我們可以通過下面兩個故事更深刻地感受到法家法治與現代法治的區別:
19世紀,德國皇帝威廉壹世在離柏林不遠的波茨坦建造了壹座宮殿,但有壹天他發現不遠處有壹座磨坊,這影響了宮殿的美觀。他想以公平的方式解決問題,於是派人與磨坊主談判,希望能買下磨坊。沒想到這個磨坊主很固執,說這個祖先傳下來的家業不能賣。威廉壹世非常生氣,於是派軍隊強行拆除了磨坊。可憐的磨坊主看到他的家族企業毀於壹旦,但他無法阻止它,只好袖手旁觀並痛苦地喊道:“妳是壹個國家的皇帝,我不能和妳戰鬥,但德國仍然有法律!”之後,他非常生氣,帶著訴狀把皇帝告上了法庭。令人驚訝的是,當地法院的判決是威廉壹世敗訴:不僅磨坊應“恢復原狀”,而且因拆除房屋而造成的所有損失都必須得到賠償。威廉壹世最終服從了法院的判決。
時光飛逝,威廉壹世和老磨坊主都去世了。由於經營不善,這家小磨坊主面臨破產。當他想到買下這座磨坊進城謀生時,他不禁想起了住在皇宮裏的老買主,於是心血來潮給威廉二世寫了壹封信。按照我們中國人的想法,威廉二世這次找到了壹個為他父親的血統感到羞恥的機會:上輩子,妳贏了官司,讓我父親“感到羞恥”,現在我要羞辱妳的後代。但威廉二世不僅沒有這樣做,還寫了壹封真誠的信給小磨坊主:“我親愛的鄰居,我已經讀過那封信了。作為鄰居,當我知道妳現在缺錢時,我深表同情。妳說妳要賣掉工廠,但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畢竟,這個磨坊已經成為德國司法獨立的象征,它應該以妳的名義保留幾代。至於妳的經濟困難,我會派人送去三千馬克。請務必接受它。如果妳不好意思,即使我借給妳,也能解決妳暫時的燃眉之急。妳的鄰居威廉二世”。作為司法獨立的象征,磨坊仍然像紀念碑壹樣矗立在德國的土地上。
商鞅會怎麽處理這件事呢?如果君主看上了妳的房子,妳應該用這篇文章來削減它。這時,法治已經轉變為法治。事實上,盡管商鞅進行了鐵腕改革,但當他的法令危及君主本身時,他猶豫了——王子違反了法律,商鞅以繼承人不應受到懲罰為由而軟化,但割下了王子的老師公子謙的鼻子,並在公孫嘉的臉上紋身。在當時,這是壹種鐵腕護法的行為,因為誰也沒想到商鞅這個外族人敢懲罰太子的老師和秦國的宗親,這是壹件開創性的事情。然而,歸根結底,法家的法治不能超越君主所能容忍的範圍。與以前的貴族世襲等級制度相比,法家法治確實具有進步意義,但不能盲目將其等同於現代法治甚至認為應該恢復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