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大國,紡織品和服裝產品不可避免地含有化學物質,如染料、添加劑或聚合物材料。產品中某些化學品的註冊和評估要求將對中國這些最終產品的出口產生很大影響,而壹旦某些化學品被歐盟禁止,最終產品的出口將受到影響。因此,紡織服裝企業必須高度重視REACH法規的影響。
在紡織品和服裝方面,歐盟制定的技術法規主要涉及人類健康與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主要包括《有害物質限制指令》(76/769/EEC)及壹系列修訂和補充、《REACH法規》(法規(EC)no 1907/2006)、《產品壹般安全要求指令》(2006/5438+0/95/EC)和《紡織品名稱指令》(2008/65438)。
本文主要介紹了適用於童裝的產品法規、安全標準、標簽要求和相應的註意事項,包括REACH、en標準、GPSD說明書和亞馬遜歐洲站貨架要求。
我如何知道我的產品是否歸類為紡織品?
根據歐盟紡織品法規,“紡織產品是指任何由紡織纖維組成的原料、半成品、加工品、半成品、制造品、半成品或化妝品,無論其混合或組裝過程如何。”此外,以下產品也被視為紡織品。
A.含至少80%重量紡織纖維的產品。
b .含有紡織成分並構成產品組成部分的產品。
河段調節
REACH是歐盟發布的《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條例》(EU regulation(EC)no . 1907/2006)的縮寫,負責監管受限化學品及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影響,涉及化學品的生產、貿易和使用安全。
壹般來說,REACH涵蓋在歐盟銷售的所有消費品,包括兒童服裝、成人服裝和紡織品。在紡織品的普通制造過程中,需要使用數百種化學品。例如,制作衣服過程中使用的硫酸。因此,為了避免對人造成傷害,產品必須符合REACH法規。
REACH法規的主要內容是化學品的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其中,主要有紡織品和服裝的註冊、許可和限制要求,特別是限制要求(有害物質的限制列在REACH法規的附件XVI中)已成為歐盟RAPEX通知和召回中國紡織品和服裝的主要原因,值得相關企業關註!
1.註冊:註冊要求制造商或進口商提供每年超過1噸的化學物質的相關信息,包括提交技術檔案。其中,應該有關於物質以及如何管理其使用風險的信息。對於數量超過每年10噸的物質,應提交化學品安全報告,以確定其安全評估的特征。
2.評估:評估過程將允許主管部門決定是否需要進壹步測試和評估,以及註冊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監管要求(即文件評估);對於選定的物質,如果懷疑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有風險,則需要進行材料評估。評估提供了壹種機制,要求企業界獲得更多信息。評估還將就授權或限制程序下應采取的行動提出建議。
3.授權和限制:只有那些高度關註的物質才需要授權。高度關註物質是指致癌物、誘變劑、對生殖系統有毒的物質、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物質和有毒物質、永久性和高度生物累積性物質以及等效物質。
由於REACH是歐盟法規,因此適用於所有歐盟國家。因此,當向歐盟進口貨物時,您必須知道REACH的哪些法規必須適用於您的產品。REACH法規下的主要角色如下:
1.歐盟制造商,提供含有任何化學物質的產品。
2.歐盟內的進口商購買含有歐盟外任何化學物質的產品。
3.在歐盟的工業或專業活動中處理任何化學品的公司或用戶。
請註意,在歐盟以外成立的公司沒有義務遵守REACH,即使它們將產品出口到歐盟。責任將轉移給歐盟的進口商。
雖然REACH不適用於歐盟以外的其他國家,但它也成為其他國家的國際參考。例如,瑞士不是歐盟的壹部分,但他們通常接受歐盟的法規。
我如何知道哪些化學品和重金屬受到限制?
