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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五條的內容是什麽?什麽時候實施?
國務院頒布的房地產調控“國五條”實施細則,在國辦發[2013]17號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原文中有詳細論述。原文如下:國辦發[2013]第17號。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2011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決策部署,取得積極成效。目前房地產市場調控仍處於關鍵時期,房價上漲預期增強,不同區域房地產市場分化。為繼續做好今年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狠抓落實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要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制定本地區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年度價格控制目標,並於壹季度向社會公布。省級人民政府要更加重視區域差異,加強分類指導。對行政區域內住房供大於求、房價上漲過快的熱點城市,要引導其增加住房和住房用地有效供給,制定並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對於住房供過於求的城市,也要引導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市場穩定。要建立健全穩定房價考核問責制度,加強對所轄城市的監管、考核和問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執行住房限購、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二是堅決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在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現有住房限購措施。限購區域要覆蓋全市所有行政區域;限購住房類型應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資格審查應前移至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前;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以及不能連續提供壹定年限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銷售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基礎上進壹步嚴格調整限購措施;其他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省級人民政府要要求其及時采取限購等措施。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明確、協調、有序的審核機制。要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整改規避住房限購措施的項目;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企業應當與購房人解除合同;對指使、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中介機構,要責令停業整頓,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壹步落實首套房貸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要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照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信用記錄,不得違規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發放貸款。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政策的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於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根據城市人民政府對新建商品住房的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進壹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如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能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照轉讓收入的20%征收。總結房產稅改革個人住房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稅務機關要繼續推廣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第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土地供應。各地區要根據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原則上不低於近五年平均實際供應量。部分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壓力大的熱點城市和區域性中心城市,以及前兩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完成率較低的城市,要進壹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的比重。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縣人民政府要在壹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穩定土地市場預期。各地區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讓方式,防止高房價擾亂市場預期。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出商品住宅項目的套數、建築面積、設施條件、竣工時間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各地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嚴格執行開工和竣工申報制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合同建設,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土地供應、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給。對中小套型邢弢套數達到開發建設項目總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開發貸款需求。四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全面落實2013年基本完成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470萬套、新開工630萬套的任務。各地區要抓緊將建設任務落實到項目和地塊,確保資金盡快到位,盡快開工建設。繼續做好城市和國有工礦區(含煤礦)、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重點做好資源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棚戶區改造;積極推進非棚戶區和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舊城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加強統籌規劃,從城鎮化發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的實際需要出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城市發展充分結合起來,在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住房建設等規劃中統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確保規劃設計、施工質量、建築材料和竣工驗收,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完善戶型設計,方便對象工作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礎設施投入,做到配套設施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確保已建成項目盡快投入使用。加強配送管理。要繼續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機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嚴格準入退出,確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開力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邢弢面積等違法行為。2013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將符合條件的穩定就業農民工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要加強居住區經營管理,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優化人居環境。五、加強市場監管和預期管理自2013起,各地區要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從項目投資、形象進度、交付時限等方面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定價,穩步推進商品房預售制度改革。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壹房壹價的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各地區要切實加強預售資金管理,完善監管體系;尚未實施預售資金監管的地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對預售方案報價過高且不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指導,或無預售資金監管的商品房項目,不得臨時發放預售許可證。各地區要大力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末,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原則上都要聯網。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信用管理制度,及時記錄和公布房地產企業違法行為。對閑置土地、炒地、囤地、哄擡房價等違法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應禁止其參與土地競標,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為新開發項目發放貸款,證券監管部門應暫停其上市、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審批,銀行業監管部門應禁止其通過信托計劃融資。稅務機關要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審計和檢查。住房城鄉建設、工商部門要聯合開展對房屋中介市場的專項治理工作,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和經紀人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管理,加大資產負債監控力度,有效防範風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測、研究和分析,及時發布商品住房建設、交易、房價、租金等權威信息,正確解讀市場走勢和相關調控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應加強輿情監測,及時主動澄清有關房地產市場的虛假信息。對誘導購房者違反限購、限貸等政策措施,造謠、傳謠、炒作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要嚴肅處理。6.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基礎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應體系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完善房地產市場運行和監管機制,推進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完善住房金融體系和住房土地供應機制,推進住房產業化,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國務院辦公廳2065438+2003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