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若幹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該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以下兩種情況按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處罰:1。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2.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二。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槍支彈藥壹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工具,被壹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攜帶槍支、彈藥出法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捐贈的,還是拾得的,或者是自己已經合法攜帶,以後未上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藏匿的,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非法持有、隱藏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出售或者盜竊、搶奪的,應當以非法制造、出售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處罰,不存在其他持有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包括已經發現持有槍支、彈藥,經責令交出後仍拒不交出的;還包括持有人雖未被發現,但明知應當自首,仍隱瞞不報,拒不自首的。本罪是選擇性犯罪,即具有持有和占有中的壹種行為就構成犯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其他相關規定。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註意以下兩種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對個人或單位負直接責任,彈藥犯罪與持有槍支、彈藥罪的界限。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藏匿。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槍支彈藥,不構成犯罪。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對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如果妳還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果妳還有這方面的疑問,我們有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為妳服務。
法律客觀性:
此罪與非罪的界限要註意兩個方面。壹個是看行為人是否故意。如果行為人是為他人使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攜帶,則不應構成犯罪。第二,要綜合分析行為人非法攜帶上述物品的數額和危害性。行為人非法攜帶上述物品數額較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能夠立即主動交出的,可以不追究處罰。本罪與拒爆、過失爆炸罪的界限都是危害公眾安全罪,在犯罪主體上沒有限制。但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它們在客觀方面是不同的。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眾安全,情節嚴重的;拒爆過失爆炸罪客觀上表現為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發生火災或者爆炸事故,危害公眾的安全。(2)作案地點不同。本罪的要求必須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火災罪和過失爆炸罪沒有限制。(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屬於故意犯罪;拒爆、過失爆炸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是過失犯罪。(4)犯罪成立的要件不同。本罪是危險犯,不要求有實際的危害結果,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情節嚴重;拒爆過失爆炸罪需要有嚴重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行為人非法攜帶上述危險物品進入公職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想象競合犯,應當以失火罪或者過失爆炸罪論處。本罪與非法持有罪的界限,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治安管理的對象,在客觀方面也有相似之處。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客觀行為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場所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表現為違反槍支、彈藥管理法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客體僅限於槍支、彈藥罪,比本罪的範圍窄得多。(3)既遂形式不同。本罪是危險犯,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本罪的既遂;非法持有罪,持有槍支、彈藥罪是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持有、私鍍槍支、彈藥罪的行為,就構成既遂。本罪與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的界限;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示威的行為。二者在客觀行為上有相似之處,但不同之處在於(1)被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後者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易燃物品、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腐蝕性物品;後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範圍比前者更窄。(3)作案地點不同。前壹次犯罪的地點必須是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後者犯罪的地點必須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地點。(4)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非法攜帶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場所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表現為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和示威。(5)既遂形式不同。前者是危險犯,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既遂;後者是行為犯,行為壹旦實施,即構成既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