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同壹行為的,由侵權人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多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壹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且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責任大小能夠確定的,各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按照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支付超過自己賠償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
⑴停止侵權行為
②清除障礙
⑶消除危險
⑷歸還財產
⑸恢復原狀
⑹損失賠償
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上述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同的,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數額可以相同。
第十八條侵權人死亡或者合並、分立時權利人的確定。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單位的,單位分立、合並的,權利承受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死亡的,支付了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侵權人要求賠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的除外。
第十九條財產損失的計算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財產損失。
第二十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損失給予賠償;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從中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與被侵權人就賠償數額不能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壹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因預防或者制止他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成的,補償費壹次性支付;壹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二十六條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壹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行為失控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暫時喪失意識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他人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未盡到管理責任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四十壹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由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因生產者原因造成產品缺陷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承運人、倉儲人等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五條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出租、出借等情形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機動車壹方負責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尚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壹條以買賣方式轉讓已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如需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醫務人員應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因下列情形之壹受到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2)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生產者、血液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第六十條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斷和治療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保守患者隱私。未經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公開其病歷資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開展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幹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和生活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六十五條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由汙染者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因環境汙染發生糾紛,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況下,汙染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汙染者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汙染者有權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營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壹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持有、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經營者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高度危險物質的滅失或者遺棄造成他人損害的,物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主將高度危險物品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業主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持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其已盡最大註意義務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的,應當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品儲存區域受到損害的,可以免除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法律規定。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壹條動物園內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第八十四條飼養動物應當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的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八十八條堆積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積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道路上亂倒、亂倒垃圾,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壹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維修或者安裝地下設施,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九十二條本法自2065438年7月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