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背了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和開放性特征。
(2)阻礙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範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
實施統壹市場監管,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種非法優惠政策,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建立公平、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幹擾和破壞了統壹市場體系的建立,阻礙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為了有效地維護和發展公平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必須堅決遏制和打擊這種現象。
重點整治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
(壹)禁止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以任何形式實施地區封鎖。重點整治以下行為:
1.以與當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平等待遇的手段,限制或者排斥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當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通過財稅政策和措施設置障礙,限制企業正常遷移;
3.以任何方式或者變相限制單位或者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本地生產的產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業、指定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服務。
4.在道路、車站、港口、機場或者行政區域邊界設置檢查站,阻礙或者限制外國產品入境或者本地產品出境。
5.對外來產品或者服務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制定歧視性價格或者執行歧視性收費標準。
6.對外國產品或者服務采取與當地同類產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或者服務進入當地市場。
7.采取專門針對外國產品或者服務的特許、壟斷、批準、許可等手段,實施歧視性待遇,限制外國產品或者服務進入當地市場。
8.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與本地招標活動。
9、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地區稅收優惠或對外資企業的歧視,實施地方保護性財政補貼。
10,其他地區封鎖行為。
(二)禁止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電信、交通、廣播電視、金融保險等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行業協會以任何形式實施行業壟斷。重點整治以下行為:
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使用其提供的相關商品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銷售的商品,不得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類似商品。
2.強迫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
3、以檢測商品質量和性能為借口,限制用戶和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符合其他經營者提供的技術標準的商品。
4.對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戶、消費者或者競爭行為受到限制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中斷、拖延或者減少相關商品的供應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5.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固定價格、限制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數量、分割市場、抵制交易等壟斷行為。
6、實施行業壟斷的其他行為。
三、實行地區封鎖等行業壟斷行為。
地區封鎖除了整治重點所列的行為外,還包括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權的部分部門發布文件、命令,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強制商業企業等部門購銷本地產品,強制或者限制本地企業購買、使用本地區生產的產品等行為。
行業壟斷既指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也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限制行為。除了整治重點中所列的行為,行業內的壟斷行為還包括:1。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行為(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2)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3)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方進行交易(4)無正當理由限制交易對方只能與其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5)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6)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區別對待同等條件的交易對方;2.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以下壟斷協議:(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抵制交易;3.經營者非法集中。
第四,職責分工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封鎖區域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撤銷,並組織有關部門
區封鎖行為進行查處。市工商局負責壟斷協議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除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市商務委負責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市物價局負責反價格壟斷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