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政審不合格:
(壹)近五年內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查控的;
(三)近三年內受到開除學籍、黨籍、入團處分或者記過以上處分的;
(四)參加過邪教等非法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吸毒史的;
(六)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之壹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親屬、近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查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等非法組織骨幹成員,或者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八)其他不適宜入學的情形。
在征兵政治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被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和作品;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接受調查、起訴、審判的;
(四)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者因嚴重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夥跡象,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六)與境內外具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的,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或者活動的;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社會關系主要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九)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嚴重政治問題,與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壹)其他不符合應征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
除上述規定外,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單位招聘的新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聘;
(壹)在言行上同情或支持非法組織或非法活動;(二)收聽、收看外國反動廣播、電視等媒體,傳播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受思想影響,是非不分的;
(三)有偷竊、打架鬥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進行迷信活動;
⑤紋身;
(六)長期在外地,實際表現不易查明的;
(七)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的;
(八)主要家庭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黨籍、公職的;
(九)主要家庭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的;
(十)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等非法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壹)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武術組織骨幹或者頑固分子的;
(十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政治條件特殊要求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壹)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人尚未查明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國內外從事顛覆中國政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