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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投資俄羅斯礦產的法律風險防範
中國“走出去”戰略是中國經濟全球化、深度參與世界市場和在油氣等礦產能源領域占有最大份額的必然要求。然而,在這壹過程中,由於海外投資經驗有限、立法滯後、法律策略缺失、國際人力資源不足、法律風險監控機制缺失等原因,我國海外投資面臨很大風險,形成了法律安全隱患。

隨著中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中石油、中石化等壹大批國家和地方能源礦產企業,以及龍興國際資源開發集團、鶴崗礦業集團等地方企業正在迅速投資俄羅斯。但值得註意的是,存在法律不安全因素,即法律風險,可能導致中國企業在俄羅斯的巨額礦產投資失敗。在這方面,中央和地方當局以及企業投資者都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俄羅斯礦產投資的法律風險是指投資者在決策和做出具體投資行為時,由於人文和法律準備不充分,缺乏對東道國投資的人文和法律環境的系統考察和對策,而導致法律不良後果的可能性。法律風險與經濟和政治風險密切相關,因為經濟和政治因素的變遷都可能導致法律風險。“壹旦發生法律風險,企業難以自控,往往會帶來相當嚴重的後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

由於中國投資俄羅斯參與國外競爭性行業,與西方資本輸出國的各類投資者相比缺乏海外投資的經驗,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本應投入更高的資金防範法律風險。但實際上,我國企業管理者對海外投資缺乏法律安全意識,在法律風險防範方面投入很少,幾乎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這些都反映出政府有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的高層管理者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以下是對中國企業投資俄羅斯能源礦產資源的四大法律風險的說明。

首先,海外投資項目缺乏全面深入的法律評估

經過調查,我們發現,我國對俄羅斯礦產投資項目的評價大多側重於經濟技術論證,所涉及的法律內容只是表面的,缺乏有針對性的形式化表述,缺乏對俄羅斯投資法律因素的深度關註和專業分析,即缺乏對與東道國投資密切相關的物權法律關系網絡和法律規範的考察,如對其他物權、土地權利、 公示制度和註冊規則,以及對境外資本制度和公司法的分析,這些肯定是企業要遵循的。

我們的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往往都是對上級的美言。有些報道過於樂觀,以至於不真實,缺乏真實的法律動態信息,掩蓋潛在問題,對俄羅斯投資環境、投資立法、國籍等不穩定因素視而不見,只分析可行性,而回避對不可行性的深入研究。

壹個海外投資項目,無論經濟技術論證多麽完善,如果在法律準備上有疏漏,就會隱藏法律風險,導致實施上的現實障礙和失誤,結果必然導致項目的虧損甚至失敗。

圍繞企業海外投資的經濟技術論證不能代替法律工作。海外投資的法律風險隱藏在從項目啟動到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從東道國的招標設計、吸引外資的策略、當地執法部門控制人流物流的手段到股權轉讓公司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公司股權轉讓的真實原因和動機及其合法性、礦產使用許可證的有效期、許可證被撤回或註銷的實際狀態、公司股東對其所有股份設定的負擔、 公司在企業間的融資行為,公司對第三方可能存在的未公開的賠償或補償協議,公司所有權登記上的瑕疵,這些都會給投資人。 這些問題是任何壹個涉外投資項目都無法回避的。不僅如此,還要了解這些基本問題,完成對項目涉及主體、東道國投資人文法律環境的法律盡職調查,形成法律意見書和戰略規劃。專業律師對項目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後,才能進入實際操作。

對於在俄投資的中國企業而言,基於對俄礦產投資法律風險來源多、分布廣、貫穿項目運營全過程的特點,中國應進行必要的立法,設立新的未經批準的礦產投資項目法律評估前置程序,要求企業委托專業國際律師進行必要的法律盡職調查並提交專項法律意見,以促進中國對外投資項目評估水平的實質性提高,完善風險評估和消除機制。對於已經投產的項目,政府主管部門和礦產投資企業應組織俄羅斯經濟和法律專家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以便投資企業盡快消除潛在風險。

第二,投資主體的設計缺乏法律策略考量。

從中石油被驅逐出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的股份拍賣,到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並購美國優尼科石油公司的失敗,都說明中國國有資本公司在海外並購中受到投資對象國的抵制。這迫使我們思考中國投資者在國際礦產能源投資競爭中以什麽樣的資格、商事主體和法律地位出現,以及問題是如何產生的。在中國企業國際化和深入參與世界市場的過程中,中國本土的法律文化和資源遠遠不夠。要在全球範圍內考察和清理各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投資東道國的立法和規範,識別、選擇、吸收和消化有利於中國經濟發展和全球化的法律文化資源,激發中國法律文化建設的活力。利用國際商法資源和各種可行的法律工具,中國企業“走出去”,實現全面國際化,提高全球競爭力,規避巨大的法律風險,已經成為壹個法律、技術和戰略問題。

中國投資俄羅斯礦產的企業,在對俄投資主體地位上缺乏法律戰略的考量和防範,幾乎不動用任何國際商法上的資源,將國有資本的來源和所有權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或者很容易被俄羅斯專業人士摸清底細。

另壹方面,俄羅斯人對有公有制或國有資本背景的外國公司投資俄羅斯能源和礦產領域保持警惕。因為這種公司讓他們覺得非市場因素和國家意誌在暗中起作用。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就說明了這壹點。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排除中國國有資本石油公司,保護俄羅斯石油公司不中標,俄羅斯杜馬臨時引用私有化法,迫使俄羅斯政府修改招標公告,使中國公司因國有股份超過25%而無權參與投標,中國石油集團損失巨大。就中石油自身而言,斯拉夫石油公司股權拍賣事件是壹個不成功的案例,但對整個國家經濟的外向型發展具有借鑒意義。就本案而言,中石油集團的投資行為是否成功,其意義不僅在於其本身,還在於中國對外經濟管理部門和各類在華外資企業。如果及時、準確、全面地了解和借鑒中國石油集團的失敗,它將成為其他外資企業在中國成功投資的催化劑。

