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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電動汽車管理辦法
1,不得安裝防護罩等裝置。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組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機、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修理、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機、電池的;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四)除安裝兒童安全座椅外,還安裝了改變外觀結構、影響行車安全的引擎蓋、車廂、座椅等裝置。

2、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後方可行駛。

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憑有效購車發票或其他合法來源憑證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臨時上路行駛。此外,《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登記不收費,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3.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年滿16周歲並佩戴安全頭盔。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的年齡至少應為16歲。如果由於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不足,則不允許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壹般規定和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二)夜間或者遇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條件時,應當開啟燈光並減速行駛;

(三)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四)飲酒後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

(五)不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等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

(六)不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分散註意力和妨礙安全駕駛;

(七)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

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

4.電動車要有序停放。

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電動自行車應當有序停放在公共場所和非機動車停放區域;沒有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處罰、扣留車輛。

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對違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進行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告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並告知其在30日內接受處理。電動自行車被發現後仍在道路上行駛且拒不接受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提示:自2026年3月1日起,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湖南省)銷售。消費者也應該尋找3C認證購買電動自行車,並依法註冊和許可。否則,交警部門將依法對違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五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到安全文明駕駛、有序停放車輛、維護消防安全。

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其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組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機、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修理、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機、電池的;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四)除安裝兒童安全座椅外,還安裝了改變外觀結構、影響行車安全的引擎蓋、車廂、座椅等裝置。

第十二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廢舊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前更換、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依法為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提供更換和回收服務,並建立回收臺賬。

第十八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年滿16周歲。如果由於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不足,則不允許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第十九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認真檢查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壹般規定和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二)夜間或者遇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條件時,應當開啟燈光並減速行駛;

(三)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四)飲酒後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

(五)不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等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

(六)不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分散註意力和妨礙安全駕駛;

(七)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

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時,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沒有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購置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登記,取得臨時號牌後,在過渡期內可以上路行駛。過渡期為3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期滿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取得的臨時號牌無效,不得上路行駛。

前款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在過渡期內適用本辦法關於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大堂、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域、消防車通道和可燃材料上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有權勸阻和制止;拒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相關單位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依法對違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進行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告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並告知其在30日內接受處理。電動自行車被發現後仍在道路上行駛且拒不接受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