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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野生動物制品會受到哪些處罰?
購買野生動物是違法的;

1,如果是出售普通野生動物(非國家保護動物),將受到行政處罰;

2、如果是出售國家重點保護對象、瀕危、非常珍貴的野生動物物種,以及違反法律規定,在國家禁止的地點和時間獵捕、破壞珍貴野生動物的,其行為是非常惡劣的,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繳納相應罰金;

3.販賣野生動物有“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形。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殘忍殺害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甚至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用金錢購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的犯罪構成;

1.對象元素。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國家分類分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優先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經科學評估後制定,並根據評估情況每五年調整壹次。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經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2.客觀方面,客觀要件是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壹定價格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競價方式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牟利的行為。是否實際獲得了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無論行為人實施其中壹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幾種行為,均可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3、主體要件,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前段時間還可以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主體;

4.主觀要件: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在實踐中,由於壹些非專業人士對野生動物領域不太了解,他們通常對什麽樣的動物是野生動物不夠了解,因此他們對這類動物產品不太了解。在這種情況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其認為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壹般不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他認為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事實上是珍貴、瀕危的,則不宜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論處。

總而言之,野生動物是比較稀有的物品,而這些動物也成為了重點保護對象。如果有人私下購買或非法出售它們,它們肯定會承擔相應的刑法,執法人員在處理它們時會根據動物的價值進行判斷,從而使違法者受到相應的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誌,確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實施專用標誌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第四十四條

以收容、救護等名義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將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