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監督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哪些職權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使:
第六十壹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糾正的;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物品的設施、設備、器材,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工會哪些職責?人力資源認證專家?2017-10-07上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授權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改正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根據上述規定,生產經營行業包括壹切營利性單位和非營利性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娛樂圈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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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1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效幾天了?於2002年6月29日生效,生效日期為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現行標準是什麽?
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 *監督、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和其他地方人民代表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培訓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
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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