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國所采用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國內地采用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大陸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繼承古代羅馬法傳統、模仿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體例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拉丁美洲和亞洲許多國家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采用普通法系,也稱為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兩種法律制度的主要區別是:
首先,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壹個法律部門的飲食規範作出統壹、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因此,其法律制度在結構上主要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基礎。
第三,法官的權力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因此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僅可以參照成文法而且可以參照現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他們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利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來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不僅可以適用法律,而且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此外,大多數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審理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集中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而不能參與爭議。同時,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存在陪審團制度,其中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結論和基本法律結論(如有罪或無罪),而法官負責作出具體法律結論,即判決。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律教育、司法人員招聘和司法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所謂法系是指比較法學家根據歷史傳統和法律的某些特殊特征對各國法律制度進行的分類。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主要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異;
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定義
大陸法系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有序化、法典化和邏輯性,並將所有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
又稱普通法制度,基於以前的判決,它是整個國家的普通法,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兩部分。
來自西歐的英國
主要代表法國和德國、英國和美國。
其他國家和地區有瑞士、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日本、整個拉丁美洲、非洲近東的壹些國家、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西亞、愛爾蘭、新加坡、巴基斯坦和香港等。
法律結構公法是指與國家有關的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國際公法。
普通法是通過國王法庭的先例逐漸形成的壹種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的法律。
私法是指與個人利益相關的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
14世紀,為了補充和糾正普通法的缺點,英國大臣會議法庭制定了平衡法,該法庭不受普通法的約束,並根據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做出判決。
作為壹個法定國家,法律的來源是憲法、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規等。,這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主要淵源。原則上,先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淵源。
先例曾經是英美法的主要淵源,其基礎是“具有約束力的先例”原則,即法院判決中包含的判決理由必須得到遵循。但在19年底和20世紀初,成文法在普通法國家中的比重和作用不斷上升,成文法成為普通法的重要淵源。
內部存在差異的大陸法系國家都主張編纂法典,但不同國家的法典編纂制度並不完全相同。就民商法而言,可分為民商分離、民商分離和壹兩種編纂體例。
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美國比英國更重視成文法。美國不僅有聯邦法規,還有州法規。在商法領域,修訂了《美國統壹商法典》和壹系列反壟斷法。它們對規範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為具有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