REACH法規提供了壹份限制物質清單供參考。
您可以花壹些時間閱讀限制列表,並確保您的產品不含任何列出的物質。
然而,閱讀限制名單並不太實際。在許多情況下,很難知道您的產品中含有哪些化學物質。因此,專業的檢測公司將幫助您評估檢測過程中要檢查的化學物質、重金屬和汙染物。因此,作為進口商或經銷商,建議進行實驗室測試,以確保您的產品符合要求。
有害物質要求
在歐盟,盡管紡織品和服裝不像食品那樣對消費者敏感,但由於許多紡織品和服裝長期與皮膚甚至口腔直接接觸,再加上歐盟政府和相關行業的大力宣傳,近年來歐洲消費者對紡織品和服裝的環保要求非常關註。
1976 7月27日,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發布了關於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和制劑的指令76/769/EEC,通常稱為“限制指令”,幾乎涉及所有行業,包括關於紡織品和服裝的規定。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技術的不斷創新和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該指令截至2009年5月已進行了33次修訂,對原指令中的限制物質類別進行了65,438+08次修改。該指令經過多次修訂和補充,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危險物質法律體系。值得註意的是,自2009年6月1起,REACH的附錄VX取代了76/769/EEC的附錄1,但兩者內容壹致。因此,盡管指令76/769/EEC已經失效,但其內容仍然有效,但當其轉移到REACH的附錄XVll時,內容是壹致的。因此,盡管指令76/769/EEC已經失效,但其條款仍然有效,但它已轉移到REACH法規的附錄XVll中。
在紡織品和服裝領域,限制指令涉及的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偶氮染料、鎳和鎘含量、重金屬、多氯聯苯(PCB)、多溴聯苯(PBB)、二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全氟辛烷磺酸等。此外,隨著REACH法規的實施,原有的有害物質限制說明已基本廢除。因此,在實際查詢有害物質限制要求時,業界只能參考REACH法規附件XV中的具體要求。
1.禁用均勻染色
2.Ban藍色染料
3.阻燃整理劑
4.五氯苯酚
5.多氯聯苯(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6.有機錫化合物
7.重金屬
1鎳釋放量
2鎘釋放
六價鉻
8.全氟辛烷磺酸
9.全氟辛酸
高度關註物質(SVHC)
要知道哪些物質達到了控制範圍,您可以在ECHA的網站上查看。
ECHA偶爾會在列表中添加新物質。然而,出口商不需要長期跟蹤限制名單的更新,因為檢測公司通常更快地獲得最新的監管要求並提供檢測解決方案。在出口到歐盟之前,建議獲取有關REACH法規的信息並預訂REACH合規性測試。
費用
童裝REACH測試的費用取決於產品的材料和顏色。測試分為顏色和面料測試。顏色和面料越多,成本越高。通常,在測試過程中會進行物質鑒定、理化測試、毒理學測試和生態毒理學測試。費用還包括產品認證的詳細報告。
風險
壹些紡織品和服裝部件(如拉鏈和紐扣)最有可能含有過量的受限化學品和重金屬。請註意,無論實驗室測試是否成功,您都必須承擔測試費用。
歐盟紡織品標簽規則
根據歐盟紡織品和服裝法規,產品在市場上銷售時必須貼上標簽或標記。如果您的童裝產品包含至少80%的紡織纖維,則產品必須標註纖維成分(例如,100%聚酯纖維或100%棉)。
標簽必須永久貼在衣服上,以便消費者可以輕松獲取相關產品信息。此外,紡織標簽紙也不合適。制造商或貿易商必須創建自己的紡織品標簽文件(最好在。ai或者。eps格式)然後在大規模生產之前將它們提交給制造商。
纖維成分
如上所述,根據歐盟紡織品法規,產品標簽上必須提供纖維含量。這裏列出了紡織工業中壹些常見的纖維及其特性。
絲綢(光滑面料,高光澤)
羊毛(保暖)
尼龍(耐用、結實、輕便且快幹)
聚酯纖維(耐用、結實、輕質、快幹)
棉花(重量輕,吸水性強)
氨綸(彈性強且輕)
標簽位置
標簽應該永久地貼在紡織品上。例如壹件t恤,標簽通常貼在產品的內側。壹般來說,紡織產品必須在產品或包裝上有耐用、易讀和易見的標簽。
措施
到目前為止,歐洲自願標準EN13402涵蓋了尺寸系統的協調,該標準規定了衣服的尺寸。但是,紡織產品的尺寸標簽不包括在內,沒有義務適用該標準。
維護說明
類似於尺寸標簽,根據歐盟紡織品法規,它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如果您選擇在產品上包含護理說明,您應該註意商標包含護理符號。
原產國
在歐盟,原產地標簽是強制性的。但是,如果選擇在標簽上標明原產國,則不得誤導消費者並明確標明。
語言
標簽上的信息應以紡織品所在歐盟國家的官方語言書寫。例如,在德國,妳應該使用德語作為德國的官方語言。
標簽信息
除了標簽文件之外,您還必須提供以下信息以確保正確標記這些文件:
標簽尺寸
使用的材料
顏色
位置
包裝信息
1.在包裝上提供關於收集、再利用和材料回收的信息,以告知用戶。
2.任何其他符合性標誌或標簽要求也應印在產品包裝上。
標簽零件摘要:
標簽中應包含或不包含哪些信息?
