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
_加強和規範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
_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犯罪,以及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
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要求
1,應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2、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
3.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和有組織犯罪防控體系。
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六大亮點
亮點壹: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界定了法律可以懲罰和預防的有組織犯罪和邪惡組織的概念,並界定了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和“軟暴力”的性質。
1
在辦案中,
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要嚴格把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全面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規定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有組織犯罪案件涉案財物采取止付或者暫時凍結、臨時扣押等緊急措施,期限不得超過48小時。
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
對特定有組織犯罪分子實行異地執行刑罰和嚴格減刑假釋。
2
識別和處置涉案財產
根據《反有組織犯罪法》,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事實已經查明,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所得財物可能高度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非法所得和孳息。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亮點二: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堅持掃黑除惡與基層“拍蠅”相結合,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為了總結實踐經驗,確保“打傘破網”,《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規定了對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並將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有組織犯罪作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重點。
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及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確對這些行為要全面依法查處。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有組織犯罪的,依法嚴懲。
其中規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建立線索處理溝通機制。
對依法查處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底線禁區。
亮點三:嚴防黑惡勢力向基層滲透。
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範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換屆選舉聯合審判機制。
亮點四: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責任,並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作出專門規定。
1
教唆和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
或者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2
教唆和引誘未成年人加入有組織犯罪組織
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亮點五: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涉案財物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的關鍵環節。為了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反有組織犯罪法》作出了壹些新的規定。
防止惡勢力死灰復燃的具體措施:
規定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明確了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明,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所獲得的財物可能高度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和孳息。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亮點六:保護涉案單位人身權益。
《反有組織犯罪法》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以適用寬大處理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異地羈押的,應當依法告知其家屬和辯護人。
涉案財產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並對涉案財產處置中利害關系人的訴訟權利作出特別規定。
《反有組織犯罪法》頒布的重大意義
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經驗、加強制度建設、確保掃黑除惡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制度化的重要舉措。
對於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