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歷史,我們黨反腐敗的堅決態度和有力舉措是壹以貫之的。與此同時,我們黨多年來在反腐敗工作中取得的輝煌成就清晰地展現了從體育反腐到制度反腐的進步軌跡。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是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倡廉、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穩定性。法治反腐敗的突出手段和目標是“執政權”,法治反腐敗是必然選擇和發展趨勢。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設計了建設法治中國的宏偉藍圖,其核心是對權力的制約、限制和監督,構建了遏制和預防腐敗的路線圖。從法律層面提到了法制建設,自上而下設計了壹系列法律及相關司法體制改革和法律教育的方方面面。腐敗歸根結底是公權力的腐敗,“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這是現代政治文明最偉大的成果之壹,也是真正用法治根除腐敗的根本途徑。涉及權力的產生、運行、監督和問責的系統化過程,需要使權力產生和運行的每壹個環節和每壹個層次都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並形成壹個有機統壹的體系,使權力運行可控。以法治實現權力的良性運行,需要把握和落實幾個關鍵環節。
首先是依法發電。當權力產生時,它充分體現了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尊重人民的選舉監督,實現了權力在人民選舉中的轉移,形成了監督權力的主體。讓公權力的使用者真正感受到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真正“向下”負責。同時,人民選舉的過程也是選擇受群眾信任和負責任的代表的過程。這要求繼續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尊重和完善民主制度,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選舉制度和工作機制。確保人民依法進行民主選舉,形成黨內選舉和人民選舉的互動,努力拓展民主選舉的空間。
二是確保依法經營。就公權力而言,行使職權的行為自始至終必須有法律依據,法無禁止即可為。要加快制定電力標準和運行規範。針對當前權力邊界不夠清晰的問題,根據不同性質和級別的領導機關和職務類別的權力要求,對權力的內容、範圍、對象和程序,以及超越職務權限使用權力或違反規則應受到的處罰,在制度上作出明確規定,在法律上作出解釋。要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為各種行政行為提供最基本的權力邊界和程序規則,防止決策機關規避程序法濫用決策權,確保每壹項權力都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
三是依法保障監督。權力必須受到監督,沒有監督的權力是危險的。法律可以制約權力,並落實到國家制度設計和公共權力配置中,建立對公共權力及其使者的制約和監督機制,有效減少腐敗活動可利用的“灰色空間”。要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有必要通過公共約束來規範公共權力。完善公開制度,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實現公權力全過程公開。要創造條件讓人民監督和批評政府,拓寬人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決策權的渠道,充分利用現代新興媒體監督的便利,實現對公權力行使的全時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和失控。
四是依法規範問責。以法律形式建立有效機制,規定官員的所有行為和後果都必須而且可以問責。要健全糾錯問責機制,完善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長期拖延、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其他責任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是讓權力在大國之間形成制衡。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既要建立健全權力的約束制度,讓權力在法制框架內運行,又要讓權力在權力之間形成制衡。因為權力不是自律的,擁有法律制度並不意味著權力會自動進入制度的“籠子”。在《尚書》中,管仲指出,“各國皆有法律,但無必須執行之法”。明代張感嘆“天下立法不難,執法難”,這是真理。這種制約機制應該是壹種“自動”機制,是壹種制度不能執行的機制,是壹種責任明確、有錯必究的機制,是壹種解決“誰監督誰監管”僵局的機制。這壹機制意味著,涉及人民、國家和黨的利益的每壹項重大決策都不能由壹個權力機構單獨做出。必須結合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使每壹項主要權力都在規定的程序和約束機制下行使,並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