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對立的,相互依存的。沒有任何壹方,債務關系就不能成立和存在。在債務關系中,每壹方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在壹些債務中,債務的壹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即僅充當債權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債務雙方都享有權利和義務,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補充:1。債權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請求債務人做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債權具有以下特征:(1)債權即債權。根據內容和效力的不同,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債權是典型的債權,債權人只有通過要求債務人支付才能獲得其利益。債權人既不能直接控制債務人應當支付的具體事物,也不能直接控制債務人的人身或控制債務人的支付行為。但是債權和債權並不對等。壹方面,民法上的請求權不僅是債權請求權,也是財產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請求權。另壹方面,除請求權外,債權的內容也具有接受權、選擇權和解除權。(2)債權是相對權利。債務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特定債務人給付;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此,債權是相對權利,或稱為人權。這也不同於以不特定人為義務人的財產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民事權利(稱為絕對權利或對世界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債權雖然是相對權利,但與其他民事權利壹樣不可侵犯。當第三人非法侵害債權時,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③債權具有兼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兼容平等性是指同壹標的物上可以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且相互平等,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因此,當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的所有普通債權人無論其債權順序如何,均可按比例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相反,物權具有排他性和優先性,即不能在同壹物上設立內容不相容的數個物權(特別是所有權),當同壹物上存在數個物權(特別是擔保物權)時,其效力具有優先性。(4)債權是有期限的權利。壹方面,大多數債權都有請求期限。在請求期間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也沒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另壹方面,債權具有壹定的期限,當期限屆滿時,債權將被消滅。所有權和人格權是不同的。所有權是壹項永久的權利,人格權不能附加期限。壹般來說,債權包括以下三種權能:(1)請求給付的權利;債務關系成立後,債權人有權根據債權內容進行清償。如上所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並非基於其對債務人人身或財產的直接控制,而是基於債務人的獨立支付行為。如果債權人想實現其利益,他必須首先要求債務人付款。因此,給付請求權是債權的第壹權能,從債權的效力來看,是債權的請求權。(2)支付接收權。當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債務,並永久保持從債務人履行債務中獲得的利益。接受債務人的履行並永久保持因債務人履行而產生的利益是債權的本質,也是債權人追求的最終結果。這種權力體現為債務的效力,是債權的保留。(3)請求保護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這種權力表現在強制執行債權債務的效力上。在債權的上述三種功能中,給付請求權具有形式意義,受給付請求權具有終極實質意義,保護請求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借助國家強制力實現債權的法律手段。2.債是指債務人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負有的做特定行為的義務。債務的內容可以表現為實施特定行為(作為義務)或不實施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義務)。債務的本質是債務人承擔的不利利息。債務的履行,壹方面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另壹方面使債務人失去現有利益而處於無利可圖的狀態。在大多數情況下,債務雙方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他們壹方面通過債權的實現而獲得利益,另壹方面又因債務的履行而失去現有的利益。通過這種平等互利的待遇和支付,他們分別得到了各自利益的滿足。債務的內容是具體的。債務的內容或者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每壹個具體的債務關系中,債務都有具體明確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履行期限等內容。債務的內容壹經確定,除非當事人協商壹致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債務不能永遠存在。債務是壹種法律約束。如果允許設定無限期債務,債務人將永久失去人身或交易自由,這與現代法律精神相悖。因此,期限的有限性是債務的重要特征。債務可以因清算、期限屆滿、債務人主體資格消滅等原因消滅。債務不僅不能為某壹民事主體永久存在,而且也不能延及債務人的繼承人。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主要支付義務是指債務中固有的和必要的基本義務,用於確定債務的類型。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出賣人並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以及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都屬於主要的付款義務。從給付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功能的義務。其目的不是確定債務的類型,而是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從給付義務的發生來看,有的是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有的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還有的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解釋。所謂附隨義務,是指債務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債務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應當履行的註意義務、保管義務、協助義務、保密義務和保護義務等義務。債務和責任既不同又密切相關。理論上,債務是債務人為特定行為而承擔的義務,而責任是債務履行和滿足債權人利益的保障。前者是法律義務,後者是法律強制。但是,法律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將不可避免地發生法律責任;責任以義務的存在為基礎,其發生以違反義務為基礎。沒有義務就沒有責任。因此,可以說債務是壹種潛在的脅迫,責任是壹種現實的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