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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法律辯護
論刑法正當性的界限

刑法中有壹個原則叫“罪責刑相適應”。用最直白的話來說,這意味著有多少罪責就有多少責任,有多少責任就有多大懲罰。重罪可處以重罰,輕罪可處以輕罰,無辜者無需承擔責任。但是,有時行為人的行為也造成法益損害,但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為刑。那麽這些被侵害的法益如何保障呢?如果對這些正當理由不加以限制,社會將難以穩定,人們的生活將陷入壹定的擔憂,特別是權利人的承諾必須受到嚴格限制。本文通過對這些正當理由的分析和論證,界定其合理範圍,指出當前立法中的不合理之處。

關鍵詞:正當理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合理範圍

首先,刑法正當性的定義

正當原因又稱違法原因,是指行為在形式上與犯罪相似,但實質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過程中被排除在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律行為、合法經營行為、權利人承諾行為、自助行為和義務沖突。

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這些行為會侵犯法益,在形式上與犯罪相似。犯罪是違法的,會受到刑法的懲罰,對社會有害。正當化事由不具備上述特征和性質。正是因為沒有侵害法益和社會危害性,刑法才將其排除在違法犯罪的範圍之外。

根據分類,正當理由可分為法定理由和超出規定的非法理由。前者是指刑法明確規定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這也反映在民事關系中。後者是指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而現實生活中的常見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壹定的損害結果,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求,但在實質上既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也屬於排除犯罪的理由,主要參照其他五種情形。後五種情形是我解釋的重點,因為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範圍限制不夠明確和嚴格,更容易突破界限,從正當理由變成違法犯罪,不利於刑法的神聖性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2.違反法律的法律原因。

⑴自衛

正當防衛對我們來說不再陌生。我們學習民法時強調了這壹點,這也是司法考試中的壹大重點。在生活中也比較常見。所以可以說它是整個正名的老大哥。是最重要的合法行為。從理論上講,他的法律淵源是法律明確賦予的正當防衛權,是鼓勵公民反抗犯罪分子以保護其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權利。

但是,並不意味著公民可以隨意實施防衛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防衛行為才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20條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的條件,包括防衛的原因、正當防衛的時間、防衛的意圖、防衛的對象和防衛的限度五個方面。只有同時滿足這五個條件,才能形成正當防衛。具體而言,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現實的不法侵害,而不是行為人認為存在,但實際上並不存在或根本不是侵害的行為。這是壹個假設的辯護。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有過失,刑法有規定的,就犯過失,沒有規定的就是意外。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犯罪分子被制服、逃離現場或者喪失侵害能力並主動停止的。在放棄犯罪後,行為人仍然堅持認為對方是壞人,或者他仍然想傷害和殘害他,這形成了不適當的防衛。如果符合犯罪構成,壹般按犯罪處理。故意傷害是最常見的犯罪。許多公民對防衛的預先設定感到不滿或不理解。他們認為對方已經持刀沖到了我的身邊。雖然他沒有動手,但如果他動手了,我也不會立即倒在血泊中。難道妳要等他把我刺倒在地,讓我血流成河,束手無策,我才能反擊嗎?這簡直是無所事事。有沒有可能先下手為強然後刺傷對方?法律不被承認。

提前防衛很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我認為這壹點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對方持有武器,並且通過各種因素可以判斷對方可能開槍傷人,則應允許公民主動制服對方。但是,肇事者只購買槍支或只是從衣服中取出手槍,因此他應該無法防衛。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或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福利。如果是為了保護非法利益,比如毒販為贓物以暴力抗拒執法,那壹定不違法。而防衛性挑釁和意外防衛也可以通過邏輯思維進行判斷,這種行為危害社會,應受刑法處罰,不應歸類為正當防衛。再來說說意外防衛。甲方對乙方懷恨在心,當乙方想殺死丙方時,甲方趁機開槍殺死了乙方..表面上符合無限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但實際上甲方具有殺害乙方的犯罪故意,應設立故意殺人罪對其進行處罰。而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侵權人。如果是針對第三人的正當防衛,則只能通過緊急避險予以正當化並免除責任。

防衛限度是正當防衛中最難把握的壹點。理論上來說,停止侵害人的犯罪就足夠了,也就是停止。但在實踐中,很難區分限度與防衛過當。理論上通過兩點把握:壹是這種防衛行為是否為制止犯罪所必需,二是防衛行為是否與不法侵害結果相適應。這裏的行為人主觀心態壹般是過失,但也有間接故意的情形,這裏要區別對待。