在中國企業大舉投資俄羅斯礦產的今天,此案具有重要警示作用,應引起各級主管部門和俄羅斯礦產投資公司的高度重視。因為我們無法確認俄方何時、以何種方式、在類似或其他借口下,排除了俄羅斯投資者在中國的礦產業務。

為投資者設計的法律策略的考慮,是中國海外投資中應註意的壹個基本而復雜的法律領域,因為它涉及公法關系和私法技能等諸多因素,其目的是解決中國海外投資企業的私有化和國際化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就很難真正融入國際和東道國經濟,而且會為企業未來的發展打下基礎。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法律界應形成合力,對東道國的投資法、土地法、環保法、公司法、民法進行深入研究,對各類離岸公司、跨國公司進行調查,探討我國外商投資企業運用離岸公司、跨國公司等各種法律工具的實際問題、操作方法和法律技巧,為企業在法律實務中提供專業的幫助和救濟。

第三,海外業務的人力資源和幹部隊伍薄弱

獲得國外礦產資源的使用權只是項目的第壹步。接下來的事情要復雜得多。在俄羅斯投資80%以上的風險存在於獲得礦產使用權之後。

中國“走出去”的投資資本能否轉化為利潤和資源再“回來”?巨額投資在境外的運作、使用、流通是否會失控,導致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我們的團隊能應付操作過程中的各種意外嗎?這些都取決於我們的海外管理團隊在東道國俄羅斯大陸投資的適應性。事實上,海外投資和運營的風險控制核心是壹支訓練有素、戰鬥力強的專業化幹部隊伍。

根據我們與俄羅斯礦業投資企業工作人員的接觸,我們發現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並不真正了解俄羅斯。而且,他們中的壹些人還在用自己在中國形成的思維習慣和觀念來評價和衡量俄羅斯的壹切傾向,導致出現了大量的跡象。我們現有團隊的整體條件和素質與我們在俄羅斯的工作任務之間存在差距。在華境外投資企業“不了解國際市場,不了解法律文化,防範法律風險的措施和資金遠遠不夠,沒有實戰經驗”。

我們面對的俄羅斯就是這樣壹個東道國。她用了65,438+0,000年的時間,使她的民族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地主”和產權所有者。壹個傳統上重視土地和資源高於壹切,並與國際政治緊密相連的國家,在自己的國土上投資礦產,獲取資源,需要什麽樣的團隊?

俄羅斯民族性格的多變性和骨子裏的不規則性,並不能保證他們的承諾壹定會兌現。另壹方面,俄羅斯作為資本輸入國,在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也具有綜合的法律優勢。此外,俄羅斯國內對中國問題有不同的政治觀點。在2006年2月2日舉行的俄羅斯聯邦統壹黨第七次代表大會上,莫斯科市市長盧齊克強烈批評俄羅斯現行的對外經濟政策,指出“俄羅斯的經濟部屬於俄羅斯聯邦,而不屬於中國”,這在壹定程度上表明了他對發展中俄經濟關系的反對和心態。這些都構成了中國對俄投資潛在的政治風險因素,而這些因素自然會導致中國對俄投資的法律風險。

為了保證投資的回收,保護中國投資者的權益,中國的對外投資企業必須組建壹支適應能力強、有能力以綜合優勢與東道國競爭的運營團隊。企業必須依靠自己強大的團隊來保證整個投資運作過程的安全,最終收回投資,獲得資源。幹部隊伍的薄弱必然會給企業的投資帶來很大的風險。為了實現這壹目標,有必要組織建立壹支適應礦產國際化經營的國際化法律人才隊伍。吸收具備外語條件和專業知識,能夠適應國際合作和處理國際糾紛的專業法律研究人員和執業律師,為我國能源企業跨國經營提供各種具體的法律協助,如可行方案的法律評估、參與談判、合同審查和俄方合作期間的後續服務等。

為解決境外投資企業幹部隊伍薄弱的問題,各級政府應設立專門的境外投資經營者機構,將境外投資經營者的幹部培訓、管理和考核制度化,以加強境外投資企業的隊伍建設,增強其對東道國文化的適應能力,克服在國內形成的習慣,盡快進入角色,高效有序地開展工作, 並具備處理危機、化解風險的能力,從而保證對外投資項目的人力資源和幹部隊伍符合實際要求。

第四,缺乏風險監控機制

我國對境外投資的控制主要依靠項目審批制,對項目的投後監管缺乏有效的方法和監控機制。其結果是,巨額投資的風險寶藏往往被寄托在對外經營企業主管領導的個人素質上,寄托在他們和企業每年提交的幾份報告上,相當於放棄或失去了投資東道國實時監督、控制和防範風險的機會和方法,這是對作為財產所有者的國家和作為納稅人的人民的不負責任。

為降低巨額投資在“體外”循環中的風險,確保對外投資安全,防止國有資產在境外流失,規範境外經營活動,國家有必要對所有對外投資項目進行相關立法,建立風險監控機制。要建立從公法主體到私法主體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包括項目論證階段的專業法律盡職調查和專業法律評估、項目運營階段的法律跟蹤服務、中俄實時現場風險監控機制,實現中國對俄羅斯的實時操作。在目前立法缺位的情況下,作為應急措施,應組建壹個由政府部門、法律研究咨詢機構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參與的“對外投資風險監測機構”,對在境內外投資的項目和工程進行全面、長期的法律風險檢查和監督,及時為政府提出建議和方案,幫助企業在境外健康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