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法對立案的要求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要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麽?
⑴起訴: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原件外,還應當按照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
2.起訴狀附有與原告訴訟請求及其主張有關的證據原件或者經人民法院核實的證據復印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如果原告或被告是法人,還需要提交最近壹次的工商年檢證明。
②申訴書應包括:
1.當事人壹方是公民的,應當記錄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壹方為法人的,應當記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2、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住所地與實際住所地不壹致的,應當另行載明。
⑶驗收:
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⑷立案:
經審查,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決定立案。立案時應提交起訴狀和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交納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證據材料。案件需要財產保全的,可以連同保全費壹並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和擔保申請書。
⑸審判前交換證據:
對於案情復雜、證據可能較多的案件,法官可以在開庭前安排證據交換,但對於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在開庭前不安排證據交換。
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但應當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註明;外國證明文件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進行證據交換。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交換證據之日。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證據交換日期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第壹審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供。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新證據”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6)審判前準備:
1.在5天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將在5天內提交答辯狀,並在5天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答辯的內容必須以投訴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為依據,抓住要點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相關證據。
2.告知原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組成人員。
3.審查訴訟材料並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證據範圍)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和有關證據後,應當登記造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回執。回執應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印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副本必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蓋章,原告和自訴人也要簽名或蓋章,回執存檔。未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起訴材料應當退回並由當事人簽名。
4.雙方的附錄。
⑺聽證: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準備後。
2.程序:開庭3日前以傳票方式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通知書方式通知。
3.確定開庭日期:在開庭3日前發布公告,宣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1)開庭準備: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的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請求法庭重新調查證據、鑒定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依次進行。
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和法庭調查的焦點進行總結,並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證人出庭作證(如果證人不能出庭,可以提交法庭允許的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被告法院委托外國法院詢問證人的記錄應當當庭宣讀)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提問,證人應當如實回答。
當庭出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當庭宣讀鑒定結論,鑒定人向法庭宣讀鑒定方法,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法庭法官或檢查員應在法庭上宣布勘驗記錄,拍攝的照片或繪制的圖表應提交給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在法庭允許的情況下向檢查員提問。
法庭調查終結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並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有利害關系進行最後陳述。
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在合議庭休庭後予以認可。合議庭合議後認為需要繼續提供證據或者進行鑒定檢驗的,可以在下次開庭後予以認可。如果妳認為這次法庭調查沒能
法院在明確案件的相關情況後,可以決定舉行第二次聽證會。
如果法院決定再次開庭審理,主審法官或獨任法官應總結庭審情況,指出庭審中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庭審的調查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準備就緒,可以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3)當事人法庭辯論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論。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終意見。
(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在進入評議時宣布休庭進行評議,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評估記錄應當如實填寫。審查記錄不允許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
評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並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並於10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或在判決後立即定期判刑。
宣布判決。有必要告知當事人其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當發生民事糾紛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只要符合條件,法院就會受理。法院受理案件時,雙方都需要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比如準備好辯護及相關材料,等待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