對於無限正當防衛,即沒有防衛過當,必須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嚴重的故意傷害,嚴重危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權益,必須是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的暴力犯罪,才可以無限防衛。

如果是搶劫等財產犯罪,但沒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我認為不應該適用這種無限正當防衛。即使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壹個人的生命也應該高於財產,即使他是壹個惡棍,否則這將是對人權的侵犯和對整個社會的侮辱。這是中國司法機關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的重要原因之壹。

②、防禦裝置

這個問題是預設防衛裝置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是否應當事先設置。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瓜農喜歡在自家大棚裏架設電網,然後在大棚外面寫上此處有電氣危險,如果靠近將自行承擔風險。我認為這不應該是正當防衛。雖然瓜農已經明確表態,但不排除侵權者是文盲,或者他看到了這些文字,但他誤以為瓜農在制定壹個空計劃,這是危言聳聽,觸電身亡。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偷瓜賊都是在夜間行動,外面很難看到警示標誌,極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我認為不追究這個瓜農的刑事責任是不公平的。畢竟,他的行為已經危及到了公眾的安全,並通過安裝電網造成了死亡,這顯然超出了合理的防衛限度。

如果妳在自己家裏,為了防止小偷入侵和偷竊,應該允許設置壹個小電流的防禦裝置。這裏的主要範圍限於這種防衛裝置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並超過防衛的必要限度。

如果是互相打架,壹定要進行分析,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按照壹般的思維,打架是雙方相互侵犯的行為,肯定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雙方的目的都是為了打擊對方。但是,如果壹方壹直願意避免它,無意戰鬥,並要求停戰,而另壹方拒絕就此罷休,認為它已經遭受了,不得不壹步壹步地推動和追求它,應該允許願意停止戰鬥的人進行適當的自衛。我認為這壹點應該擴大,否則很難保護這些悔改的人。對頑固的犯罪分子也有壹定的震懾作用。

我曾經遇到過這樣壹個案件,是關於非法越境的。王某發現李某偷越邊境後,立即開槍將對方打成重傷,成功阻止了李某偷越邊境的行為,但法院判決王某不成立正當防衛。判決理由是,雖然王的行為是為了保護社會秩序,但他采取的手段造成了嚴重傷害。與越界等壹般社會利益相比,明顯較高且超出合理限度,不應認定為正當防衛。我認為這個判決還是很有道理的,也就是說被保護的法益應該比被侵害的法益更重要。

⑶緊急避險

與正當防衛相壹致,我在學習民法時經常接觸到緊急避險的概念。這裏就不細說了。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以正義行為反對和抑制不正當行為,以正義壓制不正義,而緊急避險則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為了保護更大的正義而犧牲更小的正義。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緊急避險的要求遠大於正當防衛。當正當防衛遭受不法侵害時,沒有必要只有壹種應對方式。即使可以選擇逃避,權利人也可以選擇對侵權人進行反擊,而緊急避險則不同。它嚴格要求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除此之外別無他法。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以達到相同的目標,請采取此方法。這壹點應該嚴格限制。而且正當防衛只要求所保護的法益等於或小於被侵害的利益,緊急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高於被侵害利益的價值。

為了保護較小的利益而損害較大的利益,就像丟了西瓜撿了芝麻,這是最不能接受的,也與整個社會的價值體系背道而馳。然而,這也引發了壹個經典案例,即在海上航行並遇到海難時,是否可以將生病和垂死的人作為食物殺死並拯救大部分等待成功救援的剩余人員。根據這壹觀點,這是完全合法的,但根據實際先例和哈佛大學公開課的解釋,不能通過緊急避險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沒有人可以淩駕於他人的生命之上。

第三,超出法律法規的原因。

(壹)、超出法律法規防止的缺陷原因

這是我論文的重點,因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是刑法直接規定的,所以是嚴格的,從目的、時間、限度、對象和主觀條件五個方面來看,適用範圍非常有限。

但是,法律行為、義務沖突、自助行為、合法經營行為和被害人承諾更具理論性,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需求也更大。不僅容易造成事實認定偏差,還會導致誤判,有罪變無罪,無罪變有罪。在量刑和法律適用上也存在很大風險,也容易出現法官枉法裁判的情況。因此,我認為完全有必要將這些超越法規的非法障礙納入刑法,使其也成為法律障礙。

