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制定減資方案。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然後,股東將行使決策權。根據《公司法》第37條第1 (7)款和第43條規定,有限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由股東會決定,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裏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減資實施的是資本多數決,而不是股東多數決。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對註冊資本、股東姓名、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作出規定,因此公司章程在減少資本時應當作相應修改。修改公司章程還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壹般來說,這個問題在討論減資的時候會壹起討論解決,因為這是兩個相互依存的問題。
2.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註冊資本的減少會在壹定程度上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必須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這裏的“通知”針對的是確切聯系方式已知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系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潛在債權人(社會公眾)。通知和公告是公司在減少資本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違反這壹義務的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未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債權人保護程序
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債權已經到期,他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公司拒絕或遲遲不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5.法定減資額
雖然註冊資本的增減屬於企業自治範疇,但公司可以根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自由決定資本的增減和增減幅度。但基於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和公司開展業務的需要,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減少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經有經驗的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全部出資完畢後,公司應當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同時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6.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179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公司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二。公司減資條件從實際情況來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原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而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三。關於上市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我國新186條規定了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方案的提案和決議。其內部程序是: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決議;對外的程序是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並公告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具體表現如下:
(1)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只反映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的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財產清單反映了公司在壹定時期內的財產狀況。準備好這兩份材料,讓股東和債權人全面了解公司的財產狀況,再決定是否同意公司減少註冊資本。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由於減少註冊資本實際上是減少公司的不動產,縮小公司的責任範圍,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及時告知債權人。通知方式有兩種:壹是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逐壹發出書面通知;第二,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至少公告三次,公告應刊登在當地有影響的報紙上。這種雙保險的方式就是讓所有債權人都知道公司減資的決定。
(3)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的權利基礎是公司資本具有公信力,債權人在原始資本的信用基礎上與債務人進行交易。如果公司有權不償還這種債務,它可以很容易地利用減資來避免債務。
以上是關於如何為大家辦理註冊資本減少的相關介紹。對於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大家要了解相關的程序,關註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多了解壹些相關的內容,以利於公司和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