總結如下:
1.產品中的纖維成分必須在紡織品上標明。
2.動物來源的非紡織品部分必須有明確的標記(如毛皮或皮革)
3.除代碼外,標簽不應包含縮寫。
4.歐盟法律不要求護理標簽(但仍然建議添加它們)
5.不需要制造商標誌
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
為了彌補歐盟各國消費者安全保護法律法規的差異,確保投入市場的產品安全,2006年5月30日,歐盟修訂了原有的《產品安全通用指令》(92/59/EEC),通過了新的《產品安全通用指令》(2006年5月30日,簡稱《GPSD指令》),並要求所有成員國從2006年開始執行。歐盟分別於2008年和2009年發布了法規(EC),自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5月起全面實施,原指令92/59/EEC也已失效。2008年和2009年,歐洲聯盟分別發布了第765/2008號條例和第596/2009號條例,對GPSD進行了修訂。該指令涵蓋除服務領域以外的許多消費品,不僅適用於新產品,也適用於二手產品。此外,該指令不適用於已制定特定產品指令的產品。
首先,指令的適用範圍
該指令適用於但不限於以下產品:服裝、藥品、個人園藝用品、食品和飲料、家居用品、嬰兒用品、化學品和殺蟲劑、消費者用煙花、機動車等。因此,紡織品和服裝屬於該指令的管轄範圍。
二、產品壹般安全要求
該指令對產品的總體安全性做出了原則性要求,其主要內容包括:
(1)制造商負責只將安全的產品投放市場;
(2)當* * * *的具體法律法規未對所涉產品的安全性作出規定時,該產品應符合其銷售所在成員國的相關法律;
(3)按照通用安全標準評價產品符合性時,應考慮以下因素:是否有由歐洲標準轉化而來的國家自願性標準;銷售地的成員國是否制定了標準;是否有委員會建議的產品安全評估指引;技術狀態;消費者對產品安全的合理期望。
(4)指令的制定還規定,即使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壹旦有證據表明產品具有危險性,成員國執法機構也可以采取相關措施限制產品投放市場,如要求撤回產品或召回產品。
三。制造商和經銷商的責任
該指令要求產品供應鏈中的制造商和經銷商確保投放市場的產品安全,並與執法機構合作。當制造商和經銷商根據他們所掌握的信息和專業知識明確知道投放市場的產品具有危險性且不符合安全要求時,他們應立即通知成員國的執法機構,以便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用戶受到傷害。
1,制造商責任
如果沒有適當的警告,消費者很難發現產品的壹些安全性,因此該指令要求制造商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他們在正常使用過程中評估產品可能存在的危險,以便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同時指出,制造商提供的警告不能免除滿足本指令其他要求的責任。
制造商應根據產品的特性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便及時告知產品可能存在的危險,並撤回有問題的產品,以避免造成危險。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標記制造商的身份和詳細信息以及產品的批次,對市場上的產品進行抽樣和測試,並調查消費者的投訴。同時,制造商應將采取的監管措施告知經銷商。
2、經銷商的責任
該指令要求經銷商有責任幫助滿足該指令中規定的安全要求,尤其是不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經銷商應參與對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監管,特別是及時傳達產品的危險信息,維護和提供原產地追溯文件,並與制造商和執法機構合作以避免危險。
備註:GPSD不需要CE標誌。
兒童服裝條例
根據GPSD指令,歐盟制定了壹些相應的協調標準,其中包括EN 14682:2014“童裝、童裝上的繩索和下背帶的安全。規格”與紡織品和服裝有關。
2014 12 31,歐盟發布了新版歐洲標準EN 14682:2014“童裝安全。童裝上的繩子和下擺綁帶。規範”。2015年8月4日,歐盟委員會第2015/1345號決定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該決定采用新的歐盟標準EN14682:2014作為GPSD的協調標準,取代之前的EN14682:2007。根據歐盟相關法規,歐盟法規引用的標準是強制性的。因此,進入歐盟市場的童裝必須符合EN14682:2014的相關安全法規。
罾14682:2014兒童服裝的安全-兒童服裝上的繩索和拉繩-規範適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