②、法律法規對行為的限制

行為是指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執行命令的行為。該行為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某些犯罪特征,但由於是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因此不構成犯罪。例如,警察逮捕了嫌疑人,法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的執行令處決了犯人。從表面上看,他的行為剝奪了犯人的生命權,這是故意殺人的壹種表現形式,但由於這是基於法律並執行了命令,因此不會構成犯罪。

在這裏,我們應該註意這個法律必須是壹個好法律。否則就等於承認了二戰時期德國和日本戰犯的借口。我們是軍人,只根據政府的命令行事,所以殺害平民和發動戰爭不構成犯罪,至少個人沒有責任。此外,我們在執行法律法規時必須註意法律程序。以逮捕嫌疑人為例。如果要出示逮捕令,也有可能違法犯罪。否則,公民的合法權利將難以得到保障。如果他們每天都住在家裏,他們可能會被捕入獄,這很難穩定社會。

我對法律行為有兩種看法。首先,法律本身必須是良法,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本質精神。第二,被執行人要嚴格依法辦事,不能帶有私心報復或發表個人仇怨。

⑶對合法商業行為的限制

應該說,武術和拳擊是最常見的合法商業行為。從表面上看,拳擊手不會停下來,直到他們互相出拳。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拳擊手的重拳不僅僅是輕傷。有時,人們被打昏,嚴重的傷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只要遊戲是公正合法的,就不能追究打人者,也就是這裏的贏家的刑事責任。如果這種體育比賽被禁止,那麽觀眾就少了壹個精彩的節目可看。

但是,有人從地下黑拳比賽中獲取巨額利潤,這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豁免,根本不是合法的商業行為。即使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比賽也應該被禁止。

而且,如果運動員或選手惡意傷害他人,他不遵守遊戲規則,或巧妙地利用遊戲規則的漏洞,造成他人受傷,他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我認為足球比賽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有些球員擔心對手的進球,或者他們壹直懷恨在心,因為他們無法超越對方。在比賽中,他們惡意倒地鏟球,故意踢別人。這不應被認為是合法的商業行為,而是故意傷害罪。因此,要求裁判嚴格把關,同時提高運動員的運動素質,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不然他們都說不是故意的,只是為了踢球,不小心提到了別人。我認為這個借口是蒼白無力的。不應被識別。

對自助行為的限制

我認為自助行為類似於民法中的資助行為。在刑法中,自助行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通過法定程序提供救濟,而依靠國家機關無法挽回或明顯難以挽回的行為。搶劫人們的背包更為常見。當犯罪分子即將逃往其他地方或損壞被搶貨物時,受害者無法從有關當局獲得幫助,他們可以使用暴力拿回自己的財產或防止他人損壞財產。

在這個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難免會拒不就範,難免會發生壹些打鬥,所以很可能會在這個過程中造成壹定的傷亡。自助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壹個範疇,因此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這也是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的關鍵區別。正當防衛是指自助行為要求自助行為正在進行中,僅針對侵犯財產的行為,即使行為已經完成,但同時被當場發現並被追捕,它壹直持續到不法行為人將其財產隱藏在安全的地方,追捕者可以適用正當防衛。可見,正當防衛雖然嚴格適用,但比自助行為更為寬松。

但如何認定被害人的行為是自救而非事後報復?事後報復也是通過暴力手段或其他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為實現的。自助很容易與報復混為壹談。這裏要註意的是,是否只能通過自己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國家機關是否來不及或不可能自救。

因為自助行為是正當防衛的特殊表現形式,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也是自助行為的要求。最重要的是不能超過壹定的限度,目的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只是拿回自己的財產,不能繼續反擊侵權人,因為以後可以依靠國家機關追責。

如果為了壹兩百塊錢殺死壹個犯罪嫌疑人,那就不應該是壹種自救行為,因為兩者的價值根本不對等,不能相提並論。這是自助行為應該受到限制的地方。只要求使用壹般社會標準來確定阻止犯罪和挽回損失的方法。在實踐中,如果我要為這類問題辯護,我從壹個案例中得出壹點結論,即如何為數百美元殺害或重傷嫌疑人的行為辯護。壹般認為是正當防衛。例如,陳某搶劫了壹名出租車司機,用匕首刺傷了他,強行拿走了100元人民幣,然後下車逃跑。出租車司機發動汽車追趕,在陳某向前跑了40米後,他受了重傷並奪回了他的財物。如果我們認為這是壹種自救行為,那麽為了100元而重傷他人顯然超出了必要限度,出租車司機不能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不允許司機實施這種行為,犯罪分子就會得逞。這個時候開車撞人是最容易的事情,我想別人也會采取這種方式。既然對於財產犯罪,允許當事人在可以當場挽回損失時采取正當防衛,即可以適當擴大正當防衛的時間來解釋財產犯罪現象。我們認為這是自衛,我們可以保護出租車司機。至於出租車司機是否應該受到保護,這取決於他的主觀目的,即拿回自己的財產,這應該得到認可。如果妳壹心想殺人,妳應該不會承認。還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㈤對義務沖突的限制

義務沖突是指行為人同時負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不相容的義務,為了履行其中壹項義務而不得不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情形。

我認為這類似於緊急避險,但義務沖突並不侵犯合法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保護較大的利益,但不保護較小的利益。例如,倉庫經理因倉庫起火而沒有阻止小偷行竊,這顯然違反了職責,給倉庫帶來了損失。但是,如果任由火勢蔓延,即使抓住了小偷,損失也會更大,這是得不償失的。它也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必須有兩個條件。首先,必須同時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義務。第二,保護義務的價值比放棄義務的價值更重要。

換句話說,如果管理員選擇追逐小偷並放棄滅火,他將對後果負責。我在這裏想說的是,管理員必須發現有火災。如果他不知道發生了火災,他會追捕小偷。即使發生火災,也沒有盡到這壹義務,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

至於義務的嚴重程度,這個要嚴格按照社會的普遍價值觀來分析,人的生命健康權必須大於財產權。不要因為有些人視金錢為生命,認為沒有金錢就不能生活,生命沒有金錢重要,就選擇保護金錢而不是生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火災中的滅火。他知道壹個孩子還在床上睡覺,就跑進了火場,卻把壹個保險箱搬了出來,這導致孩子沒有及時撤離,葬身火海。這絕對不符合義務沖突的價值觀。在實踐中,這位家長壹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我認為不應僅從道德層面對其進行譴責,而應將其列為不作為犯罪。

(6)受權利人承諾行為的制約。

這個問題的主要爭議在於安樂死,在中國安樂死是不被承認的,即使被安樂死的人自願接受死亡並簽署保證書,保證他的死亡與執行人無關,另壹個人是為了實現他的願望而做的。但是,我國法律仍然需要追究該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涉嫌故意殺人罪,因為這個承諾本身就是違法的,即使是妳自己的生命,它也無權處置,它違反了公序良俗、禁止性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壹般限於產權。

我個人是支持安樂死的,因為有些人真的過著生不如死的生活,喪失勞動能力,拖累家人,承受著精神和身體的雙重壓力。這樣生活是壹種殘酷的狀態。如果很明顯他們願意接受死亡,那就應該得到認可,而對那些想減輕親人痛苦的人追究刑事責任是不公平的。國家應該設立壹個專門的機構來執行安樂死,個人是不允許這樣做的。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它可能會改變。

這裏還有壹個問題,就是被承諾人做了超出承諾範圍的事情,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承諾的人反悔了呢?他願意讓演員切掉他的手指,然後他因為害怕而拒絕了,但他的手指在他打算反悔之前就被切掉了。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應該被追究責任?類似這個承諾問題,還是事後承諾。如果有人綁架了壹個女孩,而這個女孩愛上了他並想嫁給他,據說她答應了這個男人綁架他。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縱容了犯罪分子,牽著國家的追訴權鼻子走,妨礙了國家公權力的神聖性和權威性。不應予以認可,但理論上明確規定不得事後承諾,這是對權利人承諾的時間要求。

而且,受害人只能承諾個人的法律利益,而不是整個社會的法律利益。壹個人不可能取代整個社會,即使他身居高位。

第三,如何限制範圍

以上七個正當理由我都做了詳細解釋。對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只需嚴格依法處理即可。如果正當防衛中的安全裝置安裝在自己家中,不會影響公眾的安全並且對人體的傷害較小,則應允許安裝,並對偏遠地區的孤寡老人或單身女性給予特殊照顧。可以適當放寬要求。且該安全裝置安裝在公共場所,可能對公共場所安全構成威脅,應明確禁止。

對於超出規定的五種正當理由,應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確納入刑法範疇,並通過司法解釋對每種情形進行固定,既滿足罪刑法定的要求,又賦予公民導向作用,明確什麽是應該做的,什麽是不應該做的,符合人們的預期可能性,防止別有用心的人鉆法律的空子,減少因不知法而犯罪的悲劇。

參考書目:《北京大學刑法通論與司